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哈密某装饰公司(甲公司)的负责人拿到那份结算单时,心里咯噔一下。白纸黑字上,由项目负责人许某某签字确认的门窗单价是740-900元/平方米,而他们与总包方乙公司当初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823元/平方米。该以哪份为准?更让他窝火的是,工程款迟迟未结清,当他试图追讨时,许某某说自己是“代理人”,责任在公司;发包方丙公司说“钱早付给总包了”,与自己无关。
一场围绕一百多万工程款的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这起案件清晰地提出了两个每个乙方都可能遇到的灵魂之问:双方事后签署的结算文件能否改变原合同单价?当项目出现纠纷,除了签合同的总包方,实际签字人和发包方到底要不要一起担责?
1、纠纷的核心:是“合同违约”还是“合意变更”?
本案事实脉络清晰:甲公司中标并与乙公司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单价823元/㎡)。工程完工后,乙公司的现场项目负责人许某某出具结算单,确认了新的单价和总价(740/900元/㎡)。甲公司认为对方擅自降价违约,并主张许某某个人及发包方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为这场争议画上了清晰的句号,其裁判逻辑直指商业合作中的根本原则。
首先,关于单价之争:结算单的法律效力优先。
甲公司主张应按原合同823元/㎡结算,这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却难以成立。法院的判决依据是 “意思自治” 与 “合同变更” 原则。虽然原合同有明确单价,但工程完工后,双方授权代表(许某某作为乙公司代理人)通过签署结算单的方式,重新确认了工程量和单价。这份结算单,在法律上被视为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的 “补充协议”或“变更确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签署结算单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它就代表了双方在项目完结时最新的、真实的一致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采纳结算单价格作为定案依据,并非支持“违约”,而是尊重了双方事后达成的 “合意变更”。这提醒所有承包商,结算文件签字需谨慎,一旦签署,很可能意味着对原条款的重大变更。
其次,关于责任主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铁律”。
这是本案更具普适教育意义的焦点。甲公司为了增加回款保障,将签字人许某某和发包方丙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院坚决地驳回了这一诉求,其依据正是合同法基石之一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
为什么告不倒签字人许某某?
因为他在合同中的身份明确标注为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民法典》,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许某某签字出具结算单,是履行其项目负责人职责的代理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付款责任的主体是乙公司,而非许某某个人。将项目负责人列为被告,在实践中常见,但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个人担保或超越代理权限,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拉不进发包方丙公司?
甲公司援引了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但法院首先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定性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法院查明丙公司作为发包人,已向总包方乙公司支付了远超涉案工程款的款项(8900余万元),不存在“欠付”事实。因此,无论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甲丙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还是基于事实(丙公司已付款),丙公司都无需直接向甲公司承担责任。
2、判决解析:一份“各归其位”的责任认定书
哈密中院的二审判决,是一份清晰界定商业链条中各方法律位置的范本:
付款责任:明确无误地归属于合同相对方——乙公司。判决乙公司依据结算单金额支付门窗工程款165.87万元及包顶施工费10.93万元,并计付相应利息。
质保金处理:严格尊重合同约定的12个月质保期,将质保金4.98万元单独列出,其利息起算点自质保期满后开始计算,体现了对合同条款的细致执行。
费用承担:支持了合理的保全费,但驳回了甲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因为后者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合同也无约定,法院不予支持。这提示当事人,维权成本中的间接费用能否获赔,存在不确定性。
责任隔离:彻底排除了许某某的个人连带责任和丙公司的支付责任,使责任主体纯粹化、法定化。
3、商业启示:如何规避类似风险?
本案虽以甲公司部分诉求获支持告终,但其诉讼策略中的“扩大被告”并未成功,且需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过程颇费周折。它给所有从事类似项目的公司(尤其是分包商、供应商)上了生动一课:
警惕“结算单”的终极效力:在项目最终结算时,务必对结算文件上的每一项金额、单价保持最高警惕。它可能覆盖并取代原合同约定。若对结算价格有异议,应在签字前明确提出并书面保留异议证据,切勿为尽快回款而草率签署。
牢牢锁定合同相对方:签约时,明确对方盖章主体的法律资格和履约能力。履行中,所有书面指令、变更、结算尽量要求对方公司盖章确认,或至少明确经办人的授权依据。发生纠纷时,应将合同相对方作为首要和核心的追索对象。
审慎使用“连带责任”诉求:要求合同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是严苛的法律主张,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担保、合伙、共同侵权等)作为依据。随意扩大被告范围,不仅可能无法获得支持,还可能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影响法院对核心争议的关注。
重视对上游付款情况的调查:若想依据法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追责(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有时可行),必须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需要确凿证据证明发包方 “欠付” 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取证。
结语:这起门窗安装纠纷的判决,宛如一次精准的“法律解剖”。它将纠结在一起的项目负责人、发包方、总包方清晰剥离,让责任回归到合同签署的源头。它告诉我们,在商业世界,白纸黑字的契约及其依法衍生的变更文件,是界定权利和义务最坚实的边界。
对于乙方而言,最大的安全保障不在于事后能拉多少人“连带”,而在于事前签下一份权责清晰的合同,并在履行过程中对每一个可能变更核心条款的签字都慎之又慎。市场有风险,博弈靠规则,而规则的生命力,正蕴含在这份“把账算清、把人找准”的判决逻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