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违约,民企资金占用费能否获支持?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5-11浏览量:18

导读:在商业合作中,合同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往往因资金被长期占用而产生利息损失。当违约方是国有企业,守约方是民营企业时,法院能否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支持其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这一问题关系到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地。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政策,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均应诚实守信;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主张资金占用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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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金某环保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民营企业)与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某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公司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环保领域开展战略合作。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其持有的某标的公司35%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金某公司有权参与摘牌。金某公司依约支付3.5亿元诚意金。

协议同时约定:若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未按时申请挂牌交易,或金某公司未竞买成功,协议终止;终止后,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应向金某公司退还诚意金,并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费。为担保协议履行,某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质押给金某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此后,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未按约定申请挂牌交易,也未退还诚意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金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诚意金3.5亿元,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费,并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未按约申请挂牌交易是否构成违约?金某公司主张的年利率10%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应当支持?

3、法院裁判观点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投资框架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某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公司收取3.5亿元诚意金后,未能按期申请挂牌交易,已触发协议约定的合同终止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金某公司有权要求返还诚意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辩称未能挂牌的原因在于金某公司要求暂缓,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某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公司返还诚意金3.5亿元,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为35698630.1元,此后以3.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金某公司就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裁判要旨解析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不区分所有制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反复强调,要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本案中,被告为国有控股企业,原告为民营企业,法院并未因被告的国企身份而给予特殊照顾,而是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证据作出裁判,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

(2)资金占用费的认定依据

本案中,双方在《投资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终止后,甲方应退还诚意金并按年利率10%计算资金占用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虽辩称未能挂牌的原因不在己方,但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据合同约定支持资金占用费,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对违约失信行为的否定评价。

(3)诚意金的法律性质

本案中的3.5亿元“诚意金”,实质上是为担保合同履行而支付的款项,类似于订约定金或预付款。协议明确约定,终止后应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而非没收或抵扣。因此,法院支持返还诚意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合同约定。

(4)合同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中的资金占用费条款,属于典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即使协议因违约而终止,该条款仍然有效,守约方有权据此主张权利。

5、法律意义与启示

(1)对国有企业的警示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拖欠款项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一旦违约,法院将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令其承担包括资金占用费在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国有企业不仅被判决返还3.5亿元诚意金,还需支付高额资金占用费,体现了司法对违约失信行为的否定评价。

(2)对民营企业的启示

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合作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担保措施等条款,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本案中,金某公司正是因为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股权质押担保,才能在诉讼中获得全额支持。同时,民营企业应注重证据保全,对对方违约行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对方推卸责任。

(3)对司法实践的指引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因当事人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合同约定明确的资金占用费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主张免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的案例。国有企业在合作中违约失信,法院没有因其国有背景而给予特殊照顾,而是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其返还诚意金并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费。这一裁判结果,既是对诚信原则的坚守,也是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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