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房,后调查?如此强拆,你见过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8-19浏览量:53

引言

程序正义,本是对法治政府的一大基本要求。只有依法用权依法行政,政府才能在老百姓心中有良好的形象和威信,简单浅显的道理有些基层政府却至今不明白。

律师解析

最近,我们所的律师代理了一起案子,委托人黄某在某村有一套房屋,在没收到过任何强拆通知的情况下被当地工作人员告知要拆除。这个时候,黄某连强拆决定都没看到,直到我们所律师介入后,通过信息公开才看到了那份决定。强拆决定上载明的时间是7月1日,送达上载明王某拒绝签收,但问题是,王某从来都没有见过这份强拆决定,又怎么可能会拒绝签收呢?

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我们律师在调取证据时发现,7 月 4 日,当地镇政府向有关部门发函确认涉案建筑的规划审批手续。7 月 18 日,有关单位才复函镇政府,称未查询到涉案建筑的相关许可。也就是说,当地政府是在作出限拆决定后才进行的调查。在后续取证过程中,我们还发现镇政府的限拆通知书存根上的签收日期明显有涂改痕迹,而所谓的 “群众见证”签名,经笔迹鉴定竟是两名镇干部代签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强拆当天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他们以“设备故障”为由无法提供,唯一的监控录像恰好在关键时段“信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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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这些破绽百出的证据链,反而成了我们在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了解案情时,委托人的情绪十分激动,他对我们说,“我不是不支持政府建设,可他们连句商量的话都没有,这跟抢有啥区别?”好在,最后在我们的帮助下,法院认定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委托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很能说明问题——为什么镇政府竟敢在作出强拆决定后才核查规划手续?为什么他们连让委托人开口辩解的机会都吝于给予?如此“先拆后查”、“不告而拆”的操作,究竟是镇政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急功近利罔顾法律,还是有些人一心想要政绩而导致心脏了?

在明律师每年都要接触大量案件,在一些基层政府的认知里,一切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完成任务,至于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就成了无伤大雅的小事。毕竟,跟老百姓“讲程序”那是对牛弹琴,给他们辩解的机会还有可能节外生枝,费力不讨好的事,谁会干呢?老百姓的日子不是官员政绩簿上的注脚!不履行强拆确实省事,可这“省事”二字背后却是对百姓权利的践踏,是对法律程序的轻蔑!

这种将群众视为对立面的思维正是程序正义屡屡被践踏的根源。他们总以为自己握着权力就握着真理,却不明白:民心才是最大的政治,程序就是民心的护城河。

其实,说到底,这些基层政府还是没搞懂:程序正义不是束缚手脚的枷锁,而是规范权力的缰绳,依法行政既是在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更是在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征地拆迁涉及老百姓私有财产,每一个程序步骤都是在给权力设限,给民众留路,少了这些步骤,权力很容易变成脱缰野马,最终踩伤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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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提示

现实中,类似的案例并非个例。有的地方为了赶工期,在补偿协议没谈拢的情况下就突击强拆;有的为了减少麻烦,对委托人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还有的甚至用拆违的名义掩盖征地中的利益纠葛。这些行为或许能在短期内提高效率,但代价却是政府公信力的流失。就像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不仅是给委托人一个公道,更是给基层政府上了一课:老百姓答不答应,不仅看结果公不公,更看过程正不正。拆房子容易,拆民心难补。补程序容易,补信任难上加难。

职权法定不是空话!程序正当不是口号!《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条法律条文背后,是无数被拆迁人的血泪教训。房屋拆了,但公道不能拆!老百姓们或许不懂行政法,但他们知道东西被砸了就该赔,知道受欺负了就要去法院找公道,政府的公章再大,也大不过法律;执法人员再威,也威不过程序。​

法治社会不是敲锣打鼓就能建成的,当每一次执法都严守规矩,每一份判决都捍卫公正,每一个公民都敢用法律说话,法治的光芒才会刺穿阴霾,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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