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入股合同,未经追认有效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5-13浏览量:6

导读: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投资入股行为通常被视为具有一定专业性和风险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实施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其能否独立签订入股合同并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入股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据此,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畴,成为判断其效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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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蒋某某出生于2007年10月,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周岁)。其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某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高某向其宣传投资该公司花卉建设基地可以赚钱。2019年3月14日,蒋某某擅自使用其母亲的银行卡向高某转账1万元用于投资。3月17日,高某代表该公司到蒋某某家中,与蒋某某签订了书面入股合同书。

签订合同时,蒋某某的母亲王某在家但未参与,曾询问“签的是啥”但未得到回复,高某未将合同内容告知王某。次日,蒋某某又通过其父亲的朋友转给高某5万元用于投资。后蒋某某的父亲得知情况,要求将投资款要回。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入股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返还6万元投资款。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蒋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入股合同、投资入股的行为是否有效?该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抑或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3、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蒋某某实施的投资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其一,投资入股行为并非纯获利益,具有风险性。蒋某某与公司签订入股合同并投入6万元,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这与接受赠与、获得奖学金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

其二,投资入股属于商业活动,与日常消费生活行为关联度较低。投资、经营合伙事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商业判断能力和风险预见能力。蒋某某年仅11周岁,尚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缺乏商业投资的经验和知识,难以理解投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也无法预见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风险。

其三,6万元的投资款数额较大,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对于一个11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6万元远超其日常零花钱的范畴,一旦投资失败,其无法独立承担损失后果。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蒋某某的投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或追认,该行为应属无效。公司应向蒋某某返还6万元投资款。

4、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投资入股等商业活动行为,与其本人日常消费生活行为关联度较低,超出其理解能力和风险预见、承受能力的,应当认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追认或者同意的,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无效。

5、法律分析

(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确立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两类情形: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等);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相适应”的判断,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与日常生活消费的关联度、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行为标的额的大小、行为后果的风险程度以及行为人的具体认知能力等因素。

投资入股行为通常涉及对商业模式的判断、对风险的评估、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等专业内容,与未成年人日常购买文具、零食等消费行为有本质区别。因此,一般应认定投资入股行为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范围,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二)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形式要求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在事前作出,也可以在事后追认。同意或追认可以是明示(口头或书面),也可以是默示(如明知而不反对),但需要能够证明其真实意思。本案中,蒋某某的母亲在家但未参与合同签订,高某未告知合同内容,母亲仅询问“签的是啥”而未获答复,不能视为同意或追认。蒋某某的父亲得知后立即要求退款,亦表明拒绝追认。

(三)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无效后,公司应向蒋某某返还6万元投资款。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蒋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投资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四)与合同效力待定的关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或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该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蒋某某的父亲在得知情况后立即要求退款,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故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6、实务启示

对未成年人的启示:在签订任何非日常消费类合同(如投资、借款、合伙、担保等)前,应当征得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不要轻信他人“赚钱机会”的宣传,尤其是在网络上认识的陌生人,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如已签订合同,应当及时告知父母,由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父母拒绝追认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法定代理人的启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防止其擅自对外进行大额消费、投资或签约。发现未成年人未经同意对外签约或付款的,应立即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并索要已支付的款项;必要时可报警或起诉至法院。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以备诉讼之用。

对商业主体的启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核实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对方为未成年人或疑似存在精神、智力障碍的情形。避免与未成年人单独签订投资、合伙、借贷等商业合同,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投资款返还的风险。在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对方提供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共同签署。

结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投资入股等商业活动行为一般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可有效。这一规则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其因认知不足而陷入商业风险,也对商业主体提出了审慎审查相对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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