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答案”还算数吗?——政府逾期信息公开,何以被“确认违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26浏览量:121

导读:当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政府部门寄出一份信息公开申请时,他期待的不仅是一份文件或一串数据,更是一种对“知情权”这一法定权利的正式回应。然而,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四位业主等来的却是一场漫长的沉默。他们关于所购房屋的数十项关键信息申请,如同石沉大海,法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悄然流逝,政府方面杳无音信。直至被业主告上法庭,区住建局才在庭审期间“慌忙”补交了一份《信息答复》。

此时,一个尖锐的法律问题随之浮现:当行政机关在诉讼压力下“亡羊补牢”,作出了本应早就给出的答复,其先前“不作为”的违法状态,是否就能被一笔勾销,变得“既往不咎”?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而坚定的否定回答:即便事后“改正”,程序正义的伤口已然形成,违法行为必须被法律正式标记。

本案犹如一个精密的司法切片,揭示了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对程序刚性而非结果补救的坚守,以及公民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迫使公权力回到守时、守约的法治轨道上。

1、案情核心:一场关于“期限”与“职责”的严峻考试

本案的事实脉络清晰而典型,构成了检验依法行政成色的标准考场。

申请与沉默:权利的行使与权力的懈怠

2022年9月28日,四位业主通过EMS,向区住建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购买的花园城项目共计39项关键信息,涵盖从预售许可到竣工验收的全链条文件。9月30日,申请被签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本案中截止日为2022年11月2日)予以答复。然而,截止日期过去,业主们未收到只言片语的回复。政府的“沉默”,构成了第一重违法——逾期不作为。

诉讼与补正:压力的传导与迟来的动作

因权利主张无门,四位业主于法定期限内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住建局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值得注意的是,直至2023年3月1日,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区住建局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简称1号答复),对39项申请逐一给出了“不掌握”、“无法提供”、“不存在”或“予以公开”等不同处理。此时,距离法定期限已过去近四个月。

庭审与抉择:是“和解”还是“确认”

在法庭上,一个关键选择摆在了业主面前:被告已在诉讼中作出了答复,是否愿意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转而审查这份“迟到答复”的内容是否合法?业主们的选择至关重要:他们坚持原诉讼请求,即坚决要求法院确认被告“逾期答复”这一程序行为本身违法。区住建局则辩称,相关信息已存档,业主可通过档案馆查询,且其已作出答复,意图淡化逾期责任。

2、法理剖析:为何“补做作业”仍算“不及格”?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业主,确认区住建局逾期答复行为违法。这一判决背后,矗立着坚实的法理逻辑,深刻阐释了行政诉讼的功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精髓。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期限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并非可任意伸缩的弹性条款,而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得以及时实现的程序性核心保障。它迫使行政机关必须高效运转、及时回应。逾期未答复,即构成独立的程序违法。行政诉讼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实体正义),更要审查其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时限(程序正义)。程序违法本身,就足以成为被司法否定的理由。

本案中,无论1号答复的内容如何,区住建局“超期”这一事实已经成立,如同考试结束铃响后才递交的试卷,其“迟交”行为本身已违反了考试规则,应被判定违规。

“改变原行政行为”在诉讼中的特殊规则:

本案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精髓。该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其被诉的行政行为。但原告(公民)有两种选择:一是同意并对新的行为进行审查;二是坚持要求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赋予了原告这一选择权,旨在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事后补救”来逃避对其先前违法行为的司法评价,避免“违法无成本”。四位业主坚持“确认逾期违法”,正是行使了这一关键权利,旨在通过司法判决,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烙下明确的法律否定印记。

对“履职义务”的严格解释:答复是必须履行的动作

区住建局“相关信息已存档,可自行查询”的答辩,混淆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与公民自行搜集信息的义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负有法定的、无条件的答复义务。这种答复义务,不因信息是否由其直接掌握、是否存在、或公民是否可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而免除。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的七种答复情形,涵盖了从“予以公开”到“信息不存在”等各种可能,但前提都是“必须作出答复”。不答复,即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彻底的失职。

3、判决的深层意蕴:超越个案的权利宣言

此案虽为个案,但其判决释放出的信号,对于推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确立“程序违法追认”的司法先例价值:

它明确告诉所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软任务”,而是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硬约束”。一旦逾期,即便事后弥补,其违法性也无法消弭。这种司法确认,就像一份公开的“违法记录”,对涉事机关是一种声誉上的负面评价,对其内部管理与考核可能产生影响,从而形成有效的威慑。

赋能公民:从“结果索取”到“程序监督”的维权升级

本案启示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维权中,不仅要关注“拿到什么信息”(实体结果),更要敏锐监督“是否及时回应”(程序过程)。当遭遇逾期不作为时,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确认违法,是一种强有力的法律策略。这不仅能推动个案解决,更能从制度层面督促行政机关养成守时、负责的办事习惯。

厘清信息公开制度的根本目的:保障参与、监督与尊严

判决驳斥了那种将信息公开视为“恩赐”或“额外负担”的陈旧观念。它重申,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一个及时的“不予公开”答复(附理由),其法律价值和程序意义,远胜于一份迟来的“予以公开”文件。前者体现了对申请人和法律的尊重,后者则暴露了权力的傲慢与懈怠。

4、行动指引:当政府“沉默”时,公民如何有效回应

基于本案的启示,公民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答复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固定证据,准确计算期限:妥善保管邮寄申请的单据(如EMS底单),确认签收日期。从签收日次日起算20个工作日(注意剔除法定节假日),明确法定期限截止日。

逾期后,果断启动法律程序:一旦逾期未获答复,无需反复催告,应直接准备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明确列为:请求确认被告对某年某月某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坚持核心诉求:如果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补作了答复,应冷静判断。若核心目标在于追究其程序违法的责任,以警示其未来行为,则应向法庭明确表示:不撤回起诉,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确认其逾期答复行为违法。这正是本案业主胜诉的关键抉择。

善用判决,形成持续监督:获得的“确认违法”判决书,不仅是胜诉的凭证,更可据此向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内部办理流程。

结语:在时间刻度上丈量法治的成色

连云港这起案件,其分量远远超出了四名业主与一个区住建局之间的纠纷。它是一场关于“权力是否守时”的微型审判,一次对政府诚信与法律威严的公开测度。法院的判决如同一座精准的法治时钟,提醒所有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在公民权利面前,法律规定的期限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建议,而是必须恪守的承诺。一次看似微小的“逾期”,其本质是公权力对法定程序和公民权利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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