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信访可视为明知征地批复存在?市中院判令省政府重新复议审查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21浏览量:3

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这是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常用的权利救济途径。但倘若征地批复作出已近10年,咱老百姓方才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得知其存在,又能否仍针对其申请复议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在山东省d市代理的案件中,2017年作出的征地批复直至2025年才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浮出水面,而省政府却认定咱村民已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进而将复议申请驳回……

那么,市中院将对此作出怎样的裁判呢?村民多年间就补偿问题反复信访能否视为其明知土地被征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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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金额都决定了,才得知征地批复存在?】

委托人穆先生是山东省d市某村村民,其在2011年6月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其占有使用该村30余亩土地种植藕池和蔬菜,承包期限10年。

2017年涉案片区启动征收项目,街道办委托评估公司对委托人的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在2018年出具了“评估表(单页)”给穆先生。穆先生对评估结果不服,自2021年起开始到不同部门信访,反映其藕池被占无法正常使用,而评估金额过低等诉求。

2023年7月,街道办应信访办理意见再次委托评估机构对穆先生的相应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虽略有提升,但仍与穆先生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穆先生始终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9月,委托人曾向xx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和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被告知其承包土地不涉及征收,其所申请的征地批复文件在我单位不存在。

直至2025年7月,区政府对委托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对其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25万余元。这份补偿安置决定书中明确提及了2017年省政府作出的368号征地批复,委托人此时才得知涉案承包土地早已有过征地批复。

2025年9月,委托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征地批复合法性申请审查。然而2025年12月,省政府却作出226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委托人的申请予以驳回,审查未能实质性进行。

【市中院观点:曾多次信访及作出评估报告均不能推定村民对征地批复存在知情】

眼看着自己对征地批复的救济权利因超期而面临丧失,委托人穆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12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所作的226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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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26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省政府辩称其在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清楚——原告穆先生在屡次信访的陈述中已明确表示其知道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且就其承包土地的价值已先后作出两次评估报告,足以推定原告明知征地批复存在的事实。

而原告却直至2025年9月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期限,省政府将其申请驳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杨小燕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强调,知道土地已被征收和知道征地批复的存在是两回事,不能因原告救济评估报告、多次信访等行为去推定其对从未依法公告、送达的征地批复也知情。

本案中,原告穆先生在信访活动中从未被明确告知涉案368号征地批复的存在,反而是在2023年其自行申请的信息公开中得到了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否定答复,被告知征地批复并不存在。

由此可知,原告系在2025年7月区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方才得知涉案368号征地批复的存在,那么其于2025年9月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被告省政府的驳回申请决定显然于法无据。

2026年3月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鲁01行初56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所作的驳回申请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所作的226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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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燕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实体层面的胜利从来都寓于程序当中,每一个救济程序都不容轻易放弃,而是要积极争取。“条条大路通罗马”的前提是路要通,而不能被堵上,本案的及时复议和诉讼无疑值得借鉴,省政府对征地批复合法性的审查也不应被视为“假动作”,而是往往有其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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