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一案双结”的战略和解,化解行政处罚与工程欠款的双重压力?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22浏览量:139

导读:在河南某地的项目工地上,一家园林公司的负责人看着两份文书,眉头紧锁。一份是区执法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控其施工“偷工减料”,罚款数额不小;另一份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白纸黑字确认项目发包方——区园林局拖欠其大笔工程款,但执行进展缓慢。

一边是突如其来的行政处罚,可能影响企业信用与后续投标;另一边是早已胜诉却难以兑现的债权,关乎公司的现金流与生存。这两件看似独立的法律案件,却像两把钳子,将企业夹在中间,动弹不得。当行政复议未能洗刷“冤屈”,一审诉讼又铩羽而归,陷入僵局的企业是否只能被动承受?

1、困局之源:独立案件下的系统性困境

本案初看是一起并不罕见的行政处罚诉讼。园林公司对执法局的处罚不服,认为其施工符合标准,指控缺乏实质证据。然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审中,公司均告失败。法律程序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但深挖下去,会发现此案陷入困境的深层原因,远不止于处罚决定本身的合法性争议:

行政争议的“事实认定黑洞”:施工是否合规,尤其是是否构成“偷工减料”,是高度专业的技术判断。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通常对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内基于初步证据作出的认定给予相当的尊重(司法谦抑原则)。企业要完全推翻这一认定,证明标准极高,仅靠自身提供的施工记录往往难以撼动执法结论。

“案结事不了”的执行困局:另一条线上,园林公司虽然是工程款纠纷的胜诉方,但面对作为政府部门的债务人,判决的执行过程常常漫长而充满不确定性。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消耗着企业的经营精力与资源。

双重压力下的企业生存危机:行政处罚带来的不仅仅是罚款,更可能是诚信记录上的污点,影响未来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而工程款被长期拖欠,直接危及企业资金链。两案叠加,让企业承受着法律、财务和商誉上的多重打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盯着行政处罚案本身,在“是否合规”的技术细节上硬碰硬,很可能代价高昂且收效甚微。需要一种更富策略性的全局视角。

2、 破局之思:发现案件背后的“隐藏关联”与共通利益

律师在接手案件,尤其是经历一审败诉后,没有机械地准备上诉理由,而是将视野拓宽,对企业的整体处境进行了通盘考量。他敏锐地发现,两起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案子——一个是告执法局的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一个是告园林局的民事诉讼(工程款)——实际上存在深层联系:

共同的牵连方:行政处罚的作出机关(执法局)与工程款的拖欠主体(园林局)虽职责不同,但同属当地政府体系。这为更高层级的协调(如通过共同的上级政府或法院)提供了可能。

彼此制衡的筹码:对企业而言,行政处罚是要消除的“负资产”,工程款是要实现的“正资产”。在单一案件中,企业是纯粹的诉求方或抗辩方。但若将两案关联看待,企业手中实际上握有一定的主动性——工程款债权是它对当地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利主张。

共同的解决诉求——化解矛盾:对于当地政府方面而言,长期存在一个被处罚不服的企业和一个被判决支付欠款却执行不力的部门,也非其所愿。这实际上构成了潜在的行政争议和涉诉信访风险。彻底化解矛盾,符合各方的长远利益。

基于此,律师形成了一个大胆的破局思路:不再孤立地寻求在行政处罚案中“翻案”,而是尝试推动将两案“打包”,寻求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

3、破局之行:以“调解”为桥梁,构建多赢方案

这一战略思路在二审阶段得到了关键的实施窗口。律师积极与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不仅阐述行政处罚案的争议点,更有策略地将企业面临的整体困境——特别是已胜诉却难执行的工程款案——向合议庭进行了说明,揭示了两个案件相互交织给企业带来的不公与给地方带来的潜在治理成本。

这一视角获得了资深法官的重视。法官意识到,单纯就处罚审处罚,可能无法从根本上平息争议。于是,一个创造性的调解提议被摆上台面:由中院出面,协调将园林公司诉园林局的工程款执行案,与园林公司诉执法局的行政处罚上诉案,进行联动调解。

具体的调解方案体现了高超的平衡艺术:

对园林公司:核心诉求是撤销不当处罚、尽快收回工程款。方案承诺推动执法局撤销处罚,同时促成园林局就工程款达成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如分期支付计划)。

对园林局:其核心关切是缓解强制执行压力,以更有序的方式履行债务。执行和解方案能满足这一需求。

对执法局:其核心关切是执法权威和决定的形式合法性。在法院主持下,经审查认为案件存在较大争议,通过“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方式结案,既能纠正可能存在的瑕疵,又保全了执法机关的颜面,是体面的下台阶方式。

对法院: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两起关联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是多赢的结果。

在法院的主导下,律师代表园林公司参与了多轮细致沟通。最终,各方达成了令人满意的和解:执法局自行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园林公司与园林局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园林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行政诉讼。

4、启示:现代行政争议解决的“融合思维”

本案的圆满解决,提供了超越个案胜负的深刻启示:

律师角色的升华:从“诉讼代理人”到“解决方案架构师”。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和诉讼技巧,更要具备商业思维和战略眼光,能够洞察不同案件之间的潜在联系,为客户设计全局性的问题解决方案。

法院功能的延伸:从“是非裁决者”到“矛盾化解者”。特别是在涉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复杂争议中,法院利用其权威和公信力,主动搭建调解平台,协调各方利益,往往能取得比一纸判决更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行政争议解决的多元路径: 它表明,对于某些事实认定复杂、双方分歧巨大的行政案件,硬性判决未必是最优解。通过调解,寻找一个兼顾法律、情理和各方实际利益的平衡点,可以实现更彻底的纠纷化解。

企业维权策略的升级: 当企业面对与政府部门的多重纠纷时,应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学会梳理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整体图谱,善于发现不同诉求之间的关联性与杠杆效应,从而在谈判或诉讼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结语:在法律的刚性之外,寻找柔性的智慧

这起案件始于一起看似普通的行政处罚,却终结于一场精心设计的综合调解。它告诉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并非只有“胜诉”与“败诉”的二元对立。尤其是在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特别是与公权力部门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钥匙,有时不在于在一条路上撞倒南墙,而在于有智慧地发现不同道路之间的连接点,并借助权威第三方的力量,搭建一座让各方都能通行的桥梁。

对园林公司而言,得到的不仅是一纸撤销处罚的决定和一份收款协议,更是从双重法律困境中彻底解脱;对行政机关和法院而言,则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与“司法为民”理念的一次成功践行。这个案例犹如一个生动的注脚,诠释着在中国特色的法治语境下,追求“案结事了人和”这一更高治理目标的实践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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