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到一半,还能要求对方多赔利息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28浏览量:9

导读:“法官,这官司打了一年多,对方一直拖着不给钱,利息都又滚了好几十万了,我能不能把利息算到实际付款那天?”法庭上,上海华某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急切地向前法官提出请求。他的心情不难理解——债务人欠钱不还,从起诉到现在又过去了一年多,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2.5%计算,这笔逾期利息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能算到实际履行之日,至少能多要回几十万。

然而,法官的回答让他失望了:“法庭辩论已经结束,你现在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程序规定。”更让他意外的是,这个程序问题,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2016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一分都不支持。

这起看似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揭示了一个常被忽视但至关重要的诉讼规则: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不能再请求延长逾期利息计算时点。逾期新增的利息,只能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1、案情回顾:一个“晚了半步”的利息请求

先来捋一捋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华某未来公司通过一系列信托安排,向滁州中某置业公司发放贷款2.951亿元。中某置业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华某未来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华某未来公司明确列出了诉讼请求:要求中某置业公司偿还本金,支付截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合计近1亿元。

2017年8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华某未来公司当庭表示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庭审顺利结束,双方等待判决。

然而,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一直到2018年5月31日,判决还没有下来。此时,距离华某未来公司起诉时主张的利息计算截止日(2016年4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多。华某未来公司坐不住了——这两年的利息难道就白白损失了?于是,他们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将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的回应很明确:法庭辩论已经结束,你现在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程序规定。对于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法院不予处理,华某未来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华某未来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释明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于是,二审维持原判。

2、核心法理:法庭辩论终结,为何成为“时间红线”?

这个案子触及了民事诉讼中一个基础但重要的程序规则: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为什么要有这条“时间红线”?道理很简单:诉讼程序需要稳定性。法庭辩论是庭审的核心环节,双方在这一阶段充分陈述主张、交换证据、展开辩论。如果辩论结束后还可以随意增加请求,对方当事人就失去了就此新请求进行答辩、举证、辩论的机会,程序公正将无从谈起。

具体到利息计算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情况:案件审理周期长,从起诉到判决往往跨越数月甚至数年,而原告起诉时通常只主张“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等到判决时,原告自然希望利息能算到实际付款那天。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区分:如果原告在起诉时就明确主张“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一请求,法院可以支持;如果原告直到法庭辩论结束后才提出,对不起,晚了。

本案中,华某未来公司恰恰卡在了这个“晚了半步”的尴尬位置。他们起诉时只主张了截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庭审时没有变更请求,直到庭审结束大半年后才想起来要增加——此时,程序的大门已经关闭。

3、最高院的考量:不是不支持,而是“走错门了”

华某未来公司可能觉得委屈:我明明有理,对方确实欠钱不还,利息一直在产生,凭什么不让主张?

最高院的回应其实很清晰:不是不支持你的实体权利,而是你主张权利的方式不符合程序规定。换句话说,你的权利本身没问题,但你在错误的程序节点提出了错误的主张。

程序法的逻辑就是这样:实体权利的实现,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路径。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已经进入评议判决阶段,此时再插入新的请求,会导致整个诉讼程序陷入混乱。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时增加请求,那庭审就可以无限次重启,判决永远下不来。

那么,华某未来公司的利息损失就没办法了吗?也不是。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给出了“补救方案”:逾期新增的利息,可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这意味着,华某未来公司可以就2016年4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另案起诉中某置业公司。虽然麻烦一点,多花点诉讼费,但实体权利并未被剥夺。

4、实务启示:债权人该如何避免“利息损失”?

这个案例给所有债权人提了个醒:打官司主张利息,不仅要算得清,还要说得早、说得全。

第一,起诉时就把利息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最稳妥的做法,是在起诉状中直接写明:“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这样,无论案件审理多久,利息都会自动累积,不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再提出变更请求。

第二,如果起诉时没写全,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补上。开庭前发现诉请不完整,还可以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变更请求。只要法庭辩论还没结束,法官通常会允许。一旦庭审结束,再想变更就来不及了。

第三,重视法庭的“释明”。本案中,一审法院在2018年5月31日的谈话中明确告知华某未来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现在庭审已结束,不予准许。这个“释明”本身,就是法院给当事人的一次程序提醒。如果当时华某未来公司能听懂并采取补救措施(比如撤回原诉、另行起诉),或许还能挽回一些损失。

第四,理解“另案起诉”也是路。如果确实错过了程序节点,也不要绝望。最高院已经明确,逾期新增的利息可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虽然麻烦一些,但实体权利并未被剥夺。

结语:华某未来公司的遭遇,像极了一个迟到的快递员——东西确实该送,但送错了时间,只能打道回府。法律程序就是这样,它有自己的节奏和节点,错过一个,就可能要多走一段弯路。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