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对方不履行,我该告谁?怎么告?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05浏览量:3

导读:当政府因修路、建学校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们的土地和房屋时,我们签下一纸补偿协议,期待能获得约定的新房或补偿款。然而,当对方迟迟不交房、不付款时,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我要去法院告他!”但紧接着,一连串更具体的问题便浮现出来:这算是民事纠纷还是“民告官”的行政官司?我该告跟我签协议的公司,还是告政府?该去哪个法院起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再审裁定,为这些困扰被征收人的核心问题,提供了清晰且权威的答案。

1、案件缩影:一纸十四年未完全兑现的安置协议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田某,是云南昆明盘龙区波罗村的一位村民。早在2011年,因当地“城中村”改造,田某与两家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昆明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白纸黑字,约定了回迁安置房的户型、面积,以及货币补偿、过渡费等内容。

然而,承诺并未完全如期兑现。据田某所述,项目安置房分三期建设,前两期交付尚可,但到了关键的第三期,纠纷产生了。田某认为,交付的房屋与协议约定存在出入。于是,她决定诉诸法律,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

她的维权之路一开始却走得很不顺畅。一审法院认为,这类纠纷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田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又认为她告错了对象——被告“不适格”,再次维持了驳回的裁定。案件似乎走进了死胡同,直到田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拨云见日:最高法厘清四大核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下级法院裁判中的问题,系统地阐述了此类纠纷的正确处理路径。其论述主要围绕以下四个焦点展开:

焦点一: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行政协议”争议?——这是决定诉讼成败的根本属性问题。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定性问题。与田某签约的是两家公司,看似平等的商业主体,这是否就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合同呢?最高法的裁定给出了明确的否定回答。

最高法指出,本案纠纷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引发。无论签约主体是谁、协议形式如何,其实质都是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这一行政行为所派生出来的。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并非平等主体自愿协商的结果,而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因此,围绕这份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本质上属于“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而不能走民事诉讼的渠道。

裁定中特别纠正了一个常见的错误引用:过去,在依据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时代,类似纠纷有时按民事案件处理。但最高法强调,该条例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早已不适用。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来定性,由此确立的协议纠纷毫无争议地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焦点二:到底该告谁?——揭开“适格被告”的面纱。

告错了人,是田某一审败诉的直接原因。她起诉的是“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但最高法通过调查案涉项目的历史组织实施情况,揭示了真正的责任主体。

调查发现,当年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拆迁补偿政策的,是“原盘龙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该机构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合署办公。虽然指挥部办公室没有直接在协议上签字,而是“委托”了前述两家公司去签约,但这种委托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行政委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法定授权而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因此,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即行政机关承担。既然原指挥部的职能已由“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承接,那么,本案的适格被告就应当是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与田某签约的两家公司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法指出,不能因为协议形式上的签字方是公司,就掩盖了其背后代表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实质。

焦点三:该去哪家法院告?——级别管辖与法院的“释明”职责。

确定告谁之后,下一步是确定去哪里告。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的诉讼,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田某起诉区人民政府,从被告级别看,似乎应由中院管辖。

但最高法在裁定中阐述了两个重要原则:其一,当公民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受诉法院负有指导和释明的职责,应告知其正确的被告和管辖法院,而不能一驳了之。其二,在本案中,正确的被告是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一个区政府的工作部门),那么根据一般管辖规则,一审管辖法院就应是盘龙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最高法认为,二审法院本可在释明后,将案件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盘龙区法院,以减轻当事人“程序空转”的诉累。

焦点四:一人胜诉,众人可鉴——示范诉讼的效率与公平。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背景:在波罗村改造项目中,与田某情况类似的村民还有44人,都提起了相似的诉讼。面对这批“系列案”,最高法采取了 “示范诉讼” 的创新处理方式。

即选定田某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立案并深入审查,其裁判结果将成为处理其他44起同类案件的标杆。最高法在询问中征得了相关当事人的同意。这一做法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重复审理,也确保了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为处理群体性行政纠纷提供了高效、公平的解决方案。

3、判决结果与深远启示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田某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再审申请,但其裁定书远非简单的“驳回”。它如同一份详细的“维权路线图”,为田某和其余44名村民指明了方向:应当以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为被告,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要求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及支付相关费用)应当得到实体审理。

这份裁定对于广大可能面临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

认清协议性质,选对诉讼路径:首先要明确,因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一旦发生履行纠纷,应果断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这是维权成功的法律基础。

穿透形式看本质,找准责任主体:不要只看协议上是谁的签字。要追溯征收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找到真正有权、有责的行政机关。通常,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才是最终的义务承担者和适格被告。

善用司法释明,避免程序空转:如果起诉时被告或管辖法院选择有误,可以主动请求法院进行释明。一个负责任且有经验的律师,也会在此环节发挥关键作用,帮助当事人准确启动法律程序。

同类纠纷可寻求示范诉讼: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征收补偿纠纷,可以探讨采用或请求法院考虑适用“示范诉讼”模式,通过审理一个典型案件来推动整体问题的解决,提高维权效率。

结语:田某的案件虽未在最高法获得实体判决,但其再审审查过程本身,就是一次极具价值的法律澄清和权利宣示。它强力地纠正了实践中将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民事化”处理的错误倾向,巩固了此类协议的行政协议属性。它告诫地方政府,委托公司签约并不能转移自身的法定补偿职责;同时也指引公民,当“签约方”不履行承诺时,法律保障你向它背后的行政主体直接问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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