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标准2025,没有受到污染环境行政处罚会有案底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29浏览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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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受到污染环境行政处罚会有案底吗

没有受到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是不会有案底的,案底是犯罪记录,被行政处罚也不会有案底,行政处罚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环境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对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怎么理解?

1、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并付诸执行。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如果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注意的是,这些行政主体只能实施环境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也只有环境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或可以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无明文不处罚。

五、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命令是环境行政机关极为重要的环境行政行为。从法的角度考察,环境行政命令是环境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单方意思表示,体现环境管理中的国家权力作用。环境行政命令以环境法律为依据,不得与环境法律相抵触,适用环境法律的原理和原则而与环境法律密切联系.在制订机关、程序和名称、效力、地位上与环境法律又明显有别。

(二)处罚的形式不同

1、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行政命令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

相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1)责令停止建设;

(2)责令停止试生产;

(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4)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5)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6)责令限期拆除;

(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责令限期治理;

(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2、而行政处罚是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行政措施。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有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执照等。环保部门最常使用的行政处罚措施是罚款。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不但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能够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的措施,还包括以“责令”开头的部分行政命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是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环境行政处罚机关需要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之中规定的程序来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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