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的定金为何难追回?——当特许经营方的“品牌争议”成为合同解除的关键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23浏览量:7

导读:北京朝阳区的一家咖啡馆里,满怀创业梦想的小李,正与一家品牌公司的招商经理相谈甚欢。对方展示的某知名奶茶品牌(文中称X品牌)蓝图令人心动,并口头承诺启动资金可控、选址全力协助。基于这份信任,小李签下《合作协议书》,并支付了75600元定金。

然而,后续发展急转直下:品牌方推荐的店铺不仅不在他期望的朝阳区,租金也远超其预算;更致命的是,某商场招商人员私下告知,该品牌存在巨大知识产权争议,明确拒绝其入驻。满怀希望的投资,瞬间变成了进退两难的困局。

小李愤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案件经审理,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判定品牌方隐瞒重要信息构成违约。然而,故事并未在此刻迎来圆满结局——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却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场纠纷不仅揭示了加盟创业中的典型风险,更残酷地展现了“胜诉”与“维权成功”之间,有时横亘着一道名为“执行难”的鸿沟。

1、案件核心:从“合作协议”到“特许经营合同”的定性之辩

案件的首要争议点,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品牌方在诉讼中曾出现立场摇摆:起初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在庭审中又主张其为“一般合同”,试图规避特许经营领域的严格规制。

法院并未被合同名称或当事人的口头主张所迷惑,而是采取了“实质性审查”原则。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如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本案中,协议约定品牌方授权小李使用其特定品牌标识、运营模式及技术,小李需支付合作费、管理费等,这完全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一锤定音,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 特许经营合同。这一认定至关重要,因为它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将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特殊规则,为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加盟商(被特许人)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框架。

2、合同解除的关键:信息隐瞒与“合同目的”的根本落空

在确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后,小李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其理由主要包括:品牌方过度承诺、隐瞒品牌争议信息、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未尽协助选址义务。

法院对各项理由进行了缜密裁量:

关于“两店一年”:条例虽规定特许人应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超1年,但此规定属于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它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品牌方不具备此条件,不能单独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关于协助选址:法院认为品牌方确实履行了推荐地址的义务,只是所荐地址不符合小李的经济条件。这属于履约过程中的分歧,尚不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隐瞒品牌重大争议信息:这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法庭上,小李提交的证据(包括与商场人员的沟通记录)足以证明,品牌方在签约前未告知其品牌存在重大知识产权争议。对于一个奶茶加盟项目而言,品牌的合法性与市场接受度是核心价值与合同基础。隐瞒此信息,直接导致小李开设稳定盈利门店的 “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法院依据《合同法》(现《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品牌方因隐瞒重要信息构成违约,支持了小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3、法律后果的厘清:定金罚则的适用与边界

合同解除后,钱款如何返还?小李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这里涉及对定金条款的认定。

协议总费用为10.8万元,其中手写注明“定金75600元”。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现《民法典》相关精神)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10.8万元的20%为2.16万元。

定金部分:品牌方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2.16万元的双倍为4.32万元。但小李已付75600元中,只有2.16万元被法律认定为定金,故品牌方需就此部分承担罚则。

超额定金部分:剩余的5.4万元(7.56万-2.16万)虽在合同中称为“定金”,但法律上视为预付款。因品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这部分预付款应当无条件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品牌方返还的总金额为:双倍定金4.32万元 + 应退预付款5.4万元 = 9.72万元。小李关于刷卡手续费等其他诉求未获支持。此计算清晰地展现了法律对定金规则的严格适用,既惩罚违约方,也防止定金成为不当利益的工具。

4、胜诉之后的现实:一纸判决与“执行难”的冰冷距离

案件在法律层面取得了彻底胜利,但现实却给小李上了更深刻的一课:赢得判决,不等于拿回钱款。 判决生效后,品牌方未主动履行,小李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品牌方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终。这意味着,虽然债权在法律上被确认,但在现实中暂时无法实现。

这暴露了许多轻资产运营的特许品牌(或某些“快招公司”)的惯常风险:它们可能缺乏实体资产,一旦面临败诉索赔,易于转移资产或干脆停止运营,导致判决成为“法律白条”。对于加盟商而言,这提示了风险防控的另一个维度:诉前财产调查与保全同样关键。在提起诉讼时,若有可能,应申请对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进行保全,为判决的执行提供保障。

结语:加盟创业,法律意识与商业审慎缺一不可

这起案件如同一面多棱镜,折射出特许经营领域的多个层面:

对加盟者(投资者)而言:它是一次沉重的警示。签约前,务必对品牌进行 “穿透式”尽调:核查其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有无重大诉讼;核实其直营店经营状况;对所有口头承诺尽可能落实于书面合同;特别关注合同中关于选址支持、培训、供货等关键条款。本案中,正是商场人员的一句提醒,才揭开了品牌争议的冰山一角。

对特许品牌(授权方)而言:它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诚信披露信息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任何隐瞒或虚假宣传,都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并承担赔偿责任。依靠信息不对称牟利,终究难以持续。

对法律与商业实践而言:它展示了司法在认定合同性质和保护弱势方方面的能动性,也残酷地揭示了“执行难”这一普遍性司法难题。权利的设计需要制度的保障,权利的实现更需要配套机制的畅通。

最终,小李的故事告诉我们,创业路上,热血与梦想需与冷静和审慎相伴。面对一份加盟合同,不仅要看清纸面上写了什么,更要洞察纸面下隐藏了什么。法律是维护权益的利器,但最好的风险控制,永远是在举起法律武器之前,就用专业的眼光和审慎的脚步,避开那些可能让你“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陷阱。在特许经营的世界里,真正的品牌价值在于持久的诚信与可靠的支持,而非一纸华丽的招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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