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招商引资中,政府以厂房免租、装修补贴、搬迁奖励等优惠条件吸引企业入驻,企业则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约定的税收贡献。然而,当企业实际纳税额不足承诺指标的0.2%,甚至通过虚增成本套取补贴时,政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补贴并补交租金?

1、案情回顾:高额补贴换“零纳税”,企业被诉返还
2019年1月,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与一家外地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管委会向企业提供两栋共2.2万平方米厂房,十年免租;承担70%的装修费(上限4000万元),并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搬迁补贴。企业则承诺设立项目公司,自2023年起年纳税不低于1100万元,否则按税收缺口比例退还补贴并补交租金。
协议签订后,管委会累计拨付补贴1847.96万元。然而,该企业设立的项目公司在2023年仅纳税4523.36元,2024年纳税21332.29元,不足约定指标的0.2%。更严重的是,经审计发现,企业通过虚增装修成本套取补贴459.6万元。管委会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补贴、补交2023—2024年租金844.8万元并承担律师费。
企业辩称:管委会未按期交付第二栋厂房、消防环保不达标,构成先违约,应豁免纳税指标;补贴已投入装修及设备,不应返还;租金标准过高,且疫情应减免。
2、法院裁判:合同解除、补贴全额返还、租金照付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合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企业纳税额不足约定指标的0.2%,已导致“带动区域税收”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同时,企业虚报装修费用459.6万元,构成欺诈,属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至于企业主张的“未交付第二栋厂房”,法院认为该事实与税收缺口无因果关系——即便仅计算单栋厂房的纳税指标,企业实际纳税额也远低于550万元/栋。因此,法院判决《招商引资协议书》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4年12月17日)解除。
关于补贴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应全额返还财产。法院认定,原签约企业与项目公司构成债务加入,二者应连带返还补贴款18479618.62元。企业既有“未完成税收指标”的违约行为,又有“套取补贴”的欺诈行为,管委会有权依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全额返还。
关于厂房租金:协议约定:年税收低于275万元/栋的,按市场价全额计租。法院酌定一层10元/㎡·月、二三层8元/㎡·月,面积11000㎡,计算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235.2万元,而非管委会主张的844.8万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关于律师费:协议明确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全额支持管委会已实际支付的3万元。
涉刑线索移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院将虚报装修费用涉嫌诈骗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3、法律分析: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认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承诺的法律效力
招商引资协议中,企业承诺的税收指标并非“软性目标”,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一旦写入合同,即构成企业应当履行的主要债务。当企业实际纳税额与承诺指标相差悬殊时,政府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合同目的落空,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0.2%的完成率足以证明企业根本违约。
(2)政府的先履行义务与企业抗辩的因果关系
企业主张管委会未按期交付第二栋厂房、消防环保不达标,构成先违约,应豁免纳税指标。法院审查后认为,即便仅计算已交付的单栋厂房,企业实际纳税额也远低于约定的单栋最低指标(275万元/栋),故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认定提示企业:若主张政府违约导致自身无法履约,必须证明政府违约行为与企业未能完成指标之间存在直接的、实质性的因果关系,而非简单并列陈述。
(3)补贴返还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企业既存在违约行为(未完成税收指标),又存在欺诈行为(虚增装修成本套取补贴)。法院同时援引了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和欺诈撤销后的返还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支持政府全额追回已拨付的1847万余元补贴。这表明,招商引资补贴并非“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的激励措施;条件不成就时,政府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4)租金计算的合理性
协议约定“税收低于275万元/栋的,按市场价全额计租”。管委会主张的844.8万元租金系按较高标准计算,法院则根据当地市场行情,酌情调整为235.2万元。这说明,即便企业违约,政府主张的损失赔偿也应当合理、有据,不能任意扩大。
(5)刑事风险警示
企业通过虚开发票、虚构成本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数额特别巨大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本案法院已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4、实务启示:政府与企业的双向合规建议
对政府方:第一,补贴拨付应与绩效挂钩,采取“按节点、按实绩”的方式,避免一次性全额支付导致后续失控。第二,协议中应明确“合同目的”条款,将纳税额、产值、就业等核心指标与解除权、返还义务直接挂钩,降低“目的落空”的举证难度。第三,建立第三方审计机制,对装修、设备投入等成本进行造价复核,防止虚报套取。第四,对欺诈行为设置“一票否决”责任条款,明确虚报即全额返还并加收惩罚性赔偿。
对投资企业:第一,切勿将政府补贴视为“无偿资金”。税收承诺一经写入合同即具法律效力,短视套利可能触发民事返还、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第二,若因政府未履行“三通一平”、消防环评等义务导致无法投产,应及时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而非消极经营、坐等免责。第三,疫情、贸易战等宏观因素仅可酌情减轻违约责任,不能成为长期“零纳税”的挡箭牌。第四,小微企业同样受《民法典》完全约束,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盲目承诺无法实现的税收指标。
结语:招商引资不是“一贴了之”的政绩红包,更不是“空手套白狼”的套利工具。政府要“敢给”,更要“会管”;企业要“敢拿”,更要“能还”。本案的判决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招商引资合同是受法律严肃保护的双务合同,任何一方的欺诈或根本违约都将面临合同解除、财产返还乃至刑事追责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