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A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B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XX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律师函,随后诉至法院。原告湖南A有限公司向本案受理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0余万余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xxx元,水费xxx元,电费xxx元;
3.被告向原告补足租金差额60余万余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余万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B有限公司委托至我所,与被告湖南B有限公司沟通后并阅览对方的起诉材料后确认双方的《XX租赁合同》中约定湖南B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的租期3年,享有租金优惠政策为第一年第一年享受免租 X个月优惠。总租金按照第一年实收 xx%租金,第二年实收xx%租金,第三年实收 xx%租金。违约责任为被告在承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欠付费用的 x‰支付违约金,在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 3 日内,被告不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原告有权停滞被告使用房屋直至被告足额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逾期超过 7 日仍不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或者违约导致合同被原告提前解除,除支付对应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外,原告不退还被告支付的押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时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 xx%的违约金。合同终止时乙方如有欠费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该房屋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5 日内后,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优先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双方在《补充协议书》约定如被告违约(租赁期少于3年)或其他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租金优惠政策不予享受并按照原租金予以补足。
合同已履行了两年,因被告第三年无法继续经营,无力支付房租而被解除,原告起诉的违约金、租金差额、提前解除的违约金明显远超出A公司的损失,无论是违约金、租金差额、提前解除的违约金,均不应超出正常履行合同时原告所能享有的利益。
原告要求违约金、租金差额、提前解除的违约金其实际均系被告B有限公司违约对原告造成的租金利息损失及另行出租必要时间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等的补偿或惩罚,原告主张的上述违约金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核减。
在双方对欠付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数额经质证且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并支持原告的诉请,对原告诉请违约金、租金差额、提前解除的违约金进行了大幅核减,原高达270余万元的违约金、租金差额、提前解除的违约金最终确定裁判为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