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行政程序违法,能否起诉确认违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6-10浏览量:81

导读:在与行政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们有时会碰到一些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文书送达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数据统计时出现了错误、写错了当事人姓名等情况。面对这些问题,行政部门可能会直接出具一份新的行政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那么,如果这些“瑕疵”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是否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呢?

在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当程序不仅是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行政行为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关键。同时,遵循正当程序的行政行为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比单纯追求行政结果更有价值。例如,在执法部门处理违章建筑拆除的过程中,按规定必须依次完成立案调查、通知当事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一系列程序。倘若执法部门没有遵循这些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即便该房屋确实属于违建,这样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事人有权申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74 条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行政行为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但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人民法院仍应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不过不会撤销该行政行为。然而,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对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认定,不同法院的判断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一些行政文书中出现笔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时,部分法院可能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些属于程序瑕疵,不构成行政行为违法,仅在判决中予以指正,并据此驳回诉讼请求。

但需要指出的是,程序瑕疵与程序轻微违法并非同一概念,也不能简单地依据是否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来判断是否属于轻微违法。比如,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写错当事人的姓名,这样的笔误看似容易分辨,但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其是否产生了实际影响。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违法根据违法程度区分为“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轻微违法”,分别设定了撤销和确认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两种法律后果。这种区分有助于更精准地处理行政程序违法问题,平衡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与行政效率的维护。

“程序轻微违法”规定的出现,主要是考虑到部分行政单位工作量较大,在批量办理行政事项时容易出现一些疏漏。比如,在批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能会出现日期、人名、事项与事实略有不符的情况。由于行政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被处罚的相对人很容易因为这些“瑕疵”而提起诉讼。

对于这类“程序瑕疵”,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角度出发,应当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既避免弱化法院监督的效力,又能有效利用司法资源。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程序轻微违法”进行认定是合理的,但不能仅仅简单地以程序轻微违法或者程序瑕疵来表述,更不能仅以对相对人没有实际影响就草率结束案件,而是需要详细地进行释法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加强对说理部分的阐述,对于违反的程序内容、违反程度、实际影响等方面,以及构成要件的各个因素,都要尽量做到详尽而充分地论述和解释。这不仅能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还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每一个裁判结果都能得到公众的认可与尊重。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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