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市化进程与生态红线不断交织的今天,许多曾经扎根于城市边缘或特定区域的工业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型阵痛。其中,因环保规划调整、自然保护区划定或城市功能升级而引发的企业关停搬迁,已成为一种常态。然而,关停指令背后,围绕补偿问题的博弈往往异常复杂,尤其是当“违章建筑”这一标签被贴上时,企业主的合法诉求极易被简单粗暴地驳回,陷入“环保有理,补偿无门”的困境。
秦皇岛某区张女士与其经营二十余载的印刷厂的遭遇,便是这一普遍性难题的缩影。
1、案情聚焦:二十载心血,何以因“违建”之名面临归零?
张女士是秦皇岛某区一家印刷厂的负责人。工厂经营二十多年,证件齐全,依法纳税,是当地一家有着良好口碑的实体企业。然而,随着区域发展规划的调整,工厂所在片区被划定为湿地公园建设范围。出于公共利益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当地政府要求该印刷厂限期关停。对此,张女士在情感上虽有不舍,但在大局面前表示理解与配合。
矛盾的焦点在于后续的补偿协商。张女士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主张对其固定资产、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进行合理补偿。但政府方面最终的答复却令她如坠冰窟:尽管认可工厂经营手续的合法性,却认定其厂房本身属于“违章建筑”,依据相关规定,对于违建不予补偿。 这意味着,张女士投入半生心血建设的厂房、购置的设备,可能因一纸“违建”认定而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多年积累面临化为乌有的风险。这合理吗?法律果真如此不近人情?
2、法律剖析:“违建”认定绝非“一刀切”的尚方宝剑
律师指出,在涉及环保关停、项目征收的实务中,以“违建”为由拒绝补偿,是某些地方部门用于降低补偿成本、加快清退进程的常见策略。然而,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往往与法律规定和精神相悖,尤其是对于存在历史原因、特定背景的工业建筑。
首先,必须厘清“违章建筑”的法律内涵。通常,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核心特征在于 “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常见的认定情形包括: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两证”)。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性质。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或擅自改为永久性建筑。
关键在于,“手续齐全的经营”与“厂房证照的完备”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事实。 张女士的工厂能合法经营二十余年,持续办理营业执照、通过环评、履行纳税义务,这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与一定的行政容忍度。政府直接以厂房属“违建”为由全盘否定补偿权利,存在以下疑点:
历史成因考量不足:许多老厂房的建设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环境,当时的管理规范与现今不同,可能存在“先建设、后规范”或审批手续因年代久远而缺失的情况。这不能与当下恶意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等同视之。
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违建”的认定必须遵循法定的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等严格程序。跳过程序直接以结论否定补偿,本身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混淆补偿范围:即使厂房建筑本身因手续问题被认定为违建,企业仍可能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内可搬迁的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停产停业损失等合法权益。以“违建”为由拒绝一切补偿,是扩大化地适用规定,侵害了企业主的合法财产权。
3、维权路径:穿透“违建”标签,坚守程序与实体正义
面对“违建”不予补偿的论调,企业主绝不能轻易放弃。律师为企业主梳理出以下关键维权步骤与法律要点:
第一步:全面核查,固证为先。
立即系统梳理并复印保存所有能证明工厂历史沿革与经营合法性的文件:历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保审批/验收文件、缴纳各种税费的凭证、与政府部门往来的函件、甚至早年的建设许可线索(如乡镇、村集体的同意证明等)。这些证据是反驳“一刀切”认定的基础。
第二步:审视“违建”认定程序合法性。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对建筑的调查认定必须程序正当:
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制作笔录。
告知与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必要时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复核采纳。
决定与送达: 最终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必须依法送达。程序上的任何重大瑕疵(如单人执法、未告知权利、未听取申辩),都可能导致该认定行为被依法撤销。
第三步:精准定位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对“违建”认定不服,或认为以“违建”为由不予补偿的决定不公,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向作出认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审查该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该违建认定及不予补偿的决定。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对关停行为的合法性、补偿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步:主张合法合理的补偿权益。
在法律博弈中,应明确区分诉求:对于确因历史原因形成手续不全的建筑,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精神,主张基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给予适当的材料成本补偿或重置补偿。坚决主张对完全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权益、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存货、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费用、搬迁费用等予以足额补偿。若关停行为本身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可主张因违法行政导致的全部损失赔偿。
结语:张女士印刷厂的案例警示我们,“环保关停”与“违建不予补偿”之间,不能轻易划上等号。它涉及复杂的法律事实判断、历史成因分析以及严格的行政程序要求。对于企业主而言,当面临类似困境时,恐慌与妥协无济于事,唯有积极拿起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