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70万到42万:一张“结清”收条如何成为工程款纠纷的“胜负手”?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23浏览量:7

导读:在建筑工地的板房里,实际施工人顾某捏着一沓厚厚的工程资料和一份造价1553万元的鉴定报告,心中五味杂陈。一审,他胜了;二审,维持原判。总承包方和转包方被判令连带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总计570余万元。胜利仿佛触手可及。然而,当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对方律师将一张他多年前亲手写下的《收条》摆上法庭时,局势风云突变。最终,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赫然写着:改判支付工程款42万元。从570万到42万,巨大的数额落差背后,并非事实的颠倒,而是法律事实认定的精准“纠偏”。

这场逆转戏剧的核心道具,不是复杂的财务账册,而是一张看似普通的《收条》;决定性力量,也非新的惊天证据,而是对合同本意、证据本质和程序合规的严苛审视。它残酷地揭示:在工程款纠纷的战场上,胜负往往不取决于谁的声音更大,而取决于谁的证据更经得起法律逻辑的“高压”考验。对于广大工程从业者而言,这个案例不啻为一堂代价高昂的“法律风险实操课”。

1、逆转核心:被忽视的《收条》实为“结算协议”

许多施工方对《收条》的认知停留在“收款凭证”的层面,但本案的逆转根基,恰恰在于这张《收条》被再审法院认定为 “结算协议” 。

顾某在2016年出具的《收条》上明确写道:“今收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此工程款除合同价内保修金、税金(甲方扣留)外全部付清。” 这行关键表述,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个清晰的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就截至该时间点的工程款支付进行了结算,除明确列明的扣留项目外,无其他欠付。

法律定性转换:当《收条》包含“结清”、“全部付清”等终结性表述,且无证据证明出具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它就不再是简单的收款证明,而升格为一份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凭证”或“债务清偿协议”。其效力高于过程中零散的付款记录,因为它代表了双方在某个时点对整体账目的确认。

辅证强化认定:更为致命的是,顾某在出具该《收条》的同一天,还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此笔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这进一步强化了当时“款项已结清、后续仅为资金用途安排”的事实状态。自己亲手写下的文字,成了反驳自己后续“未结清”主张的最有力武器。

教训:任何书面文件的签署,都必须逐字审阅。一旦写下“结清”、“付清”、“了结”等字眼,在法律上几乎等同于关上后续追索的大门。这并非“签字画押”的形式,而是具有实体法律后果的严肃行为。

2、造价鉴定的“神话”破灭:程序与依据的双重失守

本案中,顾某曾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1553万余元,并在一审、二审中被采纳。这是其主张570余万元工程款的核心依据。然而,再审法院毅然推翻了该鉴定结论,原因在于其存在根本性缺陷:

背离合同计价原则:双方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包干”,总价1889万余元,并严格限定只有“工程设计变更”且经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顾某所主张的“二次开挖”等事项,被法院认定为施工不当导致的整改,而非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且未经有效的签证确认。因此,该部分费用根本未进入合同约定的可调价范围。鉴定机构在未审查该前提的情况下,直接将之计入总价,属于鉴定基础错误。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这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经查,出具鉴定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在鉴定工作主要进行的2022年3月,尚未取得工程造价资质,直至2022年8月才获证。这属于典型的“无证上岗”,严重违反了《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关于鉴定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此外,鉴定机构未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勘验,仅依据存在争议的施工签证单进行书面计算,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启示:工程造价鉴定并非“尚方宝剑”。其结论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鉴定事项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整范围”以及“鉴定程序绝对合法”的双重基石之上。当合同是固定总价时,申请鉴定的策略本身就可能存在方向性错误。而对鉴定机构资质和程序的监督,应是庭审质证的重中之重。

3、“已付款”的多元形态:那些容易被忽略的“隐形支付”

工程款支付是一个立体网络,远不止对公账户转账这一种形式。本案再审中,法院全面认定了多种“隐形支付”方式,将顾某主张的已付款数额大幅提高143万元,直接压缩了其未付工程款的基数:

代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方为避免群体性事件,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97万余元,并有详细的工资表和工人签收记录。这在法律上构成对实际施工人付款义务的履行。

代付材料设备款:转包方直接向保温材料、木门、水电等供应商支付款项,并有供应商证言及转账凭证佐证。这属于为完成工程而发生的必要开支,同样可抵作工程款。

小额现金支付:有顾某亲笔签字的6万元现金收条为证。现金支付在实务中常见,只要证据确凿,法院予以认可。

警示:在核算工程款时,务必建立“全口径”账目概念。所有为项目支出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转账、代付工资、代购材料、代缴费用、现金支付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已付工程款。管理混乱、仅以个人银行卡流水为准的核算方式,在法律面前漏洞百出。

4、面对工程款纠纷:理性、证据与专业的“三重防御”

从本案的惊天逆转中,可以提炼出应对工程款纠纷的黄金法则:

证据管理的“精细化”:从合同签订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留存证据。尤其注意:

合同原件:重点标注价格形式、变更程序、付款节点、结算条款。

过程文件:所有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的签发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程序,获得有效签章。

付款凭证:无论何种形式支付,均需保留经对方确认的凭证。出具任何收据、承诺书前,必须明确其法律后果。

沟通记录:重要的沟通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邮件、工作函),或对关键通话进行录音。

诉讼策略的“理性化”:提起诉讼前,必须对自身主张进行冷静的法律评估。

审查合同基础: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主张的增量是否符合合同变更约定?

评估证据强度:核心证据(如结算性文件)是否存在对己方不利的表述?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如代付款)是否有证据支撑?

慎用鉴定程序:在固定总价合同下,申请鉴定需格外谨慎,并提前评估鉴定事项是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专业支持的“不可或缺”:建设工程纠纷高度专业化、证据繁杂、法律适用复杂。从纠纷萌发到诉讼、再审,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通建设工程法律和实务的律师提供支持。专业律师能帮助当事人:构建逻辑严密的证据体系。精准预判对方策略与案件核心争点。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质证与辩论,尤其在挑战对方鉴定报告、论证程序违法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结语:法律的公平,青睐于尊重规则的谨慎者

这起从570万到42万的再审逆转案,其结果并非偶然,而是法律在复杂事实中竭力探寻“客观真实”的必然。它冰冷地提醒每一位工程人:工地上的每一个签字、每一份文件,都可能在未来某个时刻,成为决定数百万元归属的“法律化石”。 法律不保护疏忽,也不同情对自身签署文件内容的“事后遗忘”。它只认可用清晰证据固定下来的事实与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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