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错付他人,真产权人如何翻盘?——行政协议第三人的维权破局之道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14浏览量:51

导读:当一纸补偿协议将千万赔偿款打入“假房东”账户,真产权人该如何绝地反击?2014年,某县棚改项目中的离奇一幕:县行政机关绕过土地证持有人工贸公司,直接与租客周某签订补偿协议。这场“鸠占鹊巢”的补偿闹剧,揭开行政协议纠纷中最尖锐的难题——当行政机关的协议侵害第三人权益,法律如何架起救济天梯?

1、离奇错赔:一纸协议引发的产权争夺战

十年产权的戏剧性转折:

2001年:工贸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自建厂房从事生产;

2006年:因经营不善将厂房出租给周某,明确约定“需用厂房时提前一周通知”;

2013年: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关系持续存续;

2014年:县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在未通知产权人情况下,直接与租客周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将补偿款全额支付承租人。

工贸公司惊觉资产被“偷梁换柱”:协议中涉及的建筑物、设备均属公司财产!当公司愤而维权时,县行政机关却甩出冰冷答复:“钱已付周某,请自行追讨。”

2、法庭交锋:第三人的诉权之争

工贸公司诉至市中级法院,却遭遇程序性质疑:你非协议当事人,有何资格起诉?

一锤定音: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补偿协议!周某上诉后,贵州省高院维持原判,并直指核心:“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负有法定调查义务。在工贸公司持有土地证、周某仅为承租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核实权属即签订协议,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3、最高法释法:为何第三人能撕毁行政协议?

本案入选“2022年最高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最高院借此厘清三大法律迷思: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行政例外”:行政协议虽具合意性,但兼具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当行政机关通过协议履行征收补偿等法定职责时,该协议直接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

维权路径的唯一性:“工贸公司若直接起诉要求履行补偿职责,行政机关可凭已签协议抗辩。唯有先否定协议效力,才能打开维权通道!”——此乃第三人维权的法律咽喉要道。

行政机关的“调查原罪”: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本案行政机关的三大失职:未查验工贸公司土地证,未听取产权人陈述申辩,在权属争议时未引导确权。

4、胜诉攻略:第三人维权的“三板斧”

基于本案启示,当遭遇行政协议侵害时,利害关系人需采取精准反击策略:

第一斧:锁定原告资格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5条: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利害关系人均具原告资格。

第二斧:直击协议致命漏洞

从四维度瓦解协议合法性:

主体错误:协议相对人不具处分权(如本案承租人);

程序违法:未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

事实不清:未依法调查权属状况;

法律适用错误:错误认定补偿对象。

第三斧:选择精准诉讼请求

首选:请求撤销行政协议(如本案);

次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适用于重大明显违法);

避免误区:直接诉请履行补偿职责(将遭已签协议抗辩)。

5、警世钟:给行政机关的警示

征收补偿前必须完成:权属档案核查,实际占有人关系梳理,争议标的产权确认程序。

坚持“三不签”原则:权属凭证缺失→不签;存在权利争议→不签;非权利人主张→不签。

工贸公司的胜诉不仅是产权人的胜利,更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锚定——当一纸协议可能成为侵害公民权益的工具时,法律毅然拆解了“合同相对性”的围栏,为第三人架起通往正义的桥梁。本案揭示的深层法治逻辑在于:行政协议从来不是权力任性的避风港,而是戴着镣铐的舞蹈,每一步都需踏在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基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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