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不实谁担责?风险承诺真能豁免出让方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09浏览量:105

导读:矿业权交易如同暗流涌动的深海,专业性与复杂性远超普通资产转让。受让方若未穿透表象核查风险,仅凭一纸承诺便贸然接盘,终将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本文剖析的采矿权转让纠纷案,正是受让方轻信承诺而损失千万保证金的惨痛教训。

1、致命承诺:一纸文书埋下亿元陷阱

某国企A公司石灰岩矿转让案揭开矿业权交易的重重黑箱:

2021年4月:A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采矿权,披露文件载明两大关键风险:资源储量以2016年停产时的地质报告为准(宣称600余万吨);林地手续缺失,需受让方自行办理林业用地许可。

风险承诺书成“生死状”:交易所要求意向受让方签署承诺书,声明“已充分尽调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B公司踩坑:2021年5月,B公司签承诺书、缴保证金后以8000万元竞得矿权,旋即发现两大致命问题:违法占地7公顷:矿山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面临刑事立案;储量严重注水:2016年后遭盗采,实际储量远低于评估值。

当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时,法院的判决却令业界哗然:承诺书有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2、法院判决三大核心逻辑:承诺即枷锁

(1)风险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A公司已在挂牌文件中明确提示储量依据、林地手续缺失等风险,并声明“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B公司签署的《承诺书》载明“已进行充分尽调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该承诺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裁判要旨:“受让方出具书面承诺接受全部交易风险后,又以未尽披露义务主张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资源储量争议举证不能

B公司主张储量严重不符,但法院指出:评估报告已载明储量依据2016年地质报告,B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储量造假,即便储量不足,亦不构成法定解除条件。

(3)林地违法≠无法开采

针对非法占地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已披露需受让方自行办理林业许可,刑事立案不必然导致无法办证,B公司未证明林地手续永久性无法补办。

3、深层法律争议:被刻意忽略的核心痛点

关键的是:当出让方可能故意隐瞒资源损耗(如放任盗采)时,仅以“风险承诺”免责,实质是对欺诈行为的纵容。

4、血泪教训:矿业权受让的三大生死线

尽调不做透,承诺变枷锁。

储量核查:必须对比历年卫星影像、用电数据,核验停产期间是否发生盗采;

违法记录扫描:调取林业、环保、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刑事风险排查:核查矿区是否涉及非法占地、破坏环境等犯罪线索。

本案警示:B公司仅进行“形式尽调”,未穿透核查盗采痕迹与违法事实,导致承诺书反成锁链。

风险承诺书必须设置保留条款。

绝对不可签署开放式承诺(如“承担一切风险”),必须追加:“本承诺不豁免出让方对故意隐瞒重大瑕疵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储量不实、权属争议、重大违法事项等。”

交易文件须设定“风险触发器”

在合同中明确:若出现以下情形,受让方有权退出:资源储量误差>20%,矿区涉及刑事犯罪立案,关键许可6个月内无法补办。

5、突围路径:受让方如何破解承诺困局?

若已签署风险承诺书,仍可尝试以下救济手段:

刑事报案反制:收集出让方纵容盗采或伪造地质资料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出让方涉嫌犯罪,可主张合同无效(如本案中非法占地罪已立案)。

启动行政举报: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储量报告造假,若查实评估机构虚增储量,可撤销评估结果,否定交易基础。

主张显失公平:证明交易价格与资源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如储量虚高50%以上),依据《民法典》第151条请求撤销合同。

实务提示:本案B公司直接起诉解除合同是下策,应先固定储量不实、违法占地的证据链,再组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施压。

结语:风险承诺不是免责金牌,知情权才是护身符

一纸“自愿承担一切风险”的承诺,看似是商业自由的体现,实则是矿业权交易中风险转嫁的利器。本案敲响警钟:对受让方而言,尽调不深透,承诺即枷锁;对出让方而言,隐瞒重大瑕疵,可能构成欺诈;对司法实践而言,不能以风险承诺掩盖事实真相的审查义务。

矿业权的合规流转,必须建立在信息对称、权责明晰的基石之上。当“风险自担”成为规避责任的工具时,法律应当穿透形式,捍卫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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