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通知断生计:以环保为名关停企业,为何被终审判定违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26浏览量:120

导读:四川某县的深山峡谷中,T公司和Y电站的业主们怎么也没想到,维系他们生存的电力并网线路,会在2019年10月的一天被突然切断。一切的源头,是县发展和改革与经济信息化局(下称“县发改局”)发出的一纸《关于要求解除三个小水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的通知》(即241号通知)。通知以电站“环保违法违规”为由,要求电网企业解除并网协议,直接导致了断电关停的后果。然而,当企业愤而起诉,试图讨个说法时,却在基层法院接连碰壁,被以“不属于行政行为”、“被告不适格”等理由拒之门外。

这场“以环保之名”的关停,究竟是一场正当的执法,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任性?

企业历经三次起诉、两次上诉,耗时两年半的崎岖诉讼路,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确认该通知违法。这场“小民告官”的胜利,不仅关乎两个电站的命运,更如同一把手术刀,精准剖开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程序失范、证据缺失与权力越界的病灶。

1、争议核心:一纸通知,是“行政指导”还是“致命裁决”?

本案的起点,是县发改局发出的241号通知。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是整个诉讼的“入场券”。

县发改局与基层法院的立场:起初,县发改局及一审法院试图将这份通知定性为一种“行政指导”或内部工作要求,主张其并未直接对电站创设新的义务,而是要求第三方(电网公司)解除协议,因此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这种定性若成立,电站便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只能承受断电事实。

律师抗辩与中院裁定的逆转:律师指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241号通知虽未直接向电站下达命令,但它以行政机关的权威,明确指示电网公司解除并网协议,直接且必然地导致了电站被断电停产的法律后果。这份通知是导致电站权利(经营权、收益权)遭受实质性剥夺的决定性、唯一性原因。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在两度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明确指出,该通知已对电站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认定,为企业打开了司法救济的大门。

2、程序迷阵:谁是真正的“决策者”与“责任人”?

即使进入实体审理,电站的维权之路仍布满程序陷阱。

“谁是被告”的拉锯战:当案件首次进入实体审理后,县法院又提出新的程序障碍,称通知虽由县发改局盖章发出,但实质是“县政府研究决定”,因此要求电站变更被告为县政府。这看似是技术细节,实则可能将案件引入更复杂的管辖与对抗中,增加维权成本与不确定性。

律师的坚守与法律的明确:律师团队依据《行政诉讼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基本原则,坚持认为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即县发改局为被告。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支持了这一主张,强调不能以所谓的“内部研究”架空对外署名机关的法律责任。这一裁定,坚守了“权责一致”和“程序透明”的法治原则,防止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责任主体来规避司法审查。

3、实体之殇:关停决定何以“无根之木”?

突破重重程序障碍后,案件的实体审理直指核心:县发改局的关停要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的审查揭示了其根本性缺陷。

事实依据严重缺失:名单之外的“被关停者”

法院查明,县发改局作出通知所依据的州政府相关文件(59号通知),其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 “已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名单》且处置方式明确为‘关停取缔’”的项目。然而,县发改局自始至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G电站和Y电站被列入了该清理整顿名单。这意味着,关停的“大前提”根本不成立。行政执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在此落空,通知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并网协议”子虚乌有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241号通知的核心要求是“解除并网调度协议”。但庭审证实,直至通知作出之日,涉事的两个电站与电网公司之间根本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并网调度协议。一个要求解除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的行政决定,其荒谬性暴露无遗,也反映出作出决定前的调查工作形同虚设。

职权依据不足:越俎代庖的“关停令”

即使电站存在环保问题,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明确,关停取缔的职权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具体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等行为的是环保部门。县发改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缺乏明确法律授权和上级政府具体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以一纸通知要求电网公司断电,实质上是超越了自身法定职权,替代了本应由更高层级政府和专业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

4、艰难胜诉:司法纠偏的意义与局限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分析,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二审改判: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确认县发改局作出的241号通知中,涉及解除G、Y电站并网协议的内容违法。驳回电站要求恢复并网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电站已被拆除,恢复已无现实可能)。

这份判决具有双重意义:

宣示意义:它旗帜鲜明地宣告,即使以“环保”、“政策”这类正当名义行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必须恪守职权法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的底线。任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权力行使,都将受到司法的否定评价。这对于遏制基层执法中的随意性和“一刀切”乱象,是一剂清醒剂。

局限与无奈:判决也体现了司法救济的局限性。它确认了“行为违法”,却因电站已被物理拆除,无法实现“恢复原状”的诉求。对企业而言,这是一场“惨胜”——法律上的正义虽得以伸张,但多年的经营投入与心血已化为乌有,损失难以完全弥补。

5、案例启示:企业面对行政关停的风险应对之道

本案为企业应对类似行政风险,提供了血泪换来的经验:

高度重视行政文书的性质:不要被“通知”、“函”等形式所迷惑。任何来自政府部门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你停产、停业、重大利益受损的文件,都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其法律性质与应对策略。

坚决捍卫程序性权利:当诉讼权利被不当限制(如不予立案、要求变更被告),要勇于并善于运用上诉等法律程序进行抗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本案的胜利,始于在“是否可诉”、“谁当被告”这些程序问题上的坚决斗争。

精准打击实体依据:在实体审理中,应聚焦于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证据、法律程序三大合法性要件。像本案一样,直接质疑其决定所依据的关键事实(是否在名单内)和法律关系(协议是否存在),往往能取得釜底抽薪的效果。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面对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专业行政法律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他们不仅精通法律,更熟悉行政诉讼的实践生态,能够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在复杂的程序博弈中为企业导航。

结语:在政策与法律的钢丝上

这起小水电站的胜诉案件,是一面多棱镜。它映照出个别地区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粗放与任性,也展现了司法体系在曲折中维护公平正义的韧性。它告诉我们,良好的政策初衷,绝不能成为简化甚至抛弃法律程序的借口。环保整治需要雷厉风行,但这“风”必须是“法治之风”,“行”必须在“法治轨道”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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