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已缴纳的罚款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03浏览量:3

导读:当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已经缴纳的罚款,还能不能要求退还?如果同一违法行为随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是否可以重新作出内容完全相同的罚款决定?“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语境下,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

%title插图%num

1、案件缘起:一次非法采砂,三重重罚

2020年11月的一个凌晨,邱某驾驶着自己的运输船,在长江某段水域航行时,被当地水利部门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船上满载的江砂系从另一城市水域非法偷采所得,共计6300余吨。水利局随后对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江砂。邱某当天便缴纳了30万元罚款。

但这起看似普通的非法采砂案件,却因为后续一连串的法律程序,演变成了一场关于“罚款该不该退”的拉锯战。

2、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

邱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1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水利局在告知邱某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后,尚未等到法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届满,便匆匆作出了处罚决定,实质上剥夺了邱某依法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法院明确指出:“虽然邱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水利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该行政处罚无效,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撤销了处罚决定,并未同时判令水利局退还30万元罚款。这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3、刑事追责:同一行为再受罚

几乎在同一时期,邱某的非法采砂行为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8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邱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追缴涉案江砂拍卖款,并判令邱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万余元。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邱某的辩护人曾明确向法庭陈述:水利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法院撤销,30万元罚款尚未退还。然而,刑事判决并未将这笔已被撤销的30万元罚款折抵邱某应缴纳的1万元罚金,而是要求邱某另行缴纳罚金。

4、退还申请遭冷遇:水利局重新作出“旧”处罚

刑事判决生效后,邱某于2022年11月向水利局书面申请行政赔偿,要求退还30万元罚款。水利局签收了申请书,却迟迟未予答复,也没有退还罚款。

更令人费解的是,就在邱某申请退款之前,水利局曾于2022年4月至5月期间,先后向邱某邮寄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三份文书使用的文号,竟然与已被法院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完全相同,处罚内容也如出一辙:罚款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江砂。这些邮件均因邱某拒收或无法联系而被退回。

水利局辩称,这是“依法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文号未变属于“小瑕疵”,但不影响邱某的实体权利。水利局还认为,邱某若对新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应当另行起诉该处罚决定,而不能直接要求退还罚款。

5、法院判决:罚款必须退还

案件最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利局败诉,30万元罚款必须退还。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刑事判决生效后,水利局不得再对邱某处以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本案中,在刑事法院判处罚金时,水利局原先作出的罚款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撤销,等于“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因此,刑事判决生效后,水利局不得再就同一违法行为对邱某给予罚款。

第二,水利局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水利局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试图重新对邱某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该处罚决定使用的文号与已被撤销的旧决定相同,邮寄送达未能有效完成,程序上也存在明显瑕疵。

法院据此判决:水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邱某30万元罚款。

6、案件启示:一事不再罚的边界

这起案件看似围绕30万元罚款的归属,实则触及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和刑法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究竟应当如何协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法院已经判处罚金,而行政机关尚未给予罚款的,就不再给予罚款。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双重财产性惩罚”,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行政机关原本已经作出了罚款,但这个罚款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了,而撤销的时间点恰好发生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这就使得在刑事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处于“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状态。因此,水利局不仅不能再对邱某作出新的罚款,连之前已经收取的那笔罚款,也因为处罚决定被撤销而失去了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案也提醒行政机关:程序正义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一个处罚决定,即便实体上于法有据,如果程序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会被法院否决。而一旦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机关想要“补救”,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简单地照搬原有内容重新发一遍,更不能忽视刑事判决已经作出的既成事实。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本案则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维权样本:当行政处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后,当事人不仅有权对抗新的处罚,还有权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罚款——即便违法行为本身确实应当受到制裁,也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法收费的正当理由。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