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拖走还要付全额租金?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损失如何计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09浏览量:16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往往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当租金出现逾期,租赁物被出租人取回后,双方关于损失赔偿的争议常常成为纠纷焦点。是承租人应当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还是出租人只能就实际损失求偿?这其中涉及合同解除时点、租赁物价值评估、违约责任公平性等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

1、融资租赁起风波:从按月付租到对簿公堂

2018年6月,H某某与Z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H某某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一台东风景逸汽车,支付首付款11588元后,剩余款项分36期按月支付,每期租金3806元。

合同签订后,Z公司如约交付了车辆,H某某也开始了按月还款。然而,从2019年2月开始,H某某的租金支付出现了中断,此后再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面对承租人的违约,Z公司没有选择与H某某协商解决问题,而是在未正式通知的情况下,通过其关联公司T公司于2019年2月单方面收回了租赁车辆。此后,Z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处置,获得了42000元的回购款。

车辆被收回近两年后,2021年,Z公司一纸诉状将H某某告上法庭,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H某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与车辆处置价款之间的差额损失68374元;按合同约定支付30%的违约金;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2、庭审交锋:合同是否已然解除与损失如何认定

面对Z公司的起诉,H某某委托了专业律师进行应诉。庭审中,双方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首先,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Z公司主张合同仍在履行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而H某某的律师指出,早在2019年2月车辆被收回时,合同事实已经终止,Z公司再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

其次,损失如何计算?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同时索赔损失的,损失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Z公司主张的68374元损失,正是基于这一计算公式。然而,问题在于车辆价值的评估时点。

3、关键证据:车辆价值评估时点的法律意义

法庭调查发现,Z公司提交的车辆询价报告基准日期为2020年9月,距离车辆实际收回时间2019年2月已过去1年7个月。

这1年7个月的时间差,在法律上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H某某的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指出车辆在收回时的价值与近两年后的处置价值存在显著差异。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失计算,应当以合同解除时租赁物的价值为准。而Z公司未能提供车辆在2019年2月被收回时的价值证据,仅仅提供了2020年9月的询价报告,这无法准确反映合同解除时租赁物的实际价值。

由于无法确定收回租赁物时的准确价值,也就无法计算出“全部未付租金与收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Z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4、格式条款与公平原则:违约金是否过高

除了损失计算问题,案件还涉及合同条款的公平性问题。H某某的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未对重要内容进行明显标注,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本案中,Z公司主张H某某按原合同支付所有未付租金与车辆处置价款的差额损失,并按30%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这些加起来总额巨大,与H某某的实际违约程度和Z公司的实际损失明显不相称。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主张Z公司提出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高,违反公平原则。

5、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与驳回诉求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H某某律师的主要观点,作出了有利于承租人的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Z公司已于2019年2月收回了租赁车辆,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Z公司再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指出,Z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在收回时的价值,无法计算全部未付租金与收回车辆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此,Z公司主张的差额损失68374元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法院认为Z公司主张的30%违约金和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同样缺乏支持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驳回了Z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H某某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凸显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当出租人选择收回租赁物时,合同解除时点如何确定?租赁物价值应当以何时为准进行评估?格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出租人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回租赁物时的实际价值,并据此计算实际损失。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坚守,也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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