导读:在全球化的时代,涉外继承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现象。然而,在涉外继承的处理中,除了要明确遗产产权、遗嘱效力等问题外,继承人的身份和亲属关系证明往往成为阻碍继承办理的棘手问题。尤其当继承人涉及境外身份时,身份关系的认定更是复杂。以下将从不同情况出发,探讨一些解决这一难题的思路和方法。
1、身份变更后导致的认定问题
(1)办理 “同一身份声明”
当一方移民境外导致身份变更时,可以通过办理“同一身份声明”来解决这一问题。一般委托境外当地的律师办理,该声明会声明持有护照的人为某某国内身份的人,该声明需要经过当地公证,以及中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外才会被中国所承认。这也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式。
(2)从派出所调取相关户口信息
如果移民取得外国身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是需要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户口注销后会出具相应的证明。如有出入境管理局发现当事人已移民的话,也会发出《注销户口通知》要求其到派出所注销,这些相关信息都是国内的政府机关出具的通知,且有记载相关身份信息,可以直接作为身份的证明。如果通过公证处办理涉外继承的话,公证处也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相关的人口信息材料予以证明。
(3)要求公证处或法院调查
对于一些身份变更涉及年代久远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国内还有亲戚的话,可以要求办理涉外继承的公证处的公证员以调查笔录的方式,通过国内亲戚的证明辅助一些证明材料,如档案、族谱等加以证明来解决身份变更导致的认定问题。当然这个自行调查的方法也是可以要求法院采取的方法。
2、身份变更后导致的与他人的亲属关系认定问题
(1)表述身份关系的文件
如果是当事人取得境外身份,在境外出生或结婚的,可以在其办理放弃继承或继承公证认证的时候,在相关的放弃声明文件或继承文件中表述其与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这种情况通常是结婚证或者出生证就是此前在当地办理的情形。也就是说,当地在办理公证认证的时候,当地的律师或公证员会核查当事人的亲属身份,但不会像国内的公证处一样,可以有单独的亲属关系公证的业务或单独的亲属关系公证的文件。
(2)在出生或结婚所在地办理认证
如果当事人取得境外身份,但不在该境外出生或结婚的,需要当事人在出生或结婚所在地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的认证。例如当事人在香港出生,后来移民到了加拿大,如果在加拿大办理放弃继承或继承的,其文件中根据认证的要求,是不能附带加拿大以外的其他官方文件的,也就是说香港的出生证是不可能附带在其中用一份文件解决的。
通常情况下,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律师也不会单独对出生证进行认证(通常是第1种情形打包认证),此时就需要该当事人到香港办理放弃继承或继承的认证。情况特殊,因文件差异当地无法(放弃)继承声明和亲属身份在一个文件认定的话,也可以与香港律师沟通,看是否单独对出生证/结婚证进行认证,也就是说(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认证和出生证/结婚证的公证认证分属两地。
(3)亲子鉴定
如果当事人取得境外身份,和父母都在境内的话,可以寻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解决亲属关系认定的问题,这种方式是内地公证员接受的方式,不过最好先提前沟通确认。这种方式也是相比最快捷和省钱的方式。
综上所述,涉外继承中身份关系认定存在诸多难题,但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有多种解决方法可以选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