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拆,五次不立案,七千万损失谁担?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20浏览量:3

导读:一家拥有合法产权、手握法院多份确权胜诉判决的食品企业,在厂房征收过程中,竟被基层街道办跳过真实权利人,与持伪造文件的案外人签订补偿协议。企业六年维权,不仅未拿到分文补偿,反而因涉案人涉嫌刑事犯罪屡次报案无果,累计损失超过七千万元,最终濒临破产。从2017年确权到2020年被违法拆除,再到如今维权近六年,这家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已被逼至倒闭边缘。更令人费解的是,公安机关五次拒绝立案,检察机关监督缺位,三级行政单位连环违法操作——权属铁证如山,为何正义迟迟无法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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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属铁证如山:法院五份胜诉文书确认企业合法产权

滨州某食品公司(下称“元某公司”)对位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工业园某路218号的涉案厂房,拥有无可争议的合法产权,这一事实得到了司法机关的终局确认。

2017年6月,元某公司向原产权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合法占有使用涉案九套厂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完成了产权转移的核心程序。同年10月,法院作出查封裁定,明确涉案房产权属未发生转移,仍归属元露公司。更关键的是,2020年3月涉案厂房进入征收程序时,原产权人与负责征收实施的街道办事处共同在《征收补偿协议》附件中盖章确认:涉案房产权属归元露公司所有。

然而,案外人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仍持伪造的《资产转让协议》等文件,试图争夺房产权益。令人震惊的是,地方政府在明知权属为元露公司的情况下,仍与案外人张某于2020年3月26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对此,司法机关先后作出五次终局裁判:2020年至2021年间,法院三次驳回张某的执行异议及相关诉求,明确其非房屋登记权利人;2021年某中院判决撤销元露公司与张某的《资产转让协议》,否定其权利来源;2023年该中院再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张某对涉案房产无任何权利基础。更具说服力的是,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证据关联人直接揭穿张某伪造《资产转让协议》《银行流水》《收到条》的事实,坐实了张某“权属依据”的非法性。

2、三级行政单位连环违法:越权签约、审批失职、监管缺位

在元某公司权属清晰、且征收方已书面确认权属的前提下,涉案厂房仍被违法拆除,背后是三级行政单位的连环违法操作。

作为征收具体实施单位的街道办事处,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无任何权属基础的案外人张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值得注意的是,该街道办已在补偿协议附件中确认元露公司的权属,却仍与持伪造文件的案外人签约,直接导致元露公司的厂房被违法拆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无签约主体资格,其行为已构成越权行政与程序违法。

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与监管失职,则让损失进一步扩大。该管委会审批的征收方案未经省级政府授权,且对街道办的违法签约行为未及时监督纠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上级部门监督职责的规定。作为法定征收责任主体的某市人民政府,更是未依法履行征收管理职责,对下级单位的违法征收行为未及时叫停与纠正,构成系统性失职。

涉案征收行为存在三重程序硬伤:未核查房屋权属及查封状态、未公示征收决定即签约、违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分别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触碰法律红线。

3、八年五次报案均无果:公安拒立刑事案件,损失超七千万

行政违法导致厂房灭失的同时,元某公司在刑事维权路上同样步履维艰。张某凭借伪造文件,不仅侵占企业资产,还试图骗取数千万元征收补偿款,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假诉讼等罪名,涉案金额巨大。

自2017年发现张某侵权至今,元某公司先后五次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报案、控告,覆盖派出所、分局至市局多个层级,但公安机关始终不予立案,导致张某的违法行为未被依法追究,企业剩余资产(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原材料等)被其非法占有。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经核实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元露公司的控告始终未得到有效回应,司法救济渠道被堵死。

截至目前,元露公司因违法征拆未获分文补偿,加上资产被侵占、市场流失等损失,累计金额已达七千余万元,企业濒临灭失,除了一张合法的企业经营证书外一无所有。手握多份法院确权胜诉判决、公安伪造证据笔录等合法依据,元某公司的维权之路却屡屡受阻。

4、法律呼吁:行政机关应履职担责,公安需依法立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应获得公平补偿;《国家赔偿法》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相关行政单位应立即启动补偿程序,足额支付补偿款并赔偿企业损失。而张某伪造文件侵占资产、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已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依据《刑事诉讼法》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这起事件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牵动着法治精神的践行与营商环境的优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市场主体安全感的核心来源。期盼上级部门能够彻查此事,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畅通刑事司法渠道,不仅为受害企业挽回合法损失,更以个案的公正处理,彰显法治权威、筑牢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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