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一并审理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17浏览量:3

导读: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既想追究污染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又想追究行政机关的监管失职责任,应当分别起诉还是一并处理?分开起诉是否会导致重复立案、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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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顾:医疗污水违法排放,检察机关同时告了行政机关和污染者

某区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即投入使用,并通过渗井、渗坑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经检测,排放的医疗污水及周边土壤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多项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对周边地下水、土壤造成了重大污染风险。

与此同时,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该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仍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且对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存在明显的监管失职。

检察机关在履行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后,向法院提起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确认卫计局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第二,判令卫计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限期对中医院的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第三,判令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法院受理案件后,采取了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于2016年7月15日同日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行政判决确认卫计局的校验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民事判决判令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裁判要旨: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这一裁判规则的制度逻辑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虽然诉讼类型不同、被告不同,但源于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案件事实高度关联,一并审理可以避免重复查明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确保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

3、法律依据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关于一并审理相关行政争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第40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吉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44条(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需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等材料)。

4、案件关键点解析

(1)为何要一并审理?

实践中,同一污染环境行为往往涉及两个层面的法律责任:一是污染者自身的民事侵权责任,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是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还需要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职。如果分开起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出现两个法庭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认定、两份判决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一并审理则有效避免了这些问题。

(2)行政机关的履职责任不等于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既确认了卫计局的校验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中医院完成整改;同时又判令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二者并行不悖:中医院是污染行为的直接实施者,需要直接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卫计局是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督促整改的行政责任。两者互不替代,共同构成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全面法律规制。

(3)污染者的客观困难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本案中,中医院曾以“政府投入资金不足”等客观原因进行抗辩,但法院认定,该理由不能否定其违法排污行为、污染风险及因果关系,仍需承担停止侵害责任。这一裁判规则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以行为和后果为核心,污染者的客观困难不是免责事由。

5、环境公益诉讼实操要点

(1)明确区分诉讼类型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需要厘清:是追究污染者侵权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追究行政机关监管失职责任的行政公益诉讼,还是两者一并提起。诉求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依据和举证要求也有所不同。

(2)履行前置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需依法履行前置程序(如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先督促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需符合法定资质要求。

(3)及时固定证据

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发现污染行为后,应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固定排污证据和污染损害证据。本案中,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医疗污水及周边土壤进行取样检验,获取了关键的检测报告,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6、结语

该案例明确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一并审理的裁判规则,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操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对于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既需要追究污染者的民事侵权责任,也需要追究行政机关的监管失职责任时,无需分开起诉、分开审理,可以一并推进,既节省时间和成本,又能确保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

这一裁判规则对检察机关、公益组织及相关单位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无论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是参与相关诉讼,都应当充分理解一并审理的制度逻辑和操作要点,依法、高效、全面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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