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将对涉企执法行为加强监管、重拳出击了!日前,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刚刚施行的当下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加大监督、纠错力度,坚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服务作用。
那么,《指导意见》中都提到了哪些具体涉企执法重点审查内容呢?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违建查处等情形的民营企业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加强涉企罚款突出问题治理。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注重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查核实,加强执法方式的适当性审查,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
实践中,罚款虽然看上去与征地拆迁或者腾退无直接关联,却往往成为征收方对企业主体逼签的手段之一。对不同意签约搬迁的企业轮番实施行政处罚和各种检查,而企业主体则只能疲于应对,很多时候依法救济权利将因此而难以维系。
而在针对企业无证房屋的查处中,罚款本身就是处罚种类之一,相应处罚决定可起到给涉案厂房、库房等“定性”的作用,将会对涉案建筑后续争取补偿提前埋雷、挖坑。
更为值得警惕的是行政机关故意的“以罚代管”——只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厂房等实施罚款,却不为其及时补办相应的规划许可促使其合法化。
这种操作往往带给企业一个误区——我的厂房已经是罚过的了,交过罚款就算合法建筑了。可实际上一旦后续涉案土地面临征拆,无证的情形尚未解除,那么涉案企业的补偿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罚过款”根本无法成为无证厂房的“良民证”,权益受损的还是民营企业自己。
故此,对于任何“罚款”类行政处罚,企业主体都不可等闲视之或因自认为罚款数额不大而草草交纳罚款了事。究竟为什么挨罚,会不会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咱可得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弄个明白,否则光是交罚款很可能是了不成事的。
《指导意见》中明确,要加大涉企政务失信监督力度。认真办理行政协议等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随意改变行政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法维护有关企业信赖利益等各项合法权益……
突出对行政机关诚实信用原则践行情况的监管和纠错无疑极具现实意义。实践中,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拆除既有企业房屋的情况下无法依约兑现补偿的事情时有发生。
此前多表现为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块或者临街商铺、门面房等无法兑现,近年来经济下行又出现了连货币补偿都一拖再拖不能支付的情形,这无疑令本就因征拆而蒙受损失的企业雪上加霜。
“要房没盖,要钱也没有”无疑不是征收方该有的态度,更像是赊账不还的地痞无赖的嘴脸。行政复议显然应当发挥“爹管儿子”的作用,好好管管这类不着调的征收方。
而在许多涉案面积巨大的厂房征拆或者拆违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对当年招商引资时所作的行政允诺不予承认,一口咬定涉案企业多年来的建设行为是严重的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设,必须予以坚决拆除且不应给予任何补偿。
此类案件中对当事企业信赖利益保护的认定十分关键,行政复议若能发挥更大的监督纠错作用势必会对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此外,《指导意见》中还强调要“依法办理涉企管理领域案件。紧盯与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个案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纠错决定,坚决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无论前文中提及的“行政征收”可否理解为对企业房屋等的征收行为,针对涉征拆领域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乃至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及国家赔偿等的复议案件都是当前行政复议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被征收企业在面临相应的涉征拆补偿纠纷时,除了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根据具体案情和律师的指导建议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以往大家不愿选择行政复议的倾向性,有望随着行政复议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得到改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民营企业的是,企业虽依附于地方而开设和存在,却绝不能在征收拆迁、腾退拆违中成为待宰的羔羊任由地方政府去处置。与其盲目迷信“托熟人找关系”或者“忍一时风平浪静”,不如依靠法律坚决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促使地方政府看清我们的“法律实力”,在法律的轨道上保障我们的相应权利。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复议看上去有些“虚”,实际却越来越“实”。企业主体一定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选对救济途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优势,做到复议、诉讼“两条腿走路”去实现我们得到公平合理补偿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