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项目被收回,法院为何认定“为了公共利益”?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09浏览量:6

导读:2016年4月12日,对于盐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来说,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日子。这一天,他们与盐山县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了《盐山县生活垃圾再生能源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拿到了为期三十年的特许经营权。签约第二天,县政府就召开了项目开工调度会,常务副县长亲自部署,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明确开工时间,定期督查进度。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负责人悉数到场,气氛热烈,干劲十足。

可谁能想到,三年后的2019年,同样是这个县政府,一纸决定收回了这份特许经营权。理由是:项目未批先建、手续不全,已不可能实现协议目的,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收回。

环保科技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败诉,二审再败。法院的判决书写着:收回决定实体正确,程序合法。可公司想不通:当初催着我们开工的是你们,现在说我们未批先建的也是你们。这“公共利益”四个字,究竟是谁的利益?

1、签约与开工:一天之差的两个版本

2016年4月12日,环保科技公司与盐山县政府签订《协议》,获得盐山县生活垃圾再生能源BOO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期限三十年。协议第6.4条约定:本项目在选址确定、办理完毕有关立项手续后,乙方进入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第二天,4月13日,盐山快报发布了一则消息:县政府召开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开工调度会,明确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项目开工建设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前期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参会的部门包括县土地局、城管局、住建局等。

环保科技公司理解:这是政府在下达开工指令。于是,他们开始组织施工。

2、从推进到叫停:三年间的态度反转

2016年4月签约开工之后,环保科技公司陆续推进各项前期工作。县发改局出具了项目手续函,县国土局出具了用地预审意见,县住建局出具了规划意见,县环保局也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从表面看,一切都在按部就班推进。

但暗流已在涌动。2016年12月,县住建局向北京恒某公司(环保科技公司的母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月,县环保局对环保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17年之后,项目的推进明显受阻。到2019年3月,县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3月25日作出决定:收回环保科技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3、收回的理由:未批先建与目的不能实现

县政府在收回决定中列举了多条理由:

其一,未批先建。协议明确约定,要等立项手续办理完毕才能进场施工,但环保科技公司在相关供地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已经开展了项目建设。

其二,手续不全。直至收回决定作出时,涉案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相关手续仍未取得,项目在法律上不具备继续推进的条件。

其三,协议目的已不可能实现。一个垃圾发电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果长期停留在“手续不全”的状态,既无法投产,也无法服务民生,继续维持特许经营权已无意义。

4、公司的抗辩:是你们催着我们干的

环保科技公司对此有完全不同的说法:

第一,未批先建的过错不在我方。签约第二天县政府就召开开工调度会,常务副县长明确要求加快进度、按时完成,作为企业,我们理解这是政府在催我们开工。

第二,手续办不下来的过错也不在我方。根据《协议》第17.1条,县政府有义务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审批、环评等手续。而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听证程序违法。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县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流于形式,未能真正保障公司的程序权利。

5、法院的认定:实体正确,程序合法

河北高院经审理,作出了(2020)冀行终467号行政判决。

关于实体问题:法院认定,环保科技公司确实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形,违反了《协议》第6.4条的约定。且至今未取得工程建设所需相关手续,从案件事实看,客观上已不可能实现协议的目的。因此,县政府为公共利益收回特许经营权,并无不当。

关于程序问题:法院指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只规定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没有关于组织听证的强制性规定。县政府在本案中主动组织听证,恰恰是为了保障环保科技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上不存在违法。

关于一审判决:法院认可一审“被告主张原告通过欺骗手段骗取特许经营权证据不足”的认定,但认为实体上收回决定正确,程序上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未解的难题:过错与损失的归属

判决落下帷幕,但环保科技公司的疑问还在:当初签完协议就开调度会,催着企业开工,现在却拿“未批先建”说事,这公平吗?手续办不下来,是因为政府不再协助办理,现在却说“手续不全所以目的不能实现”,这合理吗?听证会开了,但只是走个过场,程序上真的没问题吗?

法院判决书最后一句话是:“因收回特许经营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补偿,具体补偿事项应另案处理。”这意味着,环保科技公司还可以就损失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但“补偿”还是“赔偿”,一字之差,性质天壤。补偿是无过错情况下的弥补,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环保科技公司坚持认为:错不在我,应当是赔偿。

结语:盐山的垃圾发电项目,最终没能发出电来。三年时间,一个企业从满怀希望到黯然退场,留下的是一纸判决和一个待解的赔偿官司。

“公共利益”这四个字,在判决书里被反复提及。它是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由,也是法院维持判决的支撑。可对于盐山合创公司来说,它想问:当初催着我们干的时候,公共利益在哪里?现在把我们清退的时候,我们的利益又在谁的考虑范围之内?

收回特许经营权,为了谁的利益?这个问题的答案,也许不在判决书里,而在下一场赔偿诉讼的庭审中。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