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破解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22浏览量:100

导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认定往往面临一个核心难题: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却长期缺乏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认定标准,如“造成损失说”、“无归还意愿说”、“不支付对价说”和“逃避返还说”等,这些标准各有侧重但也存在明显缺陷。

1、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实困境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相对薄弱,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多停留在经验层面。虽然相关司法文件强调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或仅凭口供定案,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弹性规定反而导致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在某地法院审理的徐某岗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转移股权时未告知公司担保债务,导致股权受让人被迫代偿920余万元。有观点认为造成损失即构成非法占有目的,这种简单化的认定方式显然忽视了主观要件的独立性。

‌实务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客观损害结果直接等同于主观目的,混淆了主客观要件;二是标准多元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三是难以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这种混乱状况既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不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建立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

2、现有认定标准的批判性分析

(1)“造成损失说”的局限性

该观点认为欺骗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即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前述徐某岗案中,有观点即持此立场。

然而,这种标准存在根本性缺陷:

‌混淆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本就要求有欺骗行为和财产损失,若将此又作为主观要件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取消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独立要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

‌涵盖范围过宽‌:许多民事欺诈、侵权行为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按此标准都将入罪,明显不当。例如商业夸大宣传导致的消费者损失,通常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忽视主观状态‌: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造成损失但并无非法占有意图,如为促成交易而隐瞒部分信息但准备履约的情形。

(2)“无归还意愿说”的不足

张明楷教授等学者主张以有无还款意愿作为判断标准。这一观点虽关注了主观方面,但仍存在问题:

‌标准单一‌:仅凭“不想还”的主观状态难以全面反映非法占有目的的全部内涵。实践中可能存在复杂情形,如暂时无能力但有还款意愿等。

‌证明困难‌:主观意愿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单纯强调意愿容易陷入主观归罪。

‌区分不足‌:许多民事违约当事人也缺乏主动还款意愿,但通过司法程序仍会履行义务,这与刑事诈骗有本质区别。

(3)“不支付对价说”的缺陷

该标准常见于交易型诈骗案件,认为不支付合理对价即表明非法占有目的。检察官等持此观点。但其局限性在于:

‌适用受限‌:不适用于非交易型诈骗(如冒充熟人诈骗),且赠与等合法情形中也存在无对价给付。

‌判断模糊‌:“合理对价”标准弹性过大,市场价格波动、特殊交易安排等因素都会影响判断。

‌易被规避‌:诈骗者可能支付部分对价制造合法交易假象,实则通过其他方式侵占财产。

3、“逃避返还说”的合理性证成

在多种认定标准中,“逃避返还财物”标准最具理论和实践价值。该标准认为,行为人骗取财物后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返还,即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优势体现在:

(1)理论依据充分

‌符合“非法占有”本质‌: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恶意占有,特指通过逃避法律规制实现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行为人逃避返还的行为正体现了这一特质。

‌主客观相统一‌:逃避行为既是主观目的的客观表现,又可通过外部观察予以认定,避免了纯粹主观推断的弊端。

(2)实践指导性强

‌识别标志明确‌:如使用虚假身份、隐匿行踪、转移财产、销毁账目等逃避行为,都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在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使用他人银行卡、快速转移资金等行为就是典型表现。

‌区分功能显著‌:能有效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后者当事人通常不逃避司法程序,而前者则会千方百计阻却被害人救济。

‌适应新型犯罪‌:即使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但逃避返还这一本质特征不变,如虚拟货币诈骗中通过混币操作掩盖资金流向等。

(3)司法共识基础

两高在多份司法解释中实质上采纳了这一标准。如《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等情形,均体现了逃避返还的特征。

4、认定标准体系化构建的建议

单一标准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诈骗形态,建议建立以“逃避返还说”为核心的综合认定体系:

(1)基础标准:逃避返还财物

‌积极逃避‌:如变更联系方式、转移隐匿财产、逃往境外等主动行为。

‌消极逃避‌:如经催讨仍拒不返还、无正当理由拖延等被动表现。

(2)辅助判断因素

‌财物去向‌:是否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挥霍,而非约定用途。

‌履约能力‌:骗取财物时是否具备基本履约能力和条件。

‌欺骗程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严重性及对交易决定的影响程度。

‌事后态度‌:是否采取补救措施、配合调查等。

(3)排除情形

‌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即使存在夸大宣传,但核心交易真实。

‌有明确还款计划‌:并提供相应担保或已部分履行。

‌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返还‌:但能证明有返还意愿和能力。

5、司法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避免客观归罪‌:不能仅因损失结果严重就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状态。

‌慎重对待口供‌:既不能仅凭被告人辩解否定犯罪,也不能过分依赖认罪供述。

‌综合全案证据‌:结合行为过程、财物处置方式、事后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保障辩护权利‌:对主观要件的认定应充分听取辩方意见,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案件。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如同在法律的迷宫中寻找出路,需要司法者在尊重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审慎判断。随着诈骗手段的不断翻新,相关认定标准也需与时俱进,但核心仍在于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通过欺骗手段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恶意。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体系,才能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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