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被执行人系县级政府时,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过程与普通民事主体有何不同?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另案起诉、申请复议——这些程序性救济权利,在政府债务纠纷中是否被异化为拖延履行的策略?当一份法律文书无法兑现为真金白银的清偿,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底线又该如何守护?
1、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工程款却迟迟未结
2014年1月,上海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某公司)响应县政府招商引资号召,签订协议建设某河景观工程、湿地公园等项目。项目完工后,县政府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剩余款项未付。2018年11月,东某公司依据县政府2014年10月出具的《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将县政府诉至高级人民法院,追索工程投资欠款。
2、管辖权之争:从上诉到撤诉
高院立案后,县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属地区重大民事诉讼集中管辖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山东高院认为,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属于山东法院辖区,于2019年1月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县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但在最高法审查期间,县政府“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接受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2019年5月,最高法裁定准许撤诉。
3、判决生效:县政府欠款1870万余元
高院依据县政府就案涉项目已完工工程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县政府欠款1870万余元。2021年11月,高院判决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东某公司工程投资欠款1870万余元及利息。东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2022年7月,最高法维持原判。
4、执行遇阻:县政府支付部分后提异议
因县政府未及时履行判决,东某公司于2023年12月向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责令县政府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24年4月,高院发出预失信决定书,要求10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维护政府机关声誉”,县政府向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汇入1339万余元。
但县政府认为,其支付及代东某公司履行的款项之和早已超出判决确定的数额,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驳回执行申请。高院审查后认定,截至2024年4月25日,县政府剩余应履行债务总额(含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1900余万元,扣除已汇入的1339万余元,仍需继续履行剩余债务。2024年8月,高院裁定驳回县政府的异议请求。
5、另案起诉:县政府在当地法院启动新诉讼
就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县政府还向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东某公司返还工程投资款551万元,并承担损失287万余元。次日,县法院裁定冻结东某公司应得执行款838万余元。该案原定于6月开庭,但至今未开庭。
6、最新进展:县政府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据东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介绍,县政府不服高院执行裁定,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结语:从管辖权异议到上诉撤诉,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异议,从另案起诉到复议申请,近十年的诉讼历程中,县政府以各种程序手段延缓着欠款的最终清偿。当一份生效判决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仍遇阻力,当政府机关以诉讼策略不断拉长维权周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何以保障?东某公司的遭遇,不仅是一起工程款纠纷,更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拷问。欠款终须偿还,问题只是:还要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