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诺“土地出让金等额返还”,这算不算违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03浏览量:8

导读:2010年,中部某市迎来了一笔大生意:一家实力雄厚的中国某水投资集团,计划投资20亿元,在当地打造一个占地1300亩的“旅游城”。市政府喜出望外,双方签下《开发合同》,约定:投资方拿地,政府将土地出让金“等额划付”给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用于扶持基础设施建设。

听起来是个“双赢”的好事:政府有了大项目,企业得了大支持。为此,投资方在当地成立了湖南某水公司,专门运作这个项目。2013年,湖南某水公司缴纳了4.18亿元土地出让金,取得了1030亩土地使用权,第一期“水上乐园”也热火朝天地建了起来。

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湖南某水公司突然向市政府递交报告:公司没钱了,干不下去了。此后,双方协商终止合同,项目资产被移交给当地一家国有投资公司。2017年,市政府正式发函解除《开发合同》。2019年,湖南某水公司宣告破产。

投资方不服:政府承诺的土地出让金等额扶持款,凭什么不给了?政府强行接管项目,是不是违法?那270亩没拿到手的土地,是不是该折价赔偿?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庭。官司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的判决让投资方彻底傻眼——原来,当年那份“双赢”的约定,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那么,政府承诺“土地出让金等额返还”,到底算不算违法?投资方20亿的投资打了水漂,这笔账该算在谁头上?

法律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三:一是政府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土地出让金等额返还的约定是否有效;三是投资方能否为破产的项目公司主张权利。

第一,关于合同解除:企业自己说“干不动了”,政府当然可以解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湖南某水公司在2014年递交报告,明确称“已无资金及能力继续后续建设”,2015年又正式提出项目清算审计申请,要求“回收投资及解除合同”。这等于企业自己举手投降,说“我不干了”。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于2017年发函解除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更关键的是,湖南某水公司破产的原因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与市政府解除合同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相反,在破产清算中,市政府原本可以主张收回的5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2600多万元资金占用费,都被列为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政府不仅没有“落井下石”,反而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关于土地出让金返还:这不是“扶持”,是“违法变相减免”。

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致命的法律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更是明令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本案中,《开发合同》约定的“按照挂牌出让旅游城项目用地所得土地价款,划付等额资金给湖南某水公司”,本质上就是“先征后返”——企业交多少土地款,政府就返还多少。这直接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有人说:政府不是已经拨付了4.18亿元吗?企业也确实收到了钱啊。但请注意:这笔钱的性质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非“土地出让金返还”。更重要的是,在湖南某水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这笔钱已经作为债权进行了申报和分配。企业既已收到钱,又在破产程序中处理了这笔债权,现在再回头要求政府“按约定支付”,显然于法无据。

第三,关于主体资格: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中国某水公司与湖南某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财产相互独立。中国某水公司既不是湖南某水公司的股东(尽管是实际出资人),更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子公司的资产主张权利。

即便按《开发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履行义务的主体也是湖南某水公司。湖南某水公司移交项目资产、进入破产程序,所有相关权益已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完毕。中国某水公司作为“母公司”,无权绕过破产程序,直接向政府索要子公司的资产或收益。

至于那“270亩土地”,合同明确约定:正式用地的准确位置、面积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湖南某水公司只签了1030亩的合同,未就另外270亩签订合同、缴纳出让金,自然无权主张所谓“折价利益”。

结语:

这个案例,给所有参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上了一堂沉重的法治课:

第一,别把“政府承诺”当“护身符”。政府签的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照样无效。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就是典型的“高压线”——碰了,合同无效;收了,还得退。

第二,别把“实际出资”当“股东权利”。母公司为项目设立子公司,哪怕全额出资、实际控制,在法律上也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子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归子公司自己;子公司破产了,母公司只能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不能直接“越级”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第三,别把“干不动了”当“谈判筹码”。企业主动表示无力履约、申请清算,在法律上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这时候,对方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再想回头索赔“损失”,法院大概率不支持。

回过头看这个案子,投资方20亿的投资打了水漂,固然可惜。但可惜的背后,是法律逻辑的冷酷与清晰:合同无效,是因为违法;解除合法,是因为你亲口说“我不干了”;破产独立,是因为法人制度的铁律。在法治的棋盘上,每一个棋子都有自己的位置——越位的,注定要被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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