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亿元“技术许可费”左手进右手,这份合同算不算虚假意思表示?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03浏览量:29

导读:在江苏溧阳,曾经上演过一出“招商大戏”:国内某知名动力股份公司计划在当地投资建厂,预计投资规模之大,足以撬动政府2亿元的招商奖励金。一切看起来都很美好——企业要地,政府给钱,双赢。

可问题是:政府奖励金得“先干活后拿钱”,而企业想“先拿钱后干活”。怎么办?有人想出了一个“妙招”:由当地一家科技产业园公司出面,与动力公司的子公司签订一份《技术许可协议》,科技产业园公司支付2亿元“技术许可费”,动力公司则承诺后续以同样2亿元的价格“回购”技术。这样一来,2亿元资金从政府口袋流入科技产业园公司,再以“许可费”名义转给动力公司,最后动力公司再“回购”还给科技产业园公司——资金转了一圈,政府奖励金提前“兑现”了,动力公司拿到了钱,科技产业园公司也没损失。

可是,这出戏演了不到4个月,就露了馅。证监会介入调查,动力公司最终也没在当地建厂。科技产业园公司一看情况不对,赶紧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2亿元。

那么问题来了:这份为了套取招商奖励而签的“技术许可协议”,到底算不算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上该不该认?

法律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当事人是否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的裁判思路,为这类“名不副实”的合同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

第一步:看主给付义务——这合同像不像“技术许可”?

任何合同都有它的“类型特征”。技术许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有两项:一是许可方提供技术,被许可方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使用;二是被许可方支付许可使用费,许可方收到后可以自由支配。

本案中,这两项义务都“变味了”:

第一,许可方不能自由支配许可费。2亿元资金虽然以“许可费”名义打入动力公司账户,但根据协议安排,这笔钱从一开始就被约定要“回购”返还。许可方只是“过路财神”,根本不能真正占有和使用这笔钱。

第二,被许可方不能实际使用技术。协议签了4个月,动力公司就出具了“回购方案”,承诺以同样2亿元的价格把技术“买回去”。被许可方根本没有机会、也没有意图在长达10年的合同期内使用这些技术。

这两点一对照,就露馅了:这哪是技术许可?分明是资金过桥。

第二步:看真实意图——双方到底想干什么?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合同订立前后的情况,发现双方的“隐藏真实意图”是为了配合动力公司套取政府的招商奖励金。

当地政府有招商引资政策,对重大项目给予综合奖励。动力公司计划投资建厂,预计可获得2亿元奖励。但政府奖励通常是“先建后补”,而动力公司希望“先拿钱再建厂”。于是,双方设计了这个“技术许可+回购”的闭环:科技产业园公司先出钱(实际是政府资金)支付“许可费”,动力公司拿到钱后,再通过“回购”把钱还回去。这样一来,动力公司相当于提前拿到了等额于政府奖励的资金,而科技产业园公司也没有实际损失。

问题是:这个“真实意图”,与《技术许可协议》表面上写的“技术许可”完全是两码事。双方根本没有订立一个真正的技术许可合同的打算,只是想借这个合同的外壳,实现资金流转的目的。

第三步:综合判断——虚假意思表示成立吗?

法院将前两步的认定结合起来看:主给付义务不具备技术许可的基本特征,说明合同“表里不一”;合同前后的情况又印证了双方的真实意图是套取政府奖励。这两者相互吻合,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案《技术许可协议》自始无效。动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应当返还2亿元资金。

结语:

这个案子,给所有参与招商引资、政企合作的企业提了个醒:

第一,别把合同当“道具”。合同是用来履行的,不是用来“演戏”的。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法律上自始无效。你以为的“妙招”,到头来可能是一场空。

第二,“名不副实”的合同风险极大。法院判断合同性质,不看标题,看内容;不看表面,看实质。主给付义务对不上号,合同再厚也是白纸一张。

第三,招商引资奖励要走正路。政府给奖励,一定有它的程序和条件。想“绕过去”“提前拿”,往往适得其反。本案中,动力公司不仅没拿到钱,反而官司缠身、信誉受损,得不偿失。

第四,监管的眼睛是雪亮的。证监会为什么会关注?因为2亿元资金“左手进右手”,这种异常的财务操作,在专业人士眼里就是“明牌”。想瞒天过海,最终只会自投罗网。

回过头看那2亿元的“技术许可费”,转了一圈又回到原点,唯一留下的,是一纸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合同和一地鸡毛的诉讼。它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在法律面前,演得再像,假的终究是假的。商业合作也好,政企互动也罢,守住“真实意思表示”的底线,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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