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新疆阿勒泰,一场看似普通的水费纠纷,最终演变成一场围绕“消失的水表”与“断裂的账目”的法庭较量。用水方甲公司坚称自己“预付费”,从未拖欠;供水方乙公司则坚持“先用水后缴费”,手握一纸清晰的欠费清单。双方之间,甚至连一纸正式的书面合同都未曾签订。当赖以计量的核心器具——那块记录着争议期间用水量的旧水表——在更换后不知所踪,一段长达379天的用水消费,其“价格标签”将如何被公平地贴上?
这起由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不仅是一笔五万余元水费的追索,更是一次对事实合同关系、交易习惯举证以及司法在证据缺失时如何运用“公平原则”进行裁量的生动诠释。
1、争议漩涡:从“预付费”到“被欠费”的认知鸿沟
案件的起源,源于一次水表技术的升级。乙公司作为供水方,在2024年3月6日为甲公司更换了智能水表。正是这次常规的设备更新,揭开了双方长达一年多的账目认知差异。
甲方视角:坚称“预付费”,质疑程序合法性。
甲公司上诉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第一,他们一贯遵循“先交钱,后用水”的模式,所有水费都已结清;第二,乙公司在更换旧水表时,未通知他们到场共同确认最终读数,且事后也未移交旧表,因此单方核算出的欠费金额,在程序上不具合法性,是“无源之水”。
乙方反击:锁定“后付费”,构建证据链条。
面对甲公司的抗辩,乙公司则呈现了一套截然不同的叙事和扎实的证据体系:
交易习惯定性:明确指认,双方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是 “先用水,后抄表缴费” 。争议期间使用的旧水表是机械表,不具备预存功能,技术上就不支持“预付费”模式。
关键证据澄清:针对甲公司提交的缴费凭证,乙公司精确地将其指向了更早的用水周期(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与案涉争议期间(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6日)完全错开。这意味着,甲公司未能拿出任何一笔支付发生在争议期内的有效凭证。
履行告知义务:乙公司出示了曾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的催缴短信,其中包含了详细的欠费明细。而甲公司在收到后,并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任何实质性异议。
事后行为印证:自2024年3月更换为可预存的智能水表后,甲公司多次充值用水的行为,在乙公司看来,是其已接受并融入新结算体系的默示。
核心僵局:物理证据的灭失。
双方的争执,最终卡在了一个物理点上——那块记录了379天用水量的旧水表,在更换后遗失了。这导致了一个死结:乙公司主张的欠费水量,失去了最直观、最权威的物证支撑;甲公司主张的“已付费”,同样找不到针对该时段的付款记录。法律事实的认定,因此必须跳脱出对“完美证据”的依赖。
2、法院的“破局”逻辑:穿透表象,重构事实
面对罗生门般的各执一词和关键证据的缺失,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展现出了清晰的司法逻辑,层层推进,最终形成了高度一致的判断。
第一步:夯实合同基础——事实合同的效力不容否认。
尽管没有一纸契约,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持续提供供水服务,另一方持续接受并曾多次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这是所有权利义务讨论的前提,甲公司接受供水的事实无可辩驳。
第二步: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在此类合同纠纷中,用水方有支付费用的法定义务。乙公司作为原告,已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提供了用水期间的台账、发送了催缴通知。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甲公司。甲公司要反驳欠费主张,必须证明自己 “已经支付了该特定期间的水费” 。然而,甲公司提供的所有缴费凭证,均被证实属于其他时段。因此,其“已付费”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无法成立。
第三步:破解核心僵局——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司法酌定。
这是本案最具智慧和亮点的一环。旧水表遗失,确切的用水量无法复原,但法院并未因此驳回原告的诉求或完全支持其主张的金额(后者可能因无法精确举证而存在风险)。相反,一审法院主动采取了“参照计算”的方法:
确立计算基础:法院选取了争议期间前后,双方均无异议的、有完整缴费记录的时间段,计算出甲公司大致的“日均用水费用”。
进行公平推算:将这个相对公允的日均费用,乘以无可争议的用水天数(379天),从而“重构”出一个法院认为合理的欠费金额——54955元。
这一做法,直接援引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它既避免了因证据瑕疵导致乙公司权益完全落空,也防止了在无法精确计量时可能出现的漫天要价,对甲公司而言,也并非苛刻。
第四步:审视程序瑕疵——未到场是否导致根本不公?
对于甲公司“换表未通知到场”的程序性质疑,法院的认定同样务实:首先,乙公司作为供水方,出于管理和技术升级需要更换水表,本身具有合理性;其次,更换后甲公司持续使用新表并充值,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此次更换及新的计量方式。旧表读数的缺失固然遗憾,但甲公司未能证明乙公司存在恶意销毁或篡改的行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旧表读数会对其极为有利。因此,这一程序瑕疵不足以推翻其用水付费的基本义务。
3、判决的启示:企业经营中不容忽视的“常识性合规”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如同镜子一般,映照出许多中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管理盲区。
启示一:对“事实合同”保持敬畏。
许多业务往来依赖于熟人或口头约定,认为“没签合同就没事”。本案警示,法律保护基于长期、稳定履行而形成的 事实合同关系。只要服务与付费的实质发生,权利义务就已绑定。与其事后争议,不如事前用简单的书面协议(哪怕是一纸确认单)明确计价方式、付费周期和关键程序。
启示二:财务证据管理的“毫厘之功”。
甲公司的败诉,核心在于其财务管理无法实现“费用与周期精确对应”。“预付费”或“后付费”不仅是商业习惯,更是需要凭证链来证明的法律事实。企业应建立清晰的台账,确保每一笔付款都能准确指向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期间、数量,避免账目混同。
启示三:关键环节“共同确认”的重要性。
涉及资产交接、设备更换、工程量确认等关键节点,务必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认。本案中若有旧水表最终读数的双方签认单,争议根本不会发生。这种“共同确认”机制,是成本最低的风险防火墙。
启示四:收到催告后的“积极应对”义务。
乙公司发送的催缴短信,在法律上具有重要价值。甲公司在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在诉讼中可能被推定为对欠费事实的暂时默认或至少是回应不力。企业在收到对方正式的权利主张时,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回应,明确己方立场,避免沉默带来的不利推定。
结语:在“大概”与“确数”之间,司法的天平如何校准
这起水费纠纷的终审落槌,其意义远超出五万元水费本身。它向市场经营者演示了,当商业活动因记录不清、证据遗失而陷入“大概其”的模糊地带时,法律并非无能为力。司法裁判可以在“证据规则”与“公平原则”之间,找到一条务实的路径,通过逻辑推理和参照计算,尽可能地还原公平,定分止争。
对于甲公司而言,这是一次关于“商业习惯必须匹配证据留存”的深刻教训;对于乙公司而言,则是一次关于“关键物证管理至关重要”的险胜提醒。而对于所有市场主体而言,此案犹如一记警钟:在每日川流不息的经营活动中,那些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交易习惯、“无足轻重”的流程确认、“懒得整理”的付款凭证,恰恰是构筑自身法律防线的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