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项目被收回,政府内部批复能否成为诉讼对象?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10浏览量:5

导读:2006年冬天,甲县政府与一家置业公司签下了一份招商引资协议。项目是生态度假中心,占地三万多平方米,土地价格、供地方式、双方义务都写得清清楚楚。协议里还有一条特别的约定:如果企业因资金问题不能按期开发,政府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十年后,2017年12月,县政府作出一份编号139号的《批复》,原则同意收回这家公司使用的312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注销土地使用证。两个月后,县国土局以这份《批复》为依据,直接公告将企业的土地证作废。

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份《批复》。一审法院说:这是内部文件,但已经外化了,可以告;但你们确实没开发,政府收回符合约定,驳回。二审法院却说:收回土地的程序严重违法,调查、通知、听证全没有,撤销!

一份内部批复,两级法院,两种判决。招商引资项目被收回,政府的内部文件到底能不能告?收回土地需要走什么程序?这个案子,把这些问题都摆在了台面上。

1、招商签约:十年后的收回之争

2006年12月8日,甲县政府与乙置业公司签订甲县生态度假中心项目开发协议。约定项目概况、土地价格、供地方式、双方义务,还特别约定:企业取得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和相关开工手续后,如因资金问题不能按期开发,县政府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此后,置业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2016年12月,县政府负责人针对企业调整项目规划容积率的申请,批复“依法依规办理答复”。

2017年12月31日,县政府作出甲政土字〔2017〕139号《批复》,原则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收回置业公司使用的3124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注销土地使用证。

2018年2月19日,县国土局以这份《批复》为依据,直接将置业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告作废。没有收回决定书,没有调查通知,没有听证会。

2、一审判决:内部文件已外化,但收回符合约定

置业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县政府的《批复》。

一审法院首先认定:这份《批复》虽然是内部文件,但县国土局以它为直接依据公告作废土地证,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可以起诉。

但实体上,法院认为:协议约定如果企业因资金问题不能按期开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企业取得开发手续后一直未重新开工建设,县政府作出《批复》收回土地,符合约定。因此,驳回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3、二审逆转:程序严重违法,撤销!

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断。

关于受案范围: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意见——内部行为外化后可诉。

关于实体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项目停工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前期政府没有把土地使用证的手续办好。应当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关于程序问题:这是二审判决的核心。法院指出: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核实
- 未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未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
- 未在网上公示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

在完全未履行这些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县政府即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批复》。

4、法律分析:内部行为外化与收回程序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何时可诉?

本案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政府内部的批复文件,能不能告?

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行申580号裁定中明确:认定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外部化,关键在于行为本身是否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

本案中,县政府的《批复》虽然没有直接送达企业,但县国土局以它为直接依据公告作废土地证,企业的土地权利被实质性剥夺。《批复》的效力已经外化,当然可诉。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公布了吉德仁等诉盐城市政府行政决定案,明确会议纪要就特定事项作出决定并被执行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个原则沿用至今。

第二,收回闲置土地需要什么程序?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包括:

(1)调查核实: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核实
(2)发出文书: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
(3)听取意见: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4)公示告知:认定结果应当网上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方
(5)作出决定:在上述程序完成后,方可作出收回决定

本案中,县政府在国土部门完全未履行这些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以《批复》方式收回土地,程序严重违法。

5、招商引资纠纷的启示

律师在评析中指出:招商引资项目为何纠纷较多?各地在招商初期往往许以各种优惠政策,有的打法律擦边球,有的可能就在法律框架之外。企业入驻后,或因前期承诺不兑现、或因领导换界、或因新领导对项目另有想法,引发纠纷。有的企业被“吓跑”“赶跑”,有的陷入连环诉讼后被拖垮。

本案中,从2006年签约到2017年收回,历时十一年。协议里那条“因资金问题不能按期开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的条款,成了政府收回的“尚方宝剑”。但法院的判决提醒我们:即使协议有约定,即使企业确有未开发的事实,政府收回土地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再好的实体理由也可能被推翻。

结语:一份内部批复,十年招商引资,两年诉讼拉锯,最终以程序违法被撤销告终。这个案子给所有参与招商引资的企业和政府都提了个醒:

对企业来说,签约时要关注协议的每一条款,特别是“收回”“解除”这类风险条款;履约时要保留所有证据,包括政府承诺、协调记录、审批文件;发生纠纷时,要关注政府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对政府来说,招商引资的承诺要诚信,但更要守法。收回企业土地,不能只靠一纸内部批复,不能只凭协议里的一句“有权收回”,而必须走完调查、通知、听证、公示的全部法定程序。程序正义,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而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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