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行政行为违法,后续许可就一定无效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26浏览量:10

导读:一家矿业公司的探矿权许可证,经历了“颁证—不予延续—公告注销”三连击。公司不服,起诉要求确认注销行为无效。但法院说:你起诉注销,我们只审查注销本身,之前的颁证和不予延续,不归我们管。最高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答案:行政行为之间有“遗传基因”,前面的违法,后面的也可能跟着“病”。

甘肃玉门的一家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拥有一张探矿权许可证。这张许可证的命运颇为曲折:先是经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登记颁证,后来申请延续被拒,最后被公告注销。某某公司认为,整个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过错,注销行为尤其离谱,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注销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某公司。但二审法院认为,注销行为独立于之前的颁证和不予延续行为,生效民事判决虽然认定颁证和延续程序存在过错,但并未认定注销行为违法。因此,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

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核心争议:关联行政行为能否“分开审”

本案的核心,是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多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法院能否只审查最后一个,还是必须把前面的也一并纳入视野?

甘肃省高院的观点是:各行为独立,分开审。注销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之前的颁证和不予延续即使有问题,也不等于注销行为必然违法。法院只审查被诉的注销行为本身。

某某公司则认为:这三个行为环环相扣,前面的违法直接导致后面的结果。如果只看最后一个,等于让前面的违法“合法化”了。

2、最高法院: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具有“继承性”

最高法院的裁定,给出了一个关键概念:**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继承性**。

这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数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后面的行为往往是在前面行为的基础上作出的。如果前面行为违法,后面行为就可能“继承”这种违法性,就像遗传病一样。

因此,法院在审查后续行政行为时,不能对前面行为视而不见,而应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先前行政行为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进行审查。如果先前行政行为违法,且这种违法性足以否定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就应依法确认后续行政行为亦具有违法性。

具体到本案: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在探矿权登记审查过程中存在过错,不予延续探矿权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既然前面的颁证和不予延续都有问题,那么基于这些行为作出的注销行为,其合法性自然也要打问号。法院在审查注销行为时,必须把前面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并考虑,而不能切割处理。

3、为什么不能“切割审”

最高法院之所以强调“全面审查”,背后有多重考量。

第一,实质化解纠纷。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只审查最后一个行为,对前面行为的违法视而不见,当事人可能陷入“打了这个官司,还得打那个官司”的循环,纠纷无法真正解决。

第二,防止程序空转。本案中,某某公司如果只起诉注销行为,即使胜诉,也只是撤销了注销决定。但前面的不予延续决定仍然存在,公司依然拿不到许可证。最终还得另案起诉不予延续决定。这种“切割审”只会徒增诉累。

第三,维护法律统一。关联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如果允许法院只看最后一个,就可能出现“前面行为违法,后面行为反而合法”的悖论,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4、裁判要旨:全面审查,实质解纷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违法性继承原则。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数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后面行为可能“继承”前面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全面审查义务。法院在审查后续行政行为时,应对先前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是否影响后续行为。

第三,实质解纷目标。审查的目的是实质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反复诉讼。

5、最终裁定:指令再审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认为,甘肃省高院以“注销行为独立于先前行为”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2年,最高法院作出再审裁定:

一、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这意味着,某某公司的案件将重新进入审理程序,这次,法院必须把颁证、不予延续、注销三个行为放在一起,全面审查。

6、本案启示:告对行为,更要告对逻辑

这起案件给所有面临连环行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三点启示:

第一,诉讼策略要讲逻辑。当面对多个关联行政行为时,不能只盯着最后一个,要看清前面的行为是否已经“病”了。必要时,可以一并起诉,或至少主张法院全面审查。

第二,证据要贯穿全程。本案中,某某公司之所以能翻案,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了前面行为的过错。这说明,证据不仅要留,还要留全、留透。

第三,法院有全面审查义务。即使你起诉的只是最后一个行为,法院也不能对前面的问题视而不见。如果法院拒绝审查,你可以像某某公司一样,争取上级法院纠正。

从“分开审”到“全面审”,一字之差,结果天壤之别。最高法院的这份裁定,为处理连环行政行为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行政行为的“遗传基因”真实存在,法院不能只看最后一环,而应顺着链条往前追溯,直到找到问题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让违法者无处遁形,让维权者不再走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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