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事特办”引进企业投资,项目叫停后投资损失谁承担?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24浏览量:7

导读:为应对非洲猪瘟,城管局“特事特办”引进企业投资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承诺后续授予特许经营权。企业投入上千万元,项目运行一年多后被叫停。投资打了水漂,政府该不该赔?河南高院的一纸裁定给出了明确答案。

2018年,非洲猪瘟疫情严峻。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是主要传播途径之一,各地紧急部署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三门峡市城管局面临同样的紧迫任务。但正规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从立项、环评到招投标、授予特许经营权,周期漫长。疫情不等人。

怎么办?城管局选择了“特事特办”。

经协调,某公司被引入进来。城管局下属的环卫处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无偿提供21.481亩土地(使用期五年),用于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城管局向市领导提交“容错事项事前备案表”,明确该项目“边建设边完善手续”。

2018年12月,城管局发布通告,明确该公司为市区唯一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登记证的企业,禁止其他主体从事相关业务。政策保障、土地支持、排他性许可——企业信心满满,全力投入。平整土地、修建厂房、购买设备车辆,一切就绪。2019年初,项目正式运营。每天,专用车辆穿梭于市区餐饮门店,收集餐厨垃圾运回处理厂。环卫处对收运量进行确认盖章,企业按流程规范运行。

然而,一年后,问题浮现。城管局承诺的“完善手续”“招投标授予特许经营权”迟迟没有下文。企业多次沟通,始终得不到明确答复。没有正式特许经营权,无法申请国家补贴,无法签订长期服务合同,运营难以为继。

2020年,在持续运营14个月后,企业被迫停产。2024年,城管局在其官方平台发布通告,将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处理权授予另一家公司。这意味着,企业的所有投入——厂房、设备、车辆、前期费用——彻底沦为“沉没成本”。

1、一审二审:政府应当补偿

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城管局补偿投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城管局以“特事特办”方式引进企业投资,并承诺后续授予特许经营权,企业基于此信赖进行投资并实际运营,城管局事后未履行承诺,导致企业产生实际投入损失,应当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行政补偿。

判决城管局补偿企业实际投入损失281.8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城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城管局仍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2、再审焦点:政府该不该赔?赔多少?

城管局的再审理由,集中在三个层面。

第一,否认特许经营许可的存在。城管局称,土地是免费提供一年,不是五年;通告是为“今后的行政许可做准备”,并非已经授予许可;企业建设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证,投入不应补偿。

第二,否认损失因果关系。城管局认为,企业停止经营是其自身原因,与城管局无关。

第三,质疑补偿标准。城管局称,企业投资未经合法审批,不应按审计报告认定的实际投入补偿。

河南高院的审查意见,逐条驳回了这些理由。

3、法院说理:为什么必须补偿

关于是否应当补偿的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但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本案中,城管局为履行城市餐厨垃圾管理职责,按照“特事特办、边建设边完善手续”的原则引进企业投资,承诺后续授予特许经营权。企业基于此信赖进行投入,项目实际运行,承担了社会责任。城管局事后未组织招标、未授予经营权,导致企业投资损失。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关于补偿金额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补偿标准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按照实际投入损失确定补偿。

本案涉及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正属于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以企业实际投入损失作为补偿依据。城管局曾委托三门峡市审计局对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认定的实际投入损失为281.89万元。这份报告是城管局自己委托的,审计结论应予采信。

至于企业建设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证的问题,法院指出:这正是“特事特办”的结果——为应对疫情紧急情况,城管局要求企业“边建设边完善手续”。现以“无规划许可”为由否定投入价值,有违诚信,也不符合“特事特办”的初衷。

2025年,河南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三门峡市城管局的再审申请。

4、本案启示:招商引资不是“一锤子买卖”

这起案件,为处理类似政府承诺引发的投资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第一,政府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机关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责,以“特事特办”方式引进企业投资,并承诺后续授予特许经营权,企业基于该信赖进行投入的,政府应当信守承诺。事后变卦,导致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补偿责任。

第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是空话。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本案中得到生动诠释。政府不能以“当时只是说说”“后来政策变了”为由一推了之。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投入真金白银,这份信任值得法律保护。

第三,补偿标准以实际投入损失为限。

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特许经营项目,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实际投入损失确定,不包括预期利润、可得利益。审计报告是认定实际投入损失的主要依据,只要程序合法、结论公允,应予采信。

第四,“特事特办”不能成为事后赖账的借口。

政府为应对紧急情况,要求企业“边建设边完善手续”,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事后不能反过来以“手续不全”为由否定投入价值,更不能以此推卸补偿责任。否则,“特事特办”就成了“先骗进来再说”。

2018年,企业满怀信心投入这场“特事特办”的紧急任务。厂房建起来了,设备运转起来了,餐厨垃圾日产日清,为疫情防控立下汗马功劳。2024年,项目被另一家企业接手,原本的投入者,只能拿着法院判决书,追索那笔迟来的补偿。

从“特事特办”到“依法补偿”,这起案件走了六年。六年里,企业没有等来特许经营权,没有等来国家补贴,没有等来持续运营的机会。但它等来了一个判决——确认政府应当为未履行的承诺“买单”。这份判决的意义,远不止281.89万元。

它告诉所有与政府合作的企业:政府的承诺,不是“说说而已”;你的投入,不是“自担风险”。当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要求你“特事特办”时,你的信赖、你的投入、你的损失,法律都看在眼里。

它也告诉所有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招商引资不是“一锤子买卖”,事后的“变卦”要付出代价。即使项目因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即使手续因“特事特办”而未完善——只要企业基于对你的信任投入了,你就要为这份信任负责。

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2025年河南高院的这份裁定中,留下的最深刻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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