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起“行人碰撞案”因现场视频公布掀起舆论波澜。视频清晰显示: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后缓慢站住,后方被告左右张望却未注意前方,径直将原告撞倒。这与先前法院描述存在出入,促使法院就“事实描述不准确”公开致歉。这场风波的核心,直指民事侵权中最关键的命题——双方过错责任比例究竟如何科学认定?
视频揭示的关键事实是:后方被告显然违反了“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在公共道路行走,后方行人本应有充分时间观察前方并合理避让,这是社会常识赋予的基本义务。被告“未注意前方情况”的快步前行,本质是对预见义务和避让义务的双重失守。若排除调解等特殊因素,认为静止的前方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显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
这起案件促使我们回归民事责任分配的本源规则。民事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在权益受损后恢复公平的衡平器。其分配绝非“各打五十大板”,而需遵循严谨的法律逻辑:
1、过错责任:以“理性人”标尺丈量行为得失
《民法典》第1165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基石。其核心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尽到“一般理性人”在当时情境下应有的注意义务。这柄标尺包含三重维度:
预见义务:行为人是否应预见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如后方行人理应预见不观察前方可能撞人。
避免义务:预见风险后,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如被告本可放慢脚步、绕行或提醒。
“理性人”基准:以年龄、智力、健康相当的普通人在相同环境下的合理行为为参照。同时兼顾特殊群体(如儿童适用更低标准)及“先行行为”引发的更高义务(如制造危险者需更谨慎)。
过错程度深刻影响责任比例。故意侵权近乎全责,重大过失责任极重(90-100%),一般过失居中(30-70%),轻微过失最轻(10-30%)。特定领域(如公共场所管理)还适用过错推定——管理人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担责。
2、因果关系:连接行为与损害的“法律链条”
仅有过错不足定责,行为与损害间必须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采用 “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重检验:
事实因果(条件说):行为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即“若无此行为,是否必无此果”?若被告未撞上,原告便不会摔倒受伤,此条件成立。
法律因果(相当性):按社会一般经验,该行为是否“相当可能”引发此类损害?行人相撞导致摔伤,具有高度相当性。
在多重因素交织时(如受害人自身疾病),需辨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撞击)通常作用力更大;时空关联越紧密,因果关系越强。多人分别侵权(《民法典》第1172条)则按各行为原因力比例分担。
3、原因力比较:破解“多因一果”的责任密码
当损害由侵权行为、受害人自身因素(如特殊体质)、第三人行为或意外事件共同导致时,“原因力比较原则”成为量化责任的关键钥匙。
核心考量:各因素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作用力大小(贡献度)。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及《民法典》第1172条明确要求,在无共同故意过失但行为间接结合致害时,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分担。
实操标准:
直接性>间接性:直接撞击力比受害人骨质疏松对骨折的贡献通常更大。
强度判断:通过时空关联、作用方式等综合评估。
专业量化:委托司法鉴定(如《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将原因力精确划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及无作用六级。
利益平衡: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如“蛋壳脑袋规则”),虽不阻断因果关系,但可能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避免过度苛责。
回到“行人碰撞案”:依据视频呈现的事实,后方被告未观察避让是导致碰撞的直接、主导原因,过错明显(至少属一般过失以上);前方原告基本静止状态,其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极弱,过错程度低甚至可能无责。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原责任划分若确将主责归于原告,则违背了过错责任与原因力比较原则,法院的道歉亦是对法律原则的回归。
法律对侵权责任的划分,本质是在秩序与自由间寻找平衡点。既非对侵权者的无限纵容,亦非对行为自由的窒息压制。过错责任比例的精髓,在于以“一般理性人”为标尺,以因果关系为经纬,以原因力为砝码,在具体情境中反复权衡。当每一起热点案件的裁判都能经得起法律原则的审视与公众理性的检验,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方能愈加深厚。行人碰撞案的波折提醒我们:看得见的公正,始于对规则坚定不移的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