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八十一岁的李某,二十多年前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某大学大学生公寓工程。工程早已竣工结算,发包方已全额付款,总包方却以其单方制作的支出明细为由,声称已将大部分款项支付给下游。李某逐一核对,发现其中存在向已吊销执照的供应商付款、向无法核实的单位付款、重复记账、虚增钢材款等大量造假痕迹,涉及金额近两千万元。另一案件中,他实际出资70万元,工商登记却仅显示30万元,差额40万元去向不明。
两起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令人关注的是,高级人民法院督察组已将这两起案件列为涉法涉诉案件——意味着法院内部监督机构已认定案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然而,截至目前,再审程序仍未启动。二十三年,两起冤案,千万血汗钱,何时才能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1、工程款纠纷:四千余万结算款,总包方疑似造假侵吞
2003年,李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建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承建某大学大学生公寓工程。他组织人员、垫付资金、完成施工,工程于2003年11月竣工验收。2011年2月,李某作为三某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大学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结算款为4385.436188万元。某大学已将此款全额支付给三某建公司。
然而,三某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费用支出一览表》显示,其声称已对外支付4048.838599万元,仅剩余336万余元应付给李某。李某逐一核对后,发现大量造假痕迹:
向已吊销执照的供应商付款:某震元环保生态工程公司已于200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三某建公司却在2003年向其支付92.5万元,其中一笔2011年的付款达25.8万元。
收款单位无法核实:“腾某达建筑”“宏利某达五金”“顺某达五金建材门市部”等,李某从未与这些单位发生过交易,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重复记账:五金10万元、钢材12.265万元等,李某称自己已经支付,三某建公司却再次从工程款中扣除。
实际货款远低于声称金额:法院判决书显示,欣华某恒祥五金机电公司实际供货货款为9.3万元,三某建公司却声称支付了29.6万元,差额超20万元。
虚增钢材款:根据定额预算,该工程钢筋设计用量约1620吨,按当时市价约486万元。但三某建公司材料分公司实际进货花费高达1181万元,超出合理需求约694万元,足以建设两个半同规模工程。
李某据此主张,三某建公司实际仅向其支付3400余万元,欠款应为2129万余元,而非法院认定的336万余元。
2、股东资格纠纷:出资70万,工商登记仅30万
李某自1999年至2006年分五次向易某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某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累计70万元,应持有公司1%股权。但工商登记显示其出资仅30万元,持股0.5%。公司辩称部分款项已退还,却拿不出李某签字的退款凭证。差额40万元去向不明。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李某,要求他证明存折中的20万元被公司取走——但存折早已交给公司,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3、诉讼穷尽,法院未实质审查造假证据
工程款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均被驳回。法院以“双方账目管理混乱”为由,采信三某建公司单方制作的支出明细,对李某提出的造假证据未作实质审查。股东资格纠纷同样一审、二审败诉,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李某持有关键录音证据:相关法官在录音中表示,其作出的判决存在不当之处,或系根据庭长意见作出,公正性存疑。
4、督察组已列为涉法涉诉,为何仍不改判?
据李某反映,高级人民法院督察组已将上述两案列为涉法涉诉案件。这意味着高院内部监督机构已经注意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然而,从“列入名单”到“启动再审”,仍有距离。李某需要的不是一纸认定,而是实实在在的改判。
5、核心诉求与法律追问
第一,工程款纠纷案:三某建公司涉嫌伪造支出明细、虚构供应商、重复记账、虚增钢材款;一审、二审法院对造假证据未予审查,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利息起算错误。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撤销原判,改判支付2129万余元及自2011年起的利息。
第二,股东资格纠纷案:市政某七公司无法说明40万元差额去向,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请求确认李某持有1%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督察组认定如何落实?督察组已将两案列为涉法涉诉,审判业务部门为何迟迟不启动再审?监督意见不能止于“列入名单”,必须转化为实质纠错。
第四,八十一岁老人的绝望:他卖了两套房,欠债千万,走遍了所有法律途径。如果连高院督察组已经介入的案件都不能得到改判,他还能去哪里?
结语:一份结算协议,证明工程款4385万元。一份民事判决,认定欠款336万元。一份卖房契,见证两套房子没了。一份债务清单,记录上千万欠款。一份督察组认定,证明案件存在重大问题。
二十三年工程,十余年诉讼,两套房子,千万债务,八十一岁高龄——换来了高院督察组的“涉法涉诉”认定,却仍未换来改判。督察组已认定,法院应当依法纠错。法律不能让他再等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