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采出的砂石土矿产品,怎样处置才合法合规?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13浏览量:6

导读: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的推进,各类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采挖出大量普通砂石土等矿产品。这些矿产品应当如何处置?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置?为何屡屡出现以工程整治为名、行违法采矿之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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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一个矿山整改项目引发的连锁问题

2022年,某市一露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因存在“半边山、一面墙”的安全隐患,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列入整改清单。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了整改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对工程整改拟采出的矿产资源进行了评估。城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按照出让收益价处置矿产资源量110余万吨,矿业权人向城区财政账户缴纳收益款480万元。工程整改完成后通过了验收并销号。

然而,该矿山在2023年、2024年持续实施界外采矿,最终被要求对违规处置的矿产品及违法采矿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城区政府已撤销违规审批处置矿产品的决定,并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同时,按照市场价格向矿业权人追缴违规处置矿产品应缴纳的价款,并将越界采矿行为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2、原因分析:四重问题环环相扣

(1)矿山采矿行为不规范

案涉矿山的矿业权人取得采矿权后,急于收回投资成本,未实施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也未严格按照审批的矿山设计开采方案作业,导致采矿过程中留下了“半边山、一面墙”的安全隐患。此外,该矿山为十多年前规划及出让,受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因素影响,在规定开采年限内限制了出让总量,这种历史遗留问题也在客观上加剧了开采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该露天矿山采用地方性企业自营模式,矿业权人为降低管理成本,仅配备了少数工程管理团队和作业人员,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参与决策权。同时,矿业权人为追求经营利益最大化,选择性开采出产量大、含泥少的建筑用石料灰岩矿,进一步增加了安全隐患。当前矿山采矿生产安全监管涉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虽然理论上要求建立共同执法监管模式,但在实践中,矿山出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仍然存在职能交叉、信息共享不畅、同向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3)违规处置矿产资源

自2019年以来,国家已出台政策明确要求: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工程项目采出的矿产品,必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然而,本案中城区政府直接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以自然资源出让收益方式收缴价款,绕开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种做法属于违规审批处置矿产资源,直接导致国有资源流失。

(4)以工程项目整治为名实施采矿

城区政府通过收缴矿产资源出让价款的方式,默许矿业权人进行安全隐患整治,并直接处置采出的矿产品。更为严重的是,政府违规将矿山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项目直接交由矿业权人实施,既未履行依法招投标程序,也缺乏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3、问题延伸:其他常见的违规处置情形

上述案例并非孤例。在实践中,借各类工程项目名义违规处置矿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借平整场地、土地整治、设施农用地等名义违规处置矿产品。建设项目为施工需要进行场地平整,或由于地形地貌原因,种植耕作层上露出石牙、埋有石灰石块体影响农作物种植,通过土地整治清理出矿产品,或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获批后进行场地平整采挖出矿产品。这些工程实施过程中采挖出的矿产品,本应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但有的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规避政策规定,擅自以工程整治名义审批处置矿产品。

二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规处置矿产品。有的项目在红线范围内采出多余矿产品,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置;有的项目仅取得临时用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却异地开采矿产资源用于本项目建设。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采矿和监管不力。

4、工作建议:四重“倒逼”实现源头治理

如何防止以矿山生态修复、场地平整等工程名义实施违法采矿?如何规范处置矿产品?笔者认为,必须从源头管控入手,融入现代智能化监管手段,形成四重“倒逼”机制。

(1)倒逼完善监管,堵住制度漏洞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从矿山选址、储量评估、周边环境、安全生产、地质环境治理等环节开始,与矿业权人共同研判开采方案可行性,不能将全部问题交由矿业权人自行解决。

具体而言:一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做好储量与开采资源、土地增减挂钩、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收益的统筹分析与决策;二是对矿山开采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开采设计方案要求,各行业监管部门做到每个环节服务指导到位而不错位,不留执法监管盲区;三是采用“互联网+”监管服务方式,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管系统模块,从矿山出让、开采许可、设计方案、安全生产、开采量审批、市场经营、生态保护到储量年报等环节,实现信息填报、上传、审核在系统中完成,各环节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杜绝人为因素干扰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2)倒逼各级政府严格落实矿产品处置审批要求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政策,明确要求涉及重大项目、矿山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建设等项目采出的普通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剩余部分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采挖普通砂石土,擅自销售获利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律认定为无证采矿。

各级政府应当做到:一是透彻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责任人员要熟悉矿产、安全、生态等领域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二是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对于工程项目采出的矿产品,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有效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三是有效跟进监管,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采出矿产品的执法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量和市场价格评估,及时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按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3)倒逼各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同向发力,对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生态修复、场地平整等工程项目采出的矿产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执法监管,做到信息共享互通。发现违法采矿及破坏生态行为,第一时间依法查处到位。同时,推广矿产资源执法监管信息模块系统,实现审批、监管、执法的数字化,提高执法效率与透明度。

(4)倒逼矿业权人依法生产经营

矿山具备出让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特别是当前政策要求必须是“净矿”出让。矿业权人获得采矿权证及开采许可后,必须严格制定开采设计方案,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开采。同时,应主动引进先进采矿技术,加强与勘测单位的技术合作,对矿产资源开采数量、作业面、安全隐患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全方位跟进监管。此外,矿业权人应严格落实“互联网+”监管系统服务模式,主动将日常管理数据信息上传系统,推动传统现场管理模式向智能化管理转变。

总之,规范工程项目采出砂石土矿产品的处置,既需要完善制度设计、堵住监管漏洞,也需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监管部门协同发力,更需要矿业权人依法合规经营。只有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真正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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