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商事交易中,合同双方可能因合作推进而先后签订多份协议,有时会在不同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条款作出不同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主张适用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此时,法院应当如何确定管辖依据?是适用最先签订的合同,还是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1、基本案情:两份合同约定不同管辖法院,引发管辖权争议
2017年12月1日,深圳某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投公司)与某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数字公司)签订《开发合同》,约定由深圳某投公司为某数字公司完成某市某软件平台项目的软件开发服务。该合同约定,争议提交“甲方(某数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5月26日,双方又签订《备忘录》,对继续推动《开发合同》的实施作出约定。该《备忘录》中,双方约定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深圳某投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数字公司违反《备忘录》约定,请求解除《备忘录》,支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某数字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备忘录》的内容包含在《开发合同》之中,本案应适用《开发合同》的管辖条款,由某数字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争议焦点: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管辖条款应如何适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开发合同》与《备忘录》),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但管辖条款约定不同,应当适用哪一份合同的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是适用在先签订的《开发合同》中的“甲方所在地”,还是适用在后签订的《备忘录》中的“原告所在地”?
3、法院裁判观点: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管辖条款的变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备忘录》的内容,其是对《开发合同》的补充,纠纷应适用《开发合同》的管辖条款,裁定移送某数字公司住所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深圳某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需要考量的关键因素为两份合同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
第一,两份合同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完全相同,不可分割。两份涉案合同中,《开发合同》对某数字公司委托深圳某投公司完成某市某软件平台项目的软件开发服务作出约定,《备忘录》对双方继续推动《开发合同》的实施作出约定。两份合同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完全相同,均为某数字公司委托深圳某投公司完成同一开发项目,系双方当事人在合作的不同阶段先后签订,不可分割。
第二,后签订的《备忘录》对管辖条款作出不同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协议管辖条款的变更。双方在前述《开发合同》中已对协议管辖条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后期在《备忘录》中再次作出不同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协议管辖条款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应认定后签订的《备忘录》中管辖条款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达成最终合意。
第三,应根据后签订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根据《备忘录》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深圳某投公司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且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4、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当事人先后签订多份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内容不同的合同,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后签订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5、法律分析:协议管辖条款变更的认定逻辑
(一)“可分性”是判断的关键
在确定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管辖条款如何适用时,首先需要判断两份合同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两份合同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交易标的,则各自独立,应分别适用各自约定的管辖条款。但如果两份合同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完全相同,后签订合同是对先签订合同内容的补充,且当事人对其同样存在争议,则应视为后签订合同对争议解决条款已经作出变更,适用后签订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本案中,《开发合同》与《备忘录》均针对同一软件开发项目,后者是对前者实施过程的延续约定,二者不可分割。
(2)后签合同优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合作进展或新情况,可能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调整。管辖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可以通过后续协议进行变更。如果双方在后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与在先合同不同的管辖约定,则应视为双方以新的合意变更了原管辖条款。后签合同优先,体现了对当事人最新意思表示的尊重。
(3)协议管辖的合法性审查
无论适用哪一份合同的管辖条款,均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无论是“甲方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均符合上述要求。
(4)与“或裁或诉”条款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处理的是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约定诉讼管辖,但管辖法院不同的情形。这与同一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或裁或诉”条款不同。对于“或裁或诉”,一般认为仲裁协议无效;而本案是两份独立合同在不同时间作出不同约定,不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的问题,而是后约变更前约的问题。
6、实务启示
对当事人的启示:在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后续文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其中是否包含争议解决条款。如果希望保持原有的管辖约定,应在后续文件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或直接沿用原条款。如果希望变更管辖法院,应当在后续协议中明确约定新的管辖条款,并确保该条款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一旦签订后续协议,原管辖条款将被变更,不能再以原合同为依据主张管辖。
结语:先后签订两份合同,管辖条款约定不同,应以哪份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清晰明确: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的情况下,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变更。这一规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合同变更制度的正确适用。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注意后续协议对原合同的潜在影响,避免因疏忽导致管辖法院的意外变更;而在发生争议时,则应善用这一规则,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条款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