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诺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到底算不算数?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04浏览量:3

导读:“王总,您那块地不是政府承诺返还一半出让金吗?钱到账了没?”“别提了,当年签协议时说得天花乱坠,现在去要钱,人家说政策变了,返还是‘违法’的,不给!”在不少开发区管委会的办公室里,这样的对话并不陌生。招商引资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常常承诺“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先按招拍挂价格全额缴纳,政府再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返还一部分。这种模式操作多年,似乎已成“行规”。可一旦企业真去要钱,政府的回答往往是:这个条款违反国家规定,无效。

那么,招商引资中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什么有的法院判有效,有的判无效?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揭开这个问题的答案。

1、有效案例:已兑现的承诺,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2012年,某县政府与花卉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花卉公司投资建设花卉交易中心项目。对于土地出让金,协议特别约定:花卉公司缴纳的出让金扣除征地费用、报批费用等各项税费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花卉公司,作为农业项目建设补助。

随后,花卉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出让金3560万元。经县政府同意,国土局通过林业局账户,以“基础设施补助”名义将1500万元转入花卉公司账户。

几年后,县政府反悔,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返还条款无效,并追回已支付的1500万元。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投资协议书》关于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县政府要求确认无效并返还钱款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予支持。

法院特别指出:国务院虽有多份文件禁止以“先征后返”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但2015年《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明确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2、无效案例:尚未兑现的承诺,法律不予保护

基本案情:2013年,C区政府、A街道办与B公司签署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按每亩150万元的价格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若实际成交价高于150万元/亩,高出部分由街道办负责返还。

后B公司以每亩912万余元的价格竞得土地,单价远超150万元。B公司起诉要求街道办返还高出部分的土地款68705.5万元及利息。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关于返还土地出让金溢价的约定无效,理由如下:

第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政府机关无权向开发商承诺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扰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秩序。若支持该约定,意味着无论其他竞拍者出价多少,B公司均可报出更高报价而不需最终负担超出150万元的溢价款。这实质排除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价的权利,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3、为什么同案不同判?——关键在于“是否兑现”

对比两个案例,可以发现核心区别:

第一个案例中,返还承诺已经兑现。县政府实际支付了1500万元,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进行了投资建设。此时若判决返还,将严重损害企业信赖利益,也与国发〔2015〕25号文“已兑现部分不溯及既往”的精神相悖。因此,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已兑现的条款。

第二个案例中,返还承诺尚未兑现。企业起诉要求政府履行尚未支付的返还义务。此时,法院更多从规范层面审查条款本身的合法性,认定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判决无效。

简单说:已兑现的,受保护;未兑现的,难执行。

4、实务启示: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参与招商引资的企业而言,这个问题的答案至关重要。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不要轻信“先征后返”的承诺。即使写在协议里,也不等于一定能兑现。尤其是金额巨大、尚未支付的返还条款,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二,争取“先返后征”或直接优惠。相比“先征后返”,更稳妥的方式是争取直接在土地出让底价上体现优惠,或者在招拍挂条件中设置有利于己方的门槛,避免事后追索的麻烦。

第三,保留兑现证据。如果政府确实以奖励、补助等形式返还了部分资金,务必保留好付款凭证、收款收据、相关文件。这些是日后证明“已兑现”的关键证据。

第四,关注政策变化。 2014年国发62号文曾要求全面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2015年国发25号文又为已签订合同设置了“安全港”。政策在不断调整,企业需密切关注最新动态。

结语:土地出让金返还,是招商引资中的“灰色地带”——它普遍存在,却始终游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两个案例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但背后的逻辑是一致的:法律保护的是已经发生的信赖,而非尚未实现的承诺。

对于企业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不是寄希望于“先征后返”的空中楼阁,而是在投资前算清楚:如果返还无法兑现,这个项目还能不能做?只有把最坏的情况考虑进去,才能在政府的承诺与法律的边界之间,找到真正安全的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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