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餐饮企业长期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却在数年后因系统数据与申报数额不符被认定为"偷税"并处以高额罚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税务机关主导的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人如实记录经营数据但未按实际营业额申报,是否构成偷税?法院的判决最终明确了这一征纳争议的法律边界,对类似税收征管实践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本案原告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由于企业财务账目不健全,当地税务机关对其采用定额核定征收的管理模式。在数年间,该企业一直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按期足额缴纳税款。
后税务机关根据举报,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提取了其电脑收银系统中的经营数据。经比对,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实际营业额远高于其核定定额,遂认定企业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税款,构成偷税,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金额达89万余元。
企业不服处罚决定,辩称其每年均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税,从未拖欠,且电脑收银系统的数据可能存在被篡改的嫌疑,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税务机关主导的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
税务机关观点: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在明知应按实际营业额纳税的情况下,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其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界定,具有主观故意和违法后果。
企业主张:企业则强调,其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税务机关早已知晓,并据此确定了定额征收方式。企业主观上认为只需按核定税额缴纳,客观上亦无隐匿收入、伪造账簿等行为,不具备偷税的故意。
经审理,法院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关键事实认定方面:法院确认,税务机关提取的电脑收银数据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企业关于数据可能被篡改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而不予支持。
法律定性方面:法院着重指出,在核定征收模式下,企业一直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税,其主观上有理由认为只需缴纳核定税额。客观上,企业在电脑中如实记载营业收入,未实施故意隐瞒收入等逃避税收的行为。
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先前确定的征收方式与后续认定偷税的行为存在逻辑矛盾,将此行为认定为偷税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对税收征管实践提供了重要启示:
对纳税人的启示:
1.即使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仍有义务如实记录经营情况。
2.当实际经营额与核定税额产生显著差异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避免税务风险。
3.面对税务处罚,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税务机关的启示:
1.在核定征收模式下,不应简单地将少缴税款行为认定为偷税。
2.应审慎考量纳税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模式,准确适用偷税认定标准。
3.税收征管应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保护纳税人的合理信赖。
结语
该案判决清晰界定了在核定征收模式下认定偷税行为的法律标准,强调了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原则。法院通过撤销处罚决定,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此案提醒征纳双方,良好的税收秩序既需要纳税人的诚信守法,也离不开税务机关的规范执法,唯有在法治框架内才能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