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融资租赁以其灵活的方式,成为许多企业获取大型设备的重要渠道。然而,一份厚厚的融资租赁合同背后,可能隐藏着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费用条款。当承租人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时,这些条款便可能化作一把把“利刃”,导致其面临远超预期的巨额索赔。若一审不幸败诉,是否就意味着已成定局?二审还有翻盘的可能吗?
下面这个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关键在于能否精准识别合同中的“问题条款”,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有力抗辩。
案件回溯:一份合同,340万的天价账单
2020年10月27日,青岛某设备租赁公司(下称“承租人”)为购买一台价值290万元的泵车,与出卖人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同时与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下称“出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约定租赁期为60期,承租人需按月支付租金及一笔名为“分期管理费”的费用。
后因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被出租人诉至法院。在一审中,承租人未委托专业律师,自行应诉。结果,法院完全支持了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承租人支付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分期管理费、设备留购价、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高达3,421,059.06元。
面对这一纸判决,承租人深感不公,认为金额计算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于是,在二审阶段,他们决定委托律师,打响这场“减负”攻坚战。
二审突围:律师的三大核心攻击点
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对一审卷宗和合同的深入研究,迅速抓住了案件的“七寸”,并围绕以下三个核心思路,提起了上诉:
攻击点一:格式条款的无效之辩
本案所涉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均是由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含大量格式条款。律师指出,出租人作为提供方,并未依法对其中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此类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对方可以主张其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律师主张,这些不合理的费用条款正属于应被认定无效的范畴。
攻击点二:多项费用的重复与不当计算
一审判决支持的费用项目繁杂,律师逐一剖析其不合理性:
分期管理费:律师犀利地指出,这笔费用实质上是出租人“换了个名目”重复收取的利润。承租人支付租金本身,就已包含了出租人提供资金占用、分期服务的对价。再额外收取一笔“管理费”,且未明确对应任何具体的、额外的服务内容,属于不当得利,与租金存在重合。
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基数是以全部租金本金总和为依据。律师抗辩称,这显失公平。违约金应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其计算基数应仅限于逾期未付的租金部分,而非全部合同金额。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应予调减。
设备留购价: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支付一笔名义留购价即可取得设备所有权。律师质疑,在承租人违约、合同被宣告提前到期时,租赁期并未届满,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尚未成就。此时提前主张留购价款,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攻击点三:整体上的显失公平
律师将上述不合理费用叠加在一起,向法庭呈现了一个整体性观点:一审判决支持的各项费用总和,极大地加重了违约方的责任,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了显失公平的结果,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法院的裁决:支持合理抗辩,驳回不当诉求
二审法院经过激烈庭审和仔细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对一审判决作出了重大变更。
法院认为:
关于分期管理费:虽然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出租人无法明确“租赁管理费”对应的具体合同义务是什么。合同中甚至有条款约定,即使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已收的管理费也不退还。法院指出,在本案合同尚未解除,且该笔费用对应服务不明的情况下,支持出租人提前收取未来全部管理费的主张,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
关于设备留购价:合同明确约定,支付留购价是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对价。其支付时间理应是在“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之前”。现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只是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双方并未进入设备所有权实际转让的阶段。因此,提前收取留购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的不合理部分,将支付金额变更为: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合计3,224,309.06元。成功为承租人减损196,750元。出租人主张的分期管理费和设备留购价,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案件启示与风险防范指南:这个从一审惨败到二审扳回近20万的案例,为所有涉及融资租赁乃至其他格式合同的企业与个人,敲响了警钟并指明了路径。
对承租人(融资方)而言:
签约前:擦亮眼睛,不畏繁琐。
逐条审阅:不要被厚厚的合同吓倒,务必逐条阅读,特别是关于费用构成、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条款。
质疑“陌生费用”:对于“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名目的费用,要问清其具体对应的服务内容。如果对方无法明确解释,或该服务已包含在主要价款(如租金、利息)中,应坚决要求删除或调整。
挑战不公平条款:对于过高违约金(如以合同总额为基数)、无论何种情况都不退还的费用、单方享有过多权利的条款,要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和公平原则的规定,在签约前进行谈判。
涉诉后: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本案一审与二审结果的巨大差异,最直观地体现了专业律师的价值。面对复杂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对方起草的精密合同,自行应诉极易落入法律陷阱。律师能迅速识别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和无效点,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全面抗辩,将诉讼引导向对己方有利的方向。
对出租人(融资机构)而言:
合规设计合同:虽然格式合同效率高,但必须依法履行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最好能保留相关证据(如单独签署的提示确认书)。
合理设置收费项目:各项费用应有清晰、合理的对价基础,避免出现重复收费或名不副实的费用项目,否则在诉讼中极易被法院认定为不公平而驳回。
核心法律武器回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是攻击不合理格式条款的第一道防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是对抗“天价违约金”的尚方宝剑。
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这是贯穿《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任何显失公平的合同或判决,都可以此为依据发起挑战。
结语:融资租赁是工具,而非陷阱。其本身并无原罪,问题往往出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对等的合同条款上。这个案例有力地证明,即便一审失利,只要找到专业的法律支撑点,在二审中依然有挽回巨大损失的空间。对于任何签约方而言,事前审慎审查,事后积极寻求专业救济,才是守护自身商业利益的最坚实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