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项事关民生保障的灾后重建项目,完工已逾十年,实际施工人带领百余农民工辛苦施工,至今仍有数百万元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未获支付。从2015年工程交付使用,到2018年首次起诉,再到省高院三次裁定撤销、发回重审,案件在三级法院之间反复拉锯,至今未能尘埃落定。这其中,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应当按照金川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还是应当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审计价结算,抑或应当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确定?在省级高级法院已明确撤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要求重新结算的情况下,重审法院是否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法院的裁定,推进司法鉴定程序?

1、项目背景:灾后重建工程,国企分包,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
2014年甘肃灾后重建项目启动,金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中标承揽。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前,金某公司将工程连工带料分包给实际施工人陈某组织施工。2015年工程完工,金某公司对陈某所施工项目进行了结算,并在《工程结算书》上加盖印章。此后,陈某多次向金某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
2、八年诉讼拉锯: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反反复复
2018年2月6日,陈某向法院起诉金某公司。案件审理历时8年之久。
201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由实际施工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将案件发回县法院重审。同年2月11日,陈某向县法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中院又干预不让鉴定。
此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再审后又发回县法院重审。2023年11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省高院裁定撤销县法院一审判决及中院二审判决,发回县法院重审。再审裁定明确指出:“金某公司中标县教体局发包的案涉工程后,又分包给陈某,双方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原审法院对工程款的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属认定事实不清。”
3、重审程序争议:司法鉴定未获推进,同一项目单价悬殊
2024年7月18日,县法院依据省高院裁定重新立案。2024年10月14日,陈某向法院快递《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结算价款。
然而,2025年6月13日庭审时,县法院现场下发裁定,将五案合并一案审理。但法院仅对案涉项目中的某中心小学食堂通过工程造价鉴定进行了结算,鉴定价为每平方米2626.31元;而对初级中学教学楼,却完全依照金某公司主张的、已被省高院裁定撤销的审计价进行判决,单价为每平方米1600.32元。
在同一案件中,同一时段施工的教学楼和食堂,每平方米单价相差1026元,远超市场浮动的合理范围。而司法鉴定得出的食堂单价,略高于金某公司向陈某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价款,说明金某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价是符合市场客观情况的。但其余5栋楼房均未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结算。
4、程序违法质疑:证据未阐明、调查申请被拒、重复扣除款项
陈某认为,县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以下程序与实体问题:
第一,未对证据是否采纳阐明理由。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但本案判决文书中,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第二,未履行证据调查义务。《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取证有困难时,法院有义务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原告提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县法院未予调查,也未采信之前的调查结果。
第三,重复扣除款项。关于人社局扣款问题,原被告双方已在2022年4月14日的对账单中明确载明,但县法院依然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证据,重复扣除该笔款项。
第四,违背上级法院裁定。省高院已明确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要求重新结算。但县法院三位法官仍然按照已被省高院撤销的、金某公司与县教体局之间的审计价进行裁判,将最高法转办的信件置之不理,程序严重违法。
5、审计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多份文件已明确禁止
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全国人大法工委函(2017)2号文件、国家审计署审投发(2017)30号文件及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2018)142号文件均明确规定:审计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而岷县法院在本案中却直接采用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审计价作为判决依据,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悖。
6、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面对十年诉讼未果、工程款迟迟未能结清的困境,陈某提出以下诉求:
第一,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将本案提级审理或异地审理,避免地方干扰。
第二,严格依照省高院裁定内容,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确定双方的结算价款。
第三,纠正县法院在本案中存在的证据采信不阐明、调查申请被拒、重复扣款、违背上级裁定等程序违法问题。
第四,判令金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37万余元(含农民工工资500多万元)及材料款230余万元,切实保障实际施工人和百余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一项灾后重建项目,完工十年,诉讼八年,省高院三次裁定撤销,案件来回拉锯。百余农民工的血汗钱,连同材料款,至今未能结清。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本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客观确定,但重审法院却未全面落实上级法院的裁定,而是沿用了已被撤销的审计价,导致同一项目不同楼栋单价悬殊超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