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二次抵押房产,购房者能主张欺诈要双倍赔偿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16浏览量:2

导读:想象一下,你用半生积蓄换来一串新家的钥匙,脑海中满是装修的蓝图和乔迁的喜悦。可当你真正推开那扇门,却震惊地发现,门内等待你的不是梦想中的温馨港湾,而是一把沉重的法律枷锁——房子早在你签合同前,甚至在你付清房款后,已经被开发商悄悄抵押给了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你手握产权证的路被堵死,甚至可能面临房屋被拍卖、钱房两空的绝境。

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许多购房者真实遭遇的“房产噩梦”。当开发商玩弄“一房二抵”的把戏时,愤怒之余,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摆在面前:这仅仅是商业纠纷,还是赤裸裸的欺诈?法律能否支持我们不仅要回房款,还要让失信者付出“退一赔一”的加倍代价?

1、拨开迷雾:“二次抵押”何以构成法律欺诈?

所谓“二次抵押”,通常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或之后,为获取资金,将已出售或即将出售的房屋产权再次抵押给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它可能表现为两种恶劣形式:一是在销售前已设立抵押却故意隐瞒(“带押销售”);二是在购房者支付款项后、产权过户前,擅自将房屋抵押(“售后偷押”)。无论哪种,都如同在购房者浑然不觉的情况下,在他们即将拥有的财产上绑上了一颗定时炸弹。

在法律的天平上,这种行为远不止违约那么简单,它极可能被定性为 “欺诈”。核心在于开发商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并导致购房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决定购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房产消费实践中,法院多参照该法精神及合同约定,支持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退一赔一”)。

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开发商在售楼时信誓旦旦承诺“产权纯净、绝无抵押”,宣传材料也大肆渲染。购房者陈先生深信不疑并签约付款。直至办理产权证前夕,他才通过查询发现,自己的房子竟先后被抵押给了两家银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设定重大权利负担的事实,使陈先生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构成欺诈,最终判决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同等金额的损失。

2、铸剑为犁:构建无可辩驳的维权证据链

主张欺诈并获得双倍赔偿,不能仅靠口头控诉,必须依靠扎实的证据链。这份证据链需要完成三个关键证明:

第一链:证明“隐瞒”或“欺诈”行为。

锁定承诺证据:所有印有“无抵押”“零负担产权”字样的楼书、广告、官网截图、销售人员沟通的微信记录或录音,都是证明开发商曾做出虚假承诺的直接证据。购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更是白纸黑字的契约依据。

查清抵押时点:立即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这份文件是“真相之钥”,能清晰显示抵押设立的具体时间。若抵押登记日期早于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则坐实“售前隐瞒”;若抵押发生在你付款后、过户前,则属于性质更恶劣的“售后侵权”。

第二链:证明因此遭受的损失。

损失不仅是已支付的房款本金。还包括:为购房支出的税费、已投入的装修款、因信任此购房机会而丧失的其他投资可能(信赖利益损失),以及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无法落户、子女无法入学、无法正常办理按揭贷款等衍生损害。明确的损失清单是计算赔偿数额的基础。

第三链:提前封堵开发商的“甩锅”借口。

开发商最常用的抗辩是:“我们已经口头告知过了。”对此,法律早已设下防线。《民法典》明确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财产已抵押的事实。告知必须是明确、无误导的。如果厚厚的购房合同中对如此重大的权利负担只字未提,仅凭一句空洞的“口头告知”根本无法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购房者可以坚决主张,开发商未以任何有效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3、五步破局:从取证到执行的完整维权路线图

面对困局,慌乱无用,需步步为营。

第一步:紧急固证,抢占先机。

时间至关重要。立即对所有纸质和电子证据进行整理、备份、公证。特别是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防止其事后否认。第一时间取得官方的抵押登记查询结果,固定核心事实。

第二步:正式发函,亮明立场。

委托律师或自行通过EMS等可追踪的方式,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或《解约及索赔通知书》。函件中应清晰陈述其欺诈事实,援引法律依据,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支付等同于房款的赔偿金”的诉求,并设定合理答复期限。此举既是正式交涉,也是为后续诉讼准备程序性证据。

第三步:行政投诉,多轨施压。

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建委)举报开发商“未告知抵押情况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规行为,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网签资格)。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虚假广告宣传。行政调查和处罚不仅能施压,其产生的调查结果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利证据。

第四步:提起诉讼,决战法庭。

如果协商和投诉无效,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应明确:确认因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判令撤销购房合同;判令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判令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额可明确为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防止开发商在诉讼期间将房产再次处置或抵押。

第五步:刑事报案,追究终极责任。

如果开发商的行为极其恶劣,例如在明知毫无解押能力的情况下,大规模、系统性地将已售房屋抵押后套取资金,甚至携款潜逃,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合同诈骗罪。购房者可以联合其他受害业主,整理材料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通过刑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

4、防患未然:购房前的三大“安全检查”

维权固然重要,但防范才是上策。购房前,请务必完成三道安全检查:

资信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发商的股权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自身是否有大量被执行记录或行政处罚,这能反映其资金链和诚信度。

凭证审查:仔细核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面会载明预售范围,并留意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设定抵押。许多城市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线上查询服务,可尝试查询楼盘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抵押”。

合同武装: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争取在购房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本合同签订时及产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前,不存在任何抵押等权利负担。如因违反本保证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产生任何损失,出卖人除返还全部房款外,还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款XX%的惩罚性违约金。”

结语:让欺诈者为失信付出加倍代价

开发商二次抵押的行为,粗暴地践踏了交易中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将购房者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法律,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为了制裁此类恶意欺诈,平衡强势经营者与弱势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购房之路,不应是一场提心吊胆的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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