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2026年4月30日上午9:15
开庭地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3楼)
开庭律师:杨在明、岳亭
案 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再审)
被 告: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新桥镇人民政府、靖江市交通运输局
基本案情:恒兴公司通过协议置换、滩涂租赁等方式,在靖江市新桥镇川心港经营一个码头,并进行了投资建设(包括码头设施、道路、港道清淤等),该码头曾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于2019年12月被注销)。2019年至2020年,靖江市水利局、靖江市交通局、新桥镇政府先后向恒兴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要求其停止作业、自行拆除码头及相关建筑物,理由包括未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等。2020年9月8日,靖江市政府办公室形成备忘录,指定由靖江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各部门负责恒兴公司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费用由市财政承担。2020年9月11日及2021年3月,相关部门实际对恒兴公司的川心港码头及相关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恒兴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三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55亿元,后经一、二审未全部支持诉讼请求,目前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于2026年4月30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旁听坐席:10 个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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