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河北邢台一家民营企业响应“气代煤”政策,自筹1.1亿元依法建设燃气管道项目,31公里管线于2025年1月全线贯通。然而,贯通当日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加装阀门”并令其停工。2026年3月24日,企业依法复工开展管道清扫,当地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未出示任何书面执法文书,直接关闭阀门、拉警戒线、驱离施工人员,用钢板将阀门焊死,并口头警告“谁再开阀门,将面临相应处理”。项目停工一年,管线锈蚀损毁,企业濒临破产。一张钢板焊死的阀门,拷问的是法治营商环境的底线。

1、依法投资建设,贯通之日反被停工
该企业依法设立,全流程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手续,证照齐全。响应邢台市“气代煤”政策要求,自筹资金1.1亿元,历经两年九个月施工,建设燃气管道项目。31公里供天然气管线于2025年1月全线贯通,具备投入运营条件。
然而,项目贯通当日,当地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加装阀门”,并以此为由要求项目停工。自2025年1月起,项目被迫停工长达一年,管线因长期闲置出现锈蚀损毁,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2、复工当天,警车到场、阀门焊死
2026年3月24日,企业为推进项目复工,依法开展管道清扫等前期施工,未实施任何违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抵达施工区域,关闭项目阀门,拉设警戒线,驱离施工人员,随后用钢板将阀门焊死,并口头告知:“谁再开阀门,将面临相应处理。”
整个过程,未出示任何书面执法文书,未出具行政强制决定书,无法院生效裁定,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未制作现场笔录。十道程序,未见履行。
3、程序争议:没有文书,执法依据何在?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十道程序:报告批准、出示证件、告知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本案中,未见任何书面材料,现场未出示执法文书,未告知依据和理由。这不是程序瑕疵,而是程序缺失。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和制止犯罪、维护治安。开关燃气阀门,属于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在未认定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执法力量直接封阀、焊死、驱离人员,其职责边界引发质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小企业促进法》均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不得随意干预合法经营。一个手续齐全、贯通在即的项目,被要求停工,复工当天又被现场封停,是否构成不当干预?
4、两个追问,直指核心
追问一:没有书面文件,执法依据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要求书面决定。执法装备清晰可见,执法依据却一片空白。如果执法可以不用文书,那法律规定的“书面”二字,还有何意义?
追问二:没有违法认定,执法边界在哪里?
企业手续齐全、施工合法,执法力量未认定任何违法事实,直接出动封阀焊停。这样的执法权限,由谁授权?
5、已有损失,国家赔偿能否挽回?
企业已投入1.1亿元,管线贯通一年,因停工锈蚀损毁,企业濒临破产。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漫长的赔偿程序,能否挽回一个濒死的企业?能否恢复失去的市场信心?这不仅是1.1亿元的账,更是法治营商环境的账。
6、谁的职责,谁应负责
民企是合法投资者,法治是底线。当新旧利益发生冲突,应当由法律和程序来解决,而非由执法力量直接封阀。相关监管事务,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本应获得支持的企业,不应被无故叫停。
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要求公安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法律要求政府平等保护市场主体。这些规定在本案中是否得到了遵守?如未遵守,谁来纠正?谁来追责?
结语:一张钢板焊死的阀门,拷问的是法治营商环境的底线。没有书面通知,没有行政强制决定书,没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法院裁定——只有现场行动,只有焊枪。法律写在那里,钢板焊在那里。谁不符合程序,谁应当纠正;谁超越职责,谁应当承担责任。这不是请求,这是权利;这不是纠缠,这是底线。阀门不开,追问不止;责任不追,正义不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