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承诺说变就变?云南燃气特许经营权案拷问政府契约精神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05浏览量:3

导读:一座县城,两家燃气公司。一家,是十年前招商引资而来、已投入运营并建成数十公里管网的企业,手握白纸黑字的三十年特许经营协议;另一家,是县政府新近通过招标引入、尚未实质性供气的“新面孔”,却获得了同一区域的崭新授权。当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单方面取消前者的合法经营权,引发的不仅是一起行政官司,更是对地方政府诚信、法治营商环境与“新官”如何理“旧账”的尖锐拷问。这起从云南镇雄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如同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政企合作中那些最复杂、最纠结的法治命题。

1、从“黄金承诺”到“一纸废约”:一场持续十年的信任崩塌

时间拨回2011年。为发展地方公用事业,云南省昭通市面向社会招商引资,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中标,获得了覆盖昭通市行政区域、为期30年的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根据框架协议,该公司可在下属各县设立子公司开展具体业务。

2012年,镇雄中城然气有限公司应运而生。2013年5月,经过正式程序,该公司与镇雄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镇雄县城镇燃气建设和经营项目协议书》,白纸黑字地确认了其在镇雄县域内为期30年的独家特许经营权,经营期至2043年。

此后十年,这家民营企业克服了当地复杂地形和重重困难,真金白银地投入超过1.3亿元,累计建设了数十公里的中压管网和乡镇连接线,并建成L-CNG加气站,自2013年起就开始为当地居民和工商业稳定供气。2022年初,公司更是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完成了所有法定的合规手续。

然而,就在企业刚刚步入投资回报期,准备收获长期耕耘的果实时,风向骤变。2022年8月,镇雄县多部门联合下发公告,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一个月后,县政府一纸《终止协议通知》,以“股权变更不合规、存在安全隐患、供气能力不足”等理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十年前的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更具戏剧性的一幕是,2024年2月,镇雄县政府通过新的招投标程序,将同一区域、同样为期30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了“昭通市燃气有限公司”。一个讽刺的局面由此形成:被剥夺经营权的“旧企业”,因涉及民生保障,在诉讼期间仍被要求维持基本供气,持续承担运营成本和保供责任;而新获得授权的“新企业”,在拿到经营权后相当长时间内并未实际开展运营。经营权与运营责任的分离,让当地燃气供应一度陷入混乱。

2、法庭上的较量:司法如何审查行政权力的“任性”?

面对县政府的“废约”行为,镇雄中城然气没有沉默,而是选择了依法维权,提起行政诉讼。这场法律较量,清晰地展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与制约。

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中,县政府提出的各项解约理由被逐一审视和驳斥:

关于股权变更:法院查明,企业的股权变更履行了相关程序,且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不构成违约。

关于安全隐患:企业已对所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经第三方机构复查合格,符合安全运营规范。

关于供气能力:企业一直持续供气,县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无法满足需求的“重大违约”。

2024年6月,昭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认定县政府作出的《终止协议通知》主要证据不足,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然而,判决并未支持企业“恢复经营权”的请求,而是采用了“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判决方式。法院的考量是,此时县政府已与新的企业签订了协议,若简单撤销原终止行为,可能影响当前已“形成”的公共利益(即新协议下的经营安排)。

双方均提起上诉。2024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高院同样指出县政府的行为违法,但也认可了一审法院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判决选择。

案件并未就此终结。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提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法院的介入,为此案最终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以及为全国同类案件确立更清晰的裁判规则,带来了决定性转机。

3、超越个案:纠纷背后三个必须直面的法治核心问题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远超出一场普通官司的意义。它像一把手术刀,剖开了当前政企合作、特别是特许经营领域几个深层次的法治病灶。

第一,行政优益权的边界在哪里?

政府部门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在行政协议中确实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然而,这项权力绝非可以任意挥舞的“尚方宝剑”。其行使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一是要有充分、确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莫须有”;二是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听取意见、评估影响、依法补偿等。本案中,县政府提出的理由被司法审查逐一否定,且未进行任何补偿,这正是滥用行政优益权的典型表现。

第二,“公共利益”是“万能理由”吗?

在本案判决中,“公共利益”成为法院未判决恢复经营权的一个重要考量。这引发了一个更深层的思考:公共利益应当由谁来界定?如何界定? 当“保障稳定供气”这一公共利益,与“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保护投资信心”这另一重大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权衡?简单地以“存在新经营者”为由,否定原合法经营者的权利,是否是一种粗放的、甚至可能掩盖前期行政错误的做法?真正的公共利益,应当建立在合法、守信的基础之上。

第三,政府的契约精神价值几何?

燃气、供水等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巨大、回报周期长。民营企业之所以敢于投入数亿资金,是基于对一纸长达30年政府协议的信赖。这种信赖,是营商环境最宝贵的基石。如果地方政府可以因为领导更替、政策调整或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新合作,就轻易否定过去的庄严承诺,上演“新官不理旧账”或“择肥而噬”(将成熟项目转给其他主体)的戏码,那么受损的将不仅是单个企业,更是整个地区的政府公信力和投资吸引力。招商引资时的各种优惠承诺,最终都可能沦为“空头支票”。

4、镜鉴与出路:如何让政企合作真正行稳致远?

镇雄燃气案无论最终判决如何,都已为各方敲响了警钟,并指明了未来改进的方向。

对地方政府而言,必须完成从“管理者”到“平等履约者”的心态与角色转变。

签约务必审慎:在签订长期特许经营协议前,应做好充分论证,权责条款应清晰、对等、可执行,避免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

履约必须守信:将协议履行纳入法治轨道和绩效考核,杜绝“权大于法”、“以言代约”的思维。

行权必须合规:行使行政优益权时,严守实体和程序双重合法底线,并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展现责任政府的担当。

对民营企业而言,则需强化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事前防范:聘请专业法律团队参与重大政府项目的谈判与缔约,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政府违约的具体责任与补偿计算方式。

事中留痕:规范经营,并完整保存所有投资、审批、运营、沟通的证据链条。

事后维权:面对不公,要勇于并善于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

对于司法系统,此类案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审判中精细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既要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为侵权借口,也要探索在确需变更时如何通过判决设计(如高额赔偿、替代履行方案等)来实质性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引导政府诚信施政。

结语: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让这起案件进入了最后的司法决断阶段。其最终判决,将不仅决定一家民营企业的生死,更将为全国范围内如何处理类似政企纠纷树立一个标杆。它关乎的,是每一条政府承诺的“含金量”,是每一位投资者评估风险时对当地法治环境的“信心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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