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二嫁”的特许经营权:政府违约在先,企业如何守护“信赖利益”?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29浏览量:68

导读:在城市的血脉之下,天然气管道如同沉默的根系,连接着千家万户的灶台与温暖。谁有权经营这张网,意味着一个长达数十年的稳定市场与巨额投资。然而,当一家企业手握地方政府早年颁发的“专营权”批复,投入巨资建起门站、铺设管线,正待收获时,却赫然发现同一片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已被政府通过一纸新的“招标”授予了另一家公司。这不是商业竞争,而是规则在同一赛场内的突然改写。

河南某市发生的这起燃气特许经营案,将政府“一权两授”的矛盾赤裸呈现,也尖锐地拷问:面对行政机关的“违约”行为,企业赖以生存的“信赖利益”是否只是一张随时可能被政策橡皮擦抹去的草稿?

1、案情回溯:一纸批复与一场招标的“时空碰撞”

本案的戏剧性冲突,源于两个在不同时空背景下作出的政府行为。

“在先权利”的诞生(2000年):某民公司于1999年成立。次年,该市原地区建设部门下发批复,明确其作为“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基于这份至关重要的“准生证”,某民公司开始了实质性投资:建设燃气站、取得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真金白银地投入到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中。至此,某民公司已合法取得了一项受法律保护的特许经营权,并产生了对此权利的持续信赖利益。

“在后授权”的突袭(2003年):三年后,风云突变。该市相关部门为同一区域的天然气管网项目启动法人招标,要求缴纳高达5000万元的保证金。某民公司因未缴纳而未参与竞标。最终,某星公司中标,并获得市政府颁发的《关于……独家经营……的通知》(54号文),正式被授予该区域的独家经营权。

更关键的是,在招标前的2003年,市建设部门曾以一纸文件,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取消了之前授予某民公司的专营资格。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试图单方抹去“在先权利”,为“在后授权”扫清道路。

某民公司的愤怒与困惑可想而知:自己合法取得的权利,为何可以被一纸通知单方废止?政府为何能在未对自身此前的授权行为进行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权利授予他人?于是,一场民告官的诉讼就此打响。

2、法律焦点:程序违法与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审查

本案的核心并非商业实力的比拼,而是法律程序与行政诚信的较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清晰地划出了两条不容逾越的红线。

“程序正义”的彻底胜利:招标与授权行为因何被认定违法?

法院的判决逻辑层层递进,直指要害:

对“在先权利”的漠视构成根本性程序瑕疵。

法院首先确认了2000年批复授予某民公司专营权的事实。在进行新的招标授权前,行政机关必须先行依法处理这一既存的合法权利。简单地以一纸通知“取消”、“废止”,而未给予某民公司陈述申辩的机会,未对其基于信赖所做的投入进行任何评估与合理弥补,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带病”招标与授权自始无效。

在未合法清除法律障碍(即某民公司的既有专营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启动的招标程序、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及最终作出的54号授权文件,都成了“无本之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予修正、废止或撤销该文件(指原批复),并对某民公司基于信赖该批准行为的合法投入给予合理弥补之后,再作出招标方案”。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涉案的《招标方案》、《中标通知书》以及授予某星公司专营权的《54号文》均违法。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庄严宣告:企业的合法预期必须被尊重。

此案成为我国行政审判史上彰显“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里程碑式案例。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投入资源、开展活动所形成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作出有损该权益的新行为。

某民公司正是基于2000年的批复,才敢于进行大规模投资。政府事后的毁约行为,直接侵害了这种信赖。法院的判决,不仅保护了某民公司的具体财产权益,更从更高层面确认:政府的承诺不是儿戏,其行为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侵害企业的信赖利益,就是破坏经济发展的信用根基。

3、企业维权启示:面对政府违约的战略与战术

本案为企业应对类似政企纠纷提供了极其宝贵的行动指南。

第一步:牢固确立“权利意识”,敢于依法维权。

企业必须认识到,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行政许可等,是受《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保护的财产性权利。当地方政府以“规划调整”、“政策变化”、“优化整合”等理由单方违约、收回权利或“一女二嫁”时,不能简单地视为“不可抗力”或“政治任务”而忍气吞声。要坚信,法律是维护市场公平和政府诚信的最后防线。

第二步:精准锁定“违法点”,聚焦程序与信赖利益。

在维权策略上,应学习本案的诉讼智慧。不必过度纠缠于商业细节或地方政策的“合理性”,而应直击行政机关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与是否侵害信赖利益这两个核心法律问题。重点审查:

政府作出新决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法定程序?

是否对先前作出的、企业赖以投资的承诺或授权进行了合法、妥善的处理?

新的决策是否考虑了企业已经形成的合法投入与合理预期?

第三步:系统构建“证据链”,夯实维权基础。

法律主张需要事实支撑。企业应从取得权利之初就建立完整档案,包括:政府颁发的所有批文、许可证书;项目投资的所有合同、票据、支付凭证;证明项目进展与经营状况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与政府部门就相关事宜的所有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这些证据是证明“信赖利益”存在及其大小的关键。

第四步:善用“四步维权法”,阶梯式推进解决。

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常采用系统化的“四步维权法”:

行政沟通与律师函告:委托律师向相关政府部门发出正式法律意见,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与法律风险,争取在诉讼前通过协商解决。

申请信息公开与复议:依法申请公开相关决策文件、会议纪要等,摸清决策全貌。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废止批文的通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如协商、复议无效,果断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可包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违法决定,并可就造成的损失一并或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谈判与执行:利用生效判决的有利地位,与政府重启谈判,争取赔偿、补偿或替代解决方案,并监督判决的执行。

结语:河南这起燃气特许经营案,其判决书的价值远超个案救济。它如同一座灯塔,照亮了政企关系中经常模糊不清的边界。它向所有地方政府宣告:权力必须在程序的轨道上运行,诚信必须是执政的底线。它也向所有市场主体传递信心:在中国,基于对政府承诺的信任而进行的合法投资,法律将提供坚实的保障。

此案警示,地方发展不能以牺牲法治和诚信为代价。招商引资时“甜言蜜语”,规划一变就“翻脸无情”的短视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地区长远的信誉与发展潜力。对于企业而言,此案鼓舞其在遭遇不公时,应摒弃“民不与官斗”的旧思维,拿起法律武器,专业、理性地捍卫自身“信赖利益”。只有当每一份合法的契约都被敬畏,每一次政府的承诺都被恪守,我们才能真正拥有一个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创新与投资的源泉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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