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份依法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何能被几份内部流转的会议纪要悄然架空?当行政许可已依法生效,行政机关能否以内部文件直接否定其法律效力?如果变更许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那么未经告知、听证、书面决定,仅凭会议纪要就将生态扶贫搬迁项目改头换面,其法律依据何在?当腐败分子直接参与决策、主导项目性质变更,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又该如何落地?
手续齐全:惠民工程的合法开端
2014年,某某县以正式文件将西某村六社列为乡镇自建类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同年,县城乡建委复函明确,该地块未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项目落地扫清规划障碍。2015年,项目审批全面落地:政府依规申请用地预审,国土房管预审文件正式通过;10月29日,城乡建设委员会向项目实际投资人田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项目的建设名称、位置与规模。
拿到法定许可后,田某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投入巨资推进项目:土地流转、地质勘探、地灾评估、环评、施工设计图编制、基础土石方与主体工程施工全面铺开。从政策设计到审批落地,前头包项目本应是县脱贫攻坚与民生保障的标杆。
命运反转:三份内部纪要废掉合法许可
2018年,项目推进的关键节点,一场致命转折悄然而至。县政府以三份内部文件,单方面改写了项目的性质:
- 2018年2月26日,县政府办公室《备忘录》首次提出,前头包地块仅用于地质灾害受灾户安置,不予安置生态搬迁户;
- 2018年3月21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将项目定性为地灾搬迁安置点,参照拆迁标准补助;
- 2018年5月16日,党政办公室纪要,进一步固化搬迁对象与补助标准。
三份内部流转的文件,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告知、听证、申辩程序,没有启动行政许可的撤销或变更流程,就直接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改成了地灾滑坡搬迁安置小区。
2020年,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这份会议纪要,向持有合法许可证的项目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把合法工程定性为“违法建筑”。在后续网络舆情回复中,官方公然否认2015年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声称项目“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值得警惕的是,2018年改写项目命运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原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局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汪忠来,原巫山县城乡建委主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龚道辉——二人均已因违纪违法被查处。
法治拷问:内部纪要无权废掉法定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具有公定力、确定力与拘束力,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只有两种法定情形可以变更许可: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二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便符合以上情形,给公民、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也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专家指出: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公文,仅用于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绝对不能作为撤销行政许可、认定违法建设的执法依据。要否定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启动调查、听证、作出书面决定等完整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与听证权。相关部门用内部纪要架空合法证件,既没有法律依据,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公然突破了依法行政的底线。
代价惨痛:投资归零,维权陷入死循环
项目全面停滞,带来双重灾难性后果。对投资人田某而言,土地流转、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巨额投入全部付诸东流,如今债务缠身、生活困顿。对山区群众而言,生态搬迁的安居梦彻底破碎,原本规划的安置房烂尾,群众只能长期居住在交通不便的房屋中。
多年来,田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要求要么确认许可证效力、恢复施工,要么依法赔偿损失。但相关部门始终以“正在研究处置方案”无限期拖延,既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也不启动补偿程序,维权彻底陷入“部门踢皮球、问题空转”的死循环。
结语:合法许可证难敌内部纪要,不仅是一个投资人的遭遇,更是基层治理的反面教材。行政许可的公信力不容透支,依法颁发的许可证是政府信用的核心载体;民生工程不容烂尾,生态搬迁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反腐肃纪不容留白,既要查处贪污受贿,更要纠治不作为、乱作为的权力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