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经销关系,就能主张商标归自己所有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17浏览量:3

导读:在商业合作中,经销关系与商标权归属之间的关系常常引发争议。很多企业主存在这样的困惑:与合作方签订了经销合同,对方申请的商标,自己能主张归自己所有吗?如果商标设计、产品概念等均由经销商一方提出,商标到底应该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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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顾:“江某白”商标争夺战

诉争商标为“江某白”商标,2011年由成都格某广告公司申请注册,后权利人先后变更为新某图公司、江某白公司。

2012年,新某图公司与江某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新某图公司为江某酒厂“几某”牌系列酒的定制产品经销商。定制合同明确约定:新某图公司负责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策划等内容,江某酒厂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这些设计、用语等内容(但合同未明确涉及“江某白”商标的归属)。

2016年,江某酒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新某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江某白”商标是为其设计的,应当归其所有,请求宣告“江某白”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江某酒厂的主张,裁定“江某白”商标无效。

江某白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一波三折: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撤销了无效宣告裁定,但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了无效宣告。最终,江某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江某白”商标归江某白公司所有。

2、裁判要旨:经销关系不等于商标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经销关系不必然导致商标归被代理人(合作方)所有。判断商标归属的关键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商标的提出主体是谁;二是被代理人是否有在先使用行为;三是双方合同对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3、法律依据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该条款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需要严格把握,不能仅凭存在经销关系就推定商标属于被代理人。

4、案件关键点解析

(1)为何“江某白”商标不归江某酒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核心原因在于:江某酒厂无法提供有效的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据,且“江某白”商标的图样、名称等均由新某图公司一方提出,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相关设计、概念等归新某图公司所有。江某酒厂以非自身已经拥有且已经使用的商标去申请宣告江某白公司已获授权的商标无效,且无法提出有效的在先使用商标证据,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2)经销关系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关系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在司法实践中作广义理解,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的代理人、代表人。然而,存在经销关系只是启动该条款审查的前提条件之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要主张商标权,还需证明该商标为其所有或其已在先使用。

(3)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经销合作中商标归属争议的典型案例,核心情节清晰,为广大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无论是江某白公司长达七年的维权历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改判,都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经销关系中商标归属问题上的审慎态度——不能仅凭存在经销关系就认定商标属于被代理人。

5、对企业商标保护的实务建议

(1)明确商标归属约定

企业在与合作方签订经销、定制等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商标、产品设计、广告用语等的知识产权归属,避免约定模糊引发后续纠纷。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中,如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

(2)留存商标相关证据

商标设计底稿、沟通记录、在先使用证据(如销售记录、宣传资料、发票等)应当妥善留存,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江某白公司正是凭借商标由其提出、合同约定相关权利归其所有等核心证据,最终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3)规范商标维权流程

遭遇商标无效宣告、商标侵权等纠纷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提起诉讼,避免错过时效。同时,切勿盲目主张权利,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本案中,江某酒厂以非自身已经拥有且已经使用的商标去申请宣告他人商标无效,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6、结语

该案例明确了经销关系中商标权归属的核心规则:经销关系不等于商标归属,不能仅凭“有经销合作”就主张商标归自己所有。商标归属的核心判断依据在于商标的提出主体、在先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

对于广大企业而言,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在与合作方建立经销、定制等合作关系时,应当重视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明确商标、设计等成果的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而陷入商标纠纷。同时,在遭遇商标权无效宣告等纠纷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权,守护好企业的核心品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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