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区域重叠,后签的协议就一定无效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03浏览量:9

导读:在河南濮阳,有两家燃气公司,各自拿着政府给的“特许经营牌照”,却把管道铺到了同一条街上。

一边是濮阳某燃气有限公司,2012年与市城管局签了协议,经营范围写着“濮阳市规划区”。另一边是华龙区某天然气公司,2013年也与市城管局签了协议,经营范围写着“濮东产业集聚区”。两家公司都觉得:这是我的地盘,你凭什么来?

于是,濮阳某燃气公司把城管局和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那份“后来者”的协议无效。理由是:政府把本该属于我的区域,又给了别人,这不是“一女二嫁”吗?这不是损害我的合法权益吗?

官司从地方法院打到河南省高院,又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法的判决让濮阳某燃气公司彻底傻眼——那份“后签”的协议,不但没被认定无效,反而被法院“保”了下来。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的特许经营协议签重了、区域重叠了,后签的协议就一定无效吗?企业签的协议里写着“濮阳市规划区”,这算不算明确的经营范围?

法律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行政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濮阳某燃气公司主张后签的协议无效,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为什么?

第一,行政协议无效的标准,比普通合同更严。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什么叫“重大且明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出了几个例子:实施主体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这些都属于“错得离谱,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对”的情形。

本案中,濮阳市城管局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主管部门,有职权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后签的协议内容——在华龙区某天然气公司经营区域内铺设管道、供应燃气——也是完全可能实施的。因此,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第二,从民事法律角度看,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濮阳某燃气公司主张:政府把区域又给了别人,就是损害我的利益,就是恶意串通。

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华龙区某天然气公司早在2010年——比濮阳某燃气公司签协议还早两年——就已经与华龙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建设合同,并实际在濮东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燃气管网,项目经过了政府审批,还拿到了燃气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人家早就“先占”了这块地,只是补签一份正式协议而已。

这种情况下,要说政府和华龙区某天然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濮阳某燃气公司的利益,显然缺乏证据。

第三,最致命的问题:濮阳某燃气公司自己的协议,四至不明。

濮阳某燃气公司2012年签的协议里,经营范围写的是“濮阳市规划区”。问题是:“濮阳市规划区”不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地理概念——它东西南北各到哪里?包含哪些街道、哪些村庄?协议里一个字都没写。

法院指出,根据建设部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特许经营范围应当标明地理四至,即东西南北各至何路、何界。这是为了防止区域重叠、权责不清。濮阳某燃气公司的协议连四至都没标清楚,又怎么能证明后签的协议跟自己的区域“重叠”了?

换句话说,你自己都没说清楚“我的地盘在哪儿”,凭什么说人家占了你的地盘?

第四,法院的态度:行政协议无效要“谨慎认定”。

最高法在本案中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对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要采取谨慎态度。

为什么?因为行政协议不是为了做生意赚钱,而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燃气管道铺了一半,你说协议无效,让政府重来,那居民用气怎么办?公共服务谁来保障?

所以,如果协议只是存在一些瑕疵,而且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解决——比如本案中,濮阳市城管局后来与濮阳某燃气公司签了补充协议,把“濮阳市规划区”的范围明确下来——那么,就应当尽可能维持协议的效力,让各方继续履行,而不是轻易宣告无效。

事实上,本案判决后,两家燃气公司各自按照实际经营区域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场秩序已经稳定。如果法院当初认定后签协议无效,反而会引发更大的混乱。

结语:

这个案子,给所有参与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企业,上了深刻的一课:

第一,签协议时,别嫌麻烦,把四至标清楚。“濮阳市规划区”这种模糊表述,就是给自己埋雷。东西南北各至哪条路、哪条河、哪个村,最好附上一张图,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否则,将来被人“侵入”了,你都说不清楚自己的地盘到底有多大。

第二,发现区域重叠,别急着喊“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标准极高,不是随便什么瑕疵都能推倒重来。你得证明政府的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这个门槛,比普通合同无效高得多。

第三,看问题要有“时间轴”。本案中,华龙区某天然气公司早在2010年就开始投资建设,比濮阳某燃气公司签协议还早两年。人家是先来的,只是手续后补。这种情况下,后签的协议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而不是对在先权利的侵犯。

第四,法院对行政协议的态度是“能保就保”。因为行政协议背后是公共利益,是成千上万居民用气、用水的民生问题。只要协议还能履行、瑕疵还能补正,法院就倾向于让它“活”下去,而不是轻易宣告“死”亡。

回过头看濮阳某燃气公司的遭遇:他们觉得自己被“一女二嫁”了,委屈;但从法律角度看,他们的委屈,很大程度上源于自己当初的“模糊”。法治的逻辑从来都是:你有多清楚,就有多安全。模糊的约定,注定要在争议中付出代价。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